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 3.以会员机构的利润额为基准。例如,意大利投资者赔偿计划规定,对会员机构征收固定和浮动的年度会费,其中浮动年费的金额标准由基金的管理公司决定,依据会员赚取利润,也考虑基金收到的索赔数量而定。
4.以会员机构的雇员人数为基准。例如,冰岛投资者赔偿计划就采用这一标准为补充,根据会员机构持有的现金和证券以及雇员人数来征收会费。
5.根据会员机构所属不同类别予以区别对待。德国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贷款重组公司中证券公司赔偿计划份额的管理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在投资者赔偿计划中应该负担的份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按机构的经营范围来确定份额缴纳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被允许占用客户资金或股票的机构,年份额比例为1%;当机构还可以从事自营或经纪业务时,年份额比例为3%;当机构不能占用客户的资金或股票时,年份额比例为0.3%;最低年份额为200欧元。年份额的计算基数通常以证券公司最近会计年度报表中的佣金和交易的总收益为准。如果最近会计年度报表没有出来,赔偿计划则在估计该机构的业务规模、结构以及同类机构缴纳情况的基础上得到预期的年份额,再乘以1.15倍,作为预缴额。如果是赔偿计划的新会员,份额基数的确定则取决于该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预计损益。
6.根据会员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水平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希腊雅典股票交易所会员担保基金规定,会员的会费根据一个公式来决定,这一公式考虑了会员的风险度,包括资本金规模和由担保基金衡量的会员自我保护水平(即成员的内控、管理和外部联系)。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也根据会员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性和成本情况来进行调整会员承担的会费标准。
挪威较为特殊,其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会员机构可以在加入基金的协议中协议确定应缴纳的会费。
二、所筹集资金的投资收益。各国投资者赔偿计划都非常重视管理资金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构成了赔偿基金重要的收入来源,在某些国家还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例如,澳大利亚赔偿资金来自于“国家担保基金”。1987年,澳大利亚的6家州属证券交易所合并为全国性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与此同时,这些州属证券交易所的担保基金也合并为国家担保基金。国家担保基金资产的增加主要得益于其投资的收益。另外,市场参与者组织成员根据《公司法》7.8节存放于澳大利
三、借款。绝大多数的赔偿计划都规定赔偿基金有权向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并用将来会员缴纳的会费来偿还。有些国家(地区)的赔偿基金可以自行借款,有些国家(地区)规定借款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有些国家(地区)的赔偿基金借款时只需要通知监管部门即可。在一些国家(地区),投资者赔偿计划在需要时还可以向平行的存款担保基金借款。以美国为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基金由会员摊派而来,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基金的一部分。作为赔偿基金的补充,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还从银行财团获得了一种周转信贷额度。除此之外,如果有必要,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向美国财政部申请额度高达10亿美元的借款,然后再出借给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用以急需。
四、罚金。投资者赔偿计划通常有权对违规的会员机构处以罚金,罚金所得归人赔偿基金。例如,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就规定,违规的投资公司将向基金支付罚金,罚金归人赔偿基金之中。
五、官方拨款。少数国家(地区)的政府给投资者赔偿计划提供了少量的初期融资,例如荷兰投资者赔偿计划成立时,就是由荷兰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初期资金。
六、其他方式。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筹集还有许多其他方式,例如香港联交所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交易所会员,会员须就其拥有的每份交易权在香港交易所存放现金5万港元,香港交易所专门设立一个“赔偿基金睹备账户”,以处理一切有关赔偿基金的收支款项。2001年3月香港证监会公布的《建议的新投资者赔偿安排》时未来独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筹集建议如下:“投资者赔偿公司初期约经费会来自从现有赔偿基金转移的资产;但现有的赔偿基金亦会预留足够的款项,以清缴末偿还债务。我们认为应该将新赔偿基金的资产累积至超过现时的赔偿基金转移过来的资产的水平。为了向买卖香港证券及期货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合理的保障,证监会认为新的赔偿基金应该尽快累积储备至10亿元的水平。要达到这个目的,有效的方法是将现时对联交所的交易征收的交易征费由0.01%增加到0.012%,以及规定证监会须将额外的征费存入现有的联交所赔偿基金,以便当新基金成立时,可以将有关款项转拨予该基金。我们仍然需要其他形式的经费来源,以应付灾难性损失。本会建议新基金应继续维持现时对在期交所执行的合约每边征收0.5元征费的做法。”
“台湾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证券集保公司、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10家相关证券机构分别缴纳资金组成。“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的总额为10.3亿新台币。各机构缴纳的资金如表1所示。
表1“台湾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各机构缴纳资金一览表
相关机构 缴纳金额(亿新台币)
台湾证关交易所 4
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 3
复华证券金融股份公司 3
台湾证券集保公司 0.1
