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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水所造成的损失;(6)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损失。在赔偿对象方面,主要包括:(1)中介机构的一般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中介机构的大股东;(3)不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而只出于自身经营需要的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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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事项外,每个国家(地区)都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细则的,如“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规定只有交易所的会员公司的客户才有资格获得赔偿;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对未按《1933证券法》在SEC注册的投资行为(像商品期货合约),不提供保护。 
   
  二、赔偿限额 
   
  每个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一个赔偿限额,其金额根据各国(地区)情况而定。影响该限额水平的因素包括:本国(地区)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合理保护与减少“道德风险”;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金额;不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维持一个成本尽可能低的赔偿计划;赔偿基金的负担能力;历史上的赔偿记录;等等。 
   
  多数国家(地区)在赔偿限额的规定中,除了最高赔偿金额的规定外,还有赔偿比例的限制。例如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规定,赔偿计划的最高赔偿额至少为每位投资者20000欧元,如果实际索赔额小于20000欧元,则为索赔额的90%。大多数成员国规定的每位投资者赔偿上限为20000欧元。德国、爱尔兰和芬兰还规定了在索赔额低于20000欧元时,有90%赔偿额的限制。葡萄牙的限额为25000欧元,瑞典为28000欧元。规定的限额要大大高于指引的要求。英国规定的是73000欧元,并对低于此金额的赔偿有比例要求;法国的限额是70000欧元。 
   
  有的国家(地区)对现金赔偿和证券赔偿的赔偿限额予以区别对待。例如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就对现金赔偿和证券赔偿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丹麦对现金赔偿规定的限额是40000欧元,而对证券赔偿规定的限额是20000欧元。比利时和法国对现金和证券赔偿的限额相同,比利时的规定是20000欧元,法国对现金赔偿和金融工具赔偿的限额都是70000欧元。比利时和法国还规定,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现金赔偿限额也包括对储户的赔偿。不少国家和地区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包括了两个方面:对每个投资者的赔偿限额和对单个会员机构所有客户赔偿的总限额。例如,《台湾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及运用办法》规定:“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每一证券投资人一次之补助额,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上限。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全体证券投资人一次之补助额总数,以新台币一亿元为上限;该证券经纪商全体证券投资人之补助总额总数超过上限者,由全体证券投资人按其得补助金额比率扣减之。” 
   
  香港联交所赔偿基金的做法是:“联交所赔偿基金将可以支付予因交易所参与者违责而提出索偿的所有申索者的总金额限于800万元,……并规定申索人可以收取其损失的金额或15万元(以较低者为准)。同时,亦规定申索人所收到的赔偿额不得低于其在800万元限额安排下所能收到的款项。这意味着申索额较大的申索人在收取第一笔15万元的赔偿额后,可能会再收取第二笔赔偿款项。” 
   
  由于各国(地区)规定的赔偿限额不同,有时候会涉及到不同的标准。对此,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对于在欧盟内部的跨境提供投资服务的投资者赔偿问题,提出了以下基本原则:如果一家投资公司参加投资者赔偿计划,该计划也应该覆盖其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内的分支机构。但指引同时规定了两个例外条款: 
   
   (1)“禁止出口条款”(export-ban or export prohibition clause)。至少在转轨期间,母国提供了较高赔偿上限或较广覆盖范围的投资者赔偿计划,在适用于本国投资公司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分支机构时,应该将相关标准调低到与东道国一致。 
   
   (2)“取优条款”(topping-up clause)。当投资公司分支机构东道国的投资者赔偿计划提供了较为优厚的赔偿条件时,这些分支机构有权参加东道国的投资者赔偿计划。各国情况具体见表2。 
   
  表2 各国(地区)投资者赔偿计划的赔偿限额 
   
  国家(地区) 最高赔偿限额 
  欧盟各国 《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要求各成员国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000欧元,同时授权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供更高水平的限额 
  爱尔兰 赔偿90%,最高赔偿额为20000欧元 
  英国 30000英镑金额内,100%赔付;然后赔付另外20000英镑的90%;总额最多赔偿48000英镑 
  美国 50万美元(包括现金+证券,其中现金≤10万美元) 
  香港 15万港元(单个会员限额800万港币),但有可能追加赔偿 
  台湾 100万元台币(单个经纪商限额1亿元台币) 
  德国 赔偿90%,最高赔偿额为20000欧元 
  加拿大 100万加元 
  赔偿条件及赔偿程序 
   
  一、赔偿条件 
   
  按照各国(地区)投资者赔偿计划的宗旨,赔偿条件大致包括这样几个原则:一是投资者已经完成证券的交易和交割;二是中介机构经营失败;三是只对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会员机构的投资者(或账户)进行赔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类: 
   
   1.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某中介机构已经面临破产倒闭,因此无法履行对投资者的偿付义务; 
   
   2.司法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财务状况作出判决,认为投资者不能直接对中介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3.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已经成交,并对经纪商已经完成交割; 
   
   4.只有参与赔偿计划的会员类中介组织的投资者才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程序 
   
  鉴于各国(地区)在实施赔偿计划时,具体承担赔偿的机构不同,因此具体的赔偿程序也不完全雷同。但一般都经过下述过程,每一个步骤都有一个时效限制,按照各国(地区)的实际做法,时效从十几天到一年不等。一般讲,审核赔偿申请的时间长于实施赔偿的时间。 
   
   1.调查:指中介机构(赔偿计划的会员机构)的上级管辖(监管)部门对该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了解,确定其确实处于无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资金支付义务的状态。但该机构面临倒闭时,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清算。此处的上级监管部门以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情况,有中央银行、司法机关等不同机构承担。 
   
   2.通知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监管机构将通知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通过报纸或信函),并就有关注意事项让客户知悉,包括提出申请的材料准备、提出申请的时效限制等方面。 
   
   3.投资者提出赔偿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准备详细的有关材料,包括破产公司的一切材料、与中介机构的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能证明有资格索赔的文件。时间限制一般为3个月、5个月、6个月甚至1年。 
   
   4.审核:在收到投资者的赔偿申请后,赔偿计划的实施者将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等对每位投资者的赔偿申请进行审定,判定他们是否符合条件,以决定是否作出赔偿。 
   
   5.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金额:确定是否对申请赔偿的投资者进行赔偿,对审核通过被确认符合赔偿要求的,计算出按规定应予赔偿的金额。 
   
   6.支付赔偿金: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赔偿计划的实施者即可向索赔投资者发放赔偿金额。时间限制一般为3个月。 
   
   7.上诉:如果投资者对赔偿数额或方法不满意,可以向赔偿计划的实施者申请重新裁定,甚至上诉至法庭。 
   
  对于投资者赔偿过程中每个环节所需的时间,各国(地区)一般都规定了强制性的时间要求,以便及时地满足投资者的赔偿申请,防止官僚主义作风影响赔偿计划实施机构的工作效率。例如,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规定:“投资者赔偿计划应该采取适当措施,通知投资者有关其赔偿的监管当局裁决和司法判决,如果应该对其进行赔偿,则应该尽快赔付。赔偿计划应该规定一个投资者提交索赔要求的期限要求,该期限至少为5个月。但不应援用期限已过为理由拒绝投资者提供赔

《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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