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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管制,强化监管----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后,我国应全面履行WTO法律体系中有关调整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协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WTO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应为:放松法律管制,加强法律监管。

    放松法律管制

    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金融抑制"战略,对证券经营、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结构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预,从而推动了各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增强了各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危机直接冲击的日韩和东南亚各国不仅没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对证券市场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当前我国应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 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1、放松外汇管制,积极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

    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汇管制,提高本币的自由兑换程度。我国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制。而资本项目自由化是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和监控的同时,通过放松外汇法律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2、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市场的并轨。

    我国严格实行A、B股分离制度,但从长远和国际惯例来看,A、B股的长期分割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因此,我们应通过放宽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的统一。

    3、放宽对银行、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

    4、其它方面法律管制的松动。包括:(1)逐步放宽我国境内居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限制。(2)尽快创造条件让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3)按WTO的要求放宽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我国从事经营的限制。(4)允许上市公司股票场外交易。5时机成熟时,允许外国公司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证券。

    加强法律监管

    随着全球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证券化为特征的金融变更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制度对金融立法同样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放松管制的立法变化。但问题在于,亚洲一些新兴国家在接受了这种概念后,把放松法律管制错误地理解为放松甚至取消金融法律监管。实际上,放松法律管制要求的是利率自由化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在这个基础上强调的是有效监管。加强法律监管是对放松法律管制的补充,两者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法律管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证券市场自由化并非无为而治。完全的金融自由化是不可能的 ,放宽管制意味着要打破限制竞争,妨碍效率和限制消费者选择的各种障碍,而新的监管实际上是对放松管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它不公正现象的监督。法律监管抛弃了最初管制体系中不合理部分,继承了其合理成分,并增添了新内容,性质上已不同于原先的法律管制,是对原先管制的否定之否定。然而东南亚国家为吸引外资,自80年代起,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证券市场自由化改革措施,但是在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却疏于建立起健全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导致证券监管乏力,以致埋下了金融危机的隐患。基于此,我国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中, 在放松对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的同时,务必要加强法律监管,这样才能做到敞而不乱、放而有序。至于具体的加强监管的立法措施,则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立法体系的核心,也应当是证券市场国际化(对外开放)的根本大法,应当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因此,我国应尽快修订《证券法》,对下列内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阶段,境外法人、自然人投资中国证券,利用共同基金吸引外资等。

    2、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不同阶段都应有具体的法规进行规范。这些法规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法,主要包括:(1)关于利用共同基金吸引外资的法律规定;(2)关于境外法人、自然人投资我国证券及结汇的法律规定;(3)外国证券公司条例;(4)中国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条例。

    3、通过其它一些有关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证券法》的若干补充规则;(2)上海、深圳两地制定的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若干地方性法规;(3)从其它各个角度对证券市场国际化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调整的各项法律。

    4、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维护我国证券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都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今后,我国还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厦门大学国际金融法博士生) 

《放松管制,强化监管----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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