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 0.05
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 0.01
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0.05
安泰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3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3
环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3
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还从自律监管组织获得其每年利息收入的捐赠。有些国家(地区)的投资者赔偿计划规定会员机构可以只缴纳一半现金,另外一半以保险的形式提供。还有一些国家只要求会员作出承担费用的承诺,在实际发生赔偿时才实际缴纳资金。例如,奥地利投资者赔偿计划规定,只有在发生实际的对投资者违约事件后才征收费用。
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
一、赔偿范围
概括地说,投资者赔偿计划的目的是在面临(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由于经营倒闭无法归还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时所给予的一定比例的补偿,以弥补其损失。各国(地区)都在赔偿计划中规定了具体赔偿所涉及的范围,一般涵盖下列几方面:
1.赔偿对象;
2.中介组织(法人机构或者非法人机构)的性质:
3.所涉及的投资工具;
4.不包括在赔偿范围的例外。
首先,所有的赔偿都是针对投资者而言,这里的投资者在多数国家(地区)的计划中指个人投资者、小型机构投资者。
其次,赔偿所涉及的中介组织都是处在因投资失败而濒临破产的状态,此时该中介组织的客户具有对资金进行索赔的要求。这些中介组织一般具有以下性质:(1)属于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2)受到有关当局监管;(3)可以是法人机构,也可以不是法人机构;(4)投资经营失败而濒临破产。
再次,不同国家(地区)对因何种投资行为导致损失而需要赔偿也有规定。具体到证券投资赔偿而言,多数国家(地区)都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基础性金融工具的投资,有些还包括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另外,每个国家(地区)都明确地规定了不属于赔偿保护范围的事项。从导致投资者损失原因的角度讲,主要包括:(1)由于错误的投资建议而导致的损失;(2)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3)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招致的损失;(4)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损失;(5)由于股票发行人破产而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缩 《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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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会员机构的雇员人数为基准。例如,冰岛投资者赔偿计划就采用这一标准为补充,根据会员机构持有的现金和证券以及雇员人数来征收会费。
5.根据会员机构所属不同类别予以区别对待。德国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贷款重组公司中证券公司赔偿计划份额的管理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在投资者赔偿计划中应该负担的份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按机构的经营范围来确定份额缴纳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被允许占用客户资金或股票的机构,年份额比例为1%;当机构还可以从事自营或经纪业务时,年份额比例为3%;当机构不能占用客户的资金或股票时,年份额比例为0.3%;最低年份额为200欧元。年份额的计算基数通常以证券公司最近会计年度报表中的佣金和交易的总收益为准。如果最近会计年度报表没有出来,赔偿计划则在估计该机构的业务规模、结构以及同类机构缴纳情况的基础上得到预期的年份额,再乘以1.15倍,作为预缴额。如果是赔偿计划的新会员,份额基数的确定则取决于该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预计损益。
6.根据会员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水平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希腊雅典股票交易所会员担保基金规定,会员的会费根据一个公式来决定,这一公式考虑了会员的风险度,包括资本金规模和由担保基金衡量的会员自我保护水平(即成员的内控、管理和外部联系)。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也根据会员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性和成本情况来进行调整会员承担的会费标准。
挪威较为特殊,其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会员机构可以在加入基金的协议中协议确定应缴纳的会费。
二、所筹集资金的投资收益。各国投资者赔偿计划都非常重视管理资金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构成了赔偿基金重要的收入来源,在某些国家还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例如,澳大利亚赔偿资金来自于“国家担保基金”。1987年,澳大利亚的6家州属证券交易所合并为全国性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与此同时,这些州属证券交易所的担保基金也合并为国家担保基金。国家担保基金资产的增加主要得益于其投资的收益。另外,市场参与者组织成员根据《公司法》7.8节存放于澳大利
亚证券交易所由其投资的收益,也是国家担保基金资产增加的来源之一,此部分信托存款一般投资于短期证券。受其投资对象所限,利率波动会对国家担保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这些收入是免收入税的。在1987年建立国家担保基金时,其资产规模为6040万澳元。此后,由于投资收益的增加,其资产价值翻了一番多。截至2000年12月31日,国家担保基金的资产价值约为1.58亿澳元。
