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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双重身份,即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应有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交易。与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在信息、资金、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绝对劣势,他们的利益主要通过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强有力的外部司法监督机制予以保障。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券商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时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各国证券市场均建立了赔偿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投资者两种利益的保护是互为补充的,其中,股东权益保护可维护人们对上市公司的信赖,而市场参与者利益保护则有助于人们树立对交易市场的信心,两者的结合成为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 
  一、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证券市场主要从法律和组织两个层面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法律层面上,各国都通过立法来禁止内幕交易,强化信息披露,以期创造一个公平和透明的交易环境。在组织层面上,各国一般都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当发生券商破产清算,或挪用客户资金但无法归还等问题时,该基金可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赔偿。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香港等证券市场均已建立了这种投资者赔偿制度。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会员资格是强制性的,凡是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以及全国性交易所的会员,都必须参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确保所有会员的每一客户,在任一会员发生破产清算时,可领回最高额度达50万美元的现金及证券赔偿,其中每一客户的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此外,在会员发生财务危机时,SIPC可要求联邦法院指派一个受托人进行公司清算及保护此会员的客户。 
  SIPC通过向会员收取年费及利息收入来筹措资金,目前自有资金规模达10亿美元,另有银团提供的10亿美元额度可供使用,同时,SIPC还可通过SEC向美国财政部动用10亿美元的借款额度。 
  总的来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 
  二、建立我国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尚没有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渠道,近年来出现的若干起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通过行政性合并的方式得到解决。但行政措施只是临时性的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随着投资者人数的急剧扩大,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券商竞争的日趋激烈,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 
  参考国外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制度的经验,建议根据下述原则成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 
  1.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牵头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其宗旨是在因经纪商失责或发生财务困难而导致投资者存管证券、交易保证金蒙受损失时,由赔偿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以此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2.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同时应成立一个专门的赔偿基金理事会,由其决定赔偿基金的资金征收、投资运营、索赔申请等具体事宜。 
  3. 赔偿基金采取强制性会员资格,凡是依法加入证券业协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都必须加入该基金。这是因为建立证券投资者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如果部分券商没有加入保险制度,其客户的权益就无法获得保障。另外,未参加保险制度的券商一旦发生财务危机时,仍有可能引发市场动荡。 
  4. 赔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券商的会费征收,征收费率可规定为交易佣金的某个固定比例。证券市场违规而被罚没的资金也可作为赔偿基金的来源之一。此外,为防止资金储备不足以应付赔偿金额时,赔偿基金可通过证监会协调向银行借款,并于日后征收会费偿还。 
  5. 证券投资者的赔偿金额应随证券市场规模调整,初期由于基金尚未充裕,每个投资者的赔偿上限暂定为3万元,每个券商的赔偿金额则不超过5000万元。如果证券商认为这个赔偿额度不够大,可自行向赔偿基金加保,提高其赔偿额度。 


  英 国 


  ●基本情况 
  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英国于1986年设立了投资者赔偿计划(ICS),并于1988年正式投入运行。投资者赔偿计划是“金融大爆炸”改革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当认可投资公司经营不善时,向受损的个人客户提供补偿。 
  ●运作模式 
  投资者赔偿计划由投资者赔偿计划公司负责具体管理,该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局(FSA)制定的规则进行运作。 
  投资者赔偿计划并没有固定的资金,赔偿所需资金来自对所有认可投资公司的征收,以及违约投资公司对赔偿计划的补缴款。赔偿计划一般每年向认可投资公司征收一次资金,2000年度共征收资金6640万英镑,从违约公司获得87万英镑的补缴款。 
  ●赔偿情况 
  赔偿计划对投资者的两类损失进行赔偿:一种是投资公司倒闭时无法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另一种则是由于投资公司错误的投资建议或低劣的投资管理而使客户蒙受损失。投资者赔偿计划的涵盖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单位信托、期货和期权以及个人养老计划,赔偿对象则包括个人投资者、小型企业和信托,大型企业和金融公司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当认可投资公司无法偿还应付投资者的资金时,投资者赔偿计划公司将宣布此公司处于违约状态,并开始详细调查以确认客户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首先,赔偿计划公司将向投资者了解情况,要求他们在申请表中详细陈述与投资公司的交易事项。从这些陈述中,赔偿计划公司将确认投资公司对客户的建议是否属于失职,客户是否因采纳这些建议而蒙受损失。然后,赔偿计划公司将通过评估来确认投资者的损失金额。 
  赔偿计划对单个投资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48000英镑,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整个过程是免费的。在2000年度,投资者赔偿计划受理了6400多起索赔请求,对4100多名投资者进行了赔偿,总赔偿金额为5800万英镑。 
  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投资公司具有偿还投资或补偿损失的能力,但是其拒不向投资者赔偿,此时赔偿计划公司将调查该公司

的财务状况,在取得详细情况后与该公司的监管机构联系,以督促其向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 
  2000年末,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其目的是简化金融服务业监管架构。在上述法律的框架下,金融服务局设立了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该计划将取代现有的包括投资者赔偿计划在内的七个金融业赔偿计划,发展成为金融服务业的一站式赔偿计划。从2001年2月1日起,原有投资者赔偿计划的义务由金融服务赔偿计划承担。 
  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由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公司管理,金融服务局则任命该公司的全部9名董事,由他们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 


  美 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介 
  1、组织结构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成立于1970年,后是一个非赢利性的会员制公司,其会员为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截止2000年12月31日,SIPC共有7033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 
  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2、资金来源 
  SIPC基金由会员摊派而来,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作为赔偿基金的补充,SIPC还从银行财团获得了一种周转信贷额度。除此之外,如果有必要,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向美国财政部申请额度高达10亿美元的借款,然后再出借给SIPC,用以急需。 
  至2000年底,SIPC的基金额度高达1220亿美元,比上年底增加了9000万美元。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作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是美国整个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有许多各种性质的处

《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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