三、借款。绝大多数的赔偿计划都规定赔偿基金有权向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并用将来会员缴纳的会费来偿还。有些国家(地区)的赔偿基金可以自行借款,有些国家(地区)规定借款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有些国家(地区)的赔偿基金借款时只需要通知监管部门即可。在一些国家(地区),投资者赔偿计划在需要时还可以向平行的存款担保基金借款。以美国为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基金由会员摊派而来,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基金的一部分。作为赔偿基金的补充,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还从银行财团获得了一种周转信贷额度。除此之外,如果有必要,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向美国财政部申请额度高达10亿美元的借款,然后再出借给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用以急需。
四、罚金。投资者赔偿计划通常有权对违规的会员机构处以罚金,罚金所得归人赔偿基金。例如,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就规定,违规的投资公司将向基金支付罚金,罚金归人赔偿基金之中。
五、官方拨款。少数国家(地区)的政府给投资者赔偿计划提供了少量的初期融资,例如荷兰投资者赔偿计划成立时,就是由荷兰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初期资金。
六、其他方式。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筹集还有许多其他方式,例如香港联交所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交易所会员,会员须就其拥有的每份交易权在香港交易所存放现金5万港元,香港交易所专门设立一个“赔偿基金睹备账户”,以处理一切有关赔偿基金的收支款项。2001年3月香港证监会公布的《建议的新投资者赔偿安排》时未来独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筹集建议如下:“投资者赔偿公司初期约经费会来自从现有赔偿基金转移的资产;但现有的赔偿基金亦会预留足够的款项,以清缴末偿还债务。我们认为应该将新赔偿基金的资产累积至超过现时的赔偿基金转移过来的资产的水平。为了向买卖香港证券及期货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合理的保障,证监会认为新的赔偿基金应该尽快累积储备至10亿元的水平。要达到这个目的,有效的方法是将现时对联交所的交易征收的交易征费由0.01%增加到0.012%,以及规定证监会须将额外的征费存入现有的联交所赔偿基金,以便当新基金成立时,可以将有关款项转拨予该基金。我们仍然需要其他形式的经费来源,以应付灾难性损失。本会建议新基金应继续维持现时对在期交所执行的合约每边征收0.5元征费的做法。”
“台湾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证券集保公司、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10家相关证券机构分别缴纳资金组成。“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的总额为10.3亿新台币。各机构缴纳的资金如表1所示。
表1“台湾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各机构缴纳资金一览表
相关机构 缴纳金额(亿新台币)
台湾证关交易所 4
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 3
复华证券金融股份公司 3
台湾证券集保公司 0.1
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 0.05
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 0.01
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0.05
安泰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3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3
环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3
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还从自律监管组织获得其每年利息收入的捐赠。有些国家(地区)的投资者赔偿计划规定会员机构可以只缴纳一半现金,另外一半以保险的形式提供。还有一些国家只要求会员作出承担费用的承诺,在实际发生赔偿时才实际缴纳资金。例如,奥地利投资者赔偿计划规定,只有在发生实际的对投资者违约事件后才征收费用。
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
一、赔偿范围
概括地说,投资者赔偿计划的目的是在面临(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由于经营倒闭无法归还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时所给予的一定比例的补偿,以弥补其损失。各国(地区)都在赔偿计划中规定了具体赔偿所涉及的范围,一般涵盖下列几方面:
1.赔偿对象;
2.中介组织(法人机构或者非法人机构)的性质:
3.所涉及的投资工具;
4.不包括在赔偿范围的例外。
首先,所有的赔偿都是针对投资者而言,这里的投资者在多数国家(地区)的计划中指个人投资者、小型机构投资者。
其次,赔偿所涉及的中介组织都是处在因投资失败而濒临破产的状态,此时该中介组织的客户具有对资金进行索赔的要求。这些中介组织一般具有以下性质:(1)属于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2)受到有关当局监管;(3)可以是法人机构,也可以不是法人机构;(4)投资经营失败而濒临破产。
再次,不同国家(地区)对因何种投资行为导致损失而需要赔偿也有规定。具体到证券投资赔偿而言,多数国家(地区)都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基础性金融工具的投资,有些还包括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另外,每个国家(地区)都明确地规定了不属于赔偿保护范围的事项。从导致投资者损失原因的角度讲,主要包括:(1)由于错误的投资建议而导致的损失;(2)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3)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招致的损失;(4)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损失;(5)由于股票发行人破产而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缩 《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