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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的发展趋势


而从一般经济分配中独立分化出来的特出分配,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通过财政分配职能,使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国家于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之间;在积累于消费的各种用途之间进行分割。分配职能可分筹集资金职能和供应资金职能。实际工作表现为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的职能和任务可能有所变化,财政的职能也会随着有所侧重,或表现、表述不同,但财政的基本职能仍然是分配职能。由于财政职能同财政政策的制定,财政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的明确有直接关系。为使财政分配职能有效应,必须制定适当的财政政策,确定适当的财政分配规模、形式、渠道,使财政的一收一支体现公平与效率,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使财政分配职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宏观调控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里应说明的是,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新职能,它是财政固有的功能。因为,财政分配不同于分散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企业财务分配,它是在全社会进行的集中性分配,是宏观分配,国家通过财政分配可对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和各个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是从分配范围或分配的作用面的角度来表现分配职能。

因此,只要行使财政分配职能,必然同时行使了财政宏观调控职能。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有意识利用财政来干预经济,这就是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有意无意的运用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确切地说有意无意的利用财政分配职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计划和市场两个作用,并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求借助和依靠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党的十四大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市场下,宏观调控职能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也就是说,政府强调要通过财政分配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引导投资流向,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由盈利大小所支配的,为使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通过财政分配,一方面使国家掌握一部分社会资源或资金,直接配置到市场顾及不到或不愿顾及的领域,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普及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卫生保健、生态环境及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为发展经济建创造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利用税收等各种财政分配杠杆,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和流量,间接促进和调整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产业结构。通过财政分配避免市场配置的盲目性、片面性、滞后性,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二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调节分配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为了使各种所有制、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及个人都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必须通过财政分配进行宏观调控。例如,通过财政政策、财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等,一方面从纵向调节国家、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另一方面从横向调节企业间、行业间、部门间、地区间、个人间的收入水平,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协调各分配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三是通过财政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财政分配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状况都能通制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从国家掌握的总财力的分配方面来制约国民经济发展总规模和速度,避免搞国民收入超分配,避免积累与消费比例失调,农轻重等比例失调,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财政政策法令、制度规定,对微观经济(各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而达到对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全面监督,保证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以达到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或膨胀性财政政策,或紧松结合的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供求的矛盾。当前我国经济生活处于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应当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即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或二者同时并举的财政分配活动,减少政府需求和非政府需求,从而压缩社会总需求。 [2]

  第三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的特点是由过渡时期的经济特点所决定。我国目前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发达的传统经济向现代较发达的经济过渡。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1.在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上,我国现阶段财政职能的过渡特征表现出明显错位,即越位和缺位并存。在一些不应该由财政配置资源的领域,财政参与了资源的配置,根据统计资料,财政支出的30%用于经济建设,国家依旧是竞争性领域里一个重要的投资主体。特别是我国的公共生产的范围仍然过于庞大。联系到我国目前的实际似应这样来设计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思路。首先,对于纯公共产品或某些特殊行业生产的产品完全由财政来提供。例如国防、航天、造币、政策性银行等,生产的组织形式宜采用公共生产并由国家所有和经营。这些行业或企业自身不一定有好的经济效益,有的可能必定是“政策性亏损”的,但由于其特殊性质而具有不可替代的突出的社会效益,所以成为国有经济首造和必保的目标,也就自然成为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领域。其次,明确财政在资源配置时应该不介入的领域。这些领域中的行业或企业主要是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通常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低,没有自然垄断和显著外部性因素,按照效率原则,这些领域内的资源配置应完全让市场去调节,财政没有介入的理由。在过渡时期,国有经济必须完全退出这个领域,财政除了按照规范化的税收筹措财政收入外,一般不在该领域发挥其资源配置职能。再次,对处于前面两种情况之间的相当宽的中间地带,我们认为,市场配置应该作为这块中间地带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政府财政的配置职能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从严格规范的角度上讲,对从事私人产品的企业,不管是大还是小,国家都应该从中退出,让市

场去调节,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阶段,国有经济还难以一下子从生产驻人产品的领域中全部退出来,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抓放小的改革思路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体现不应该简单的以企业的规模作为标准,政府应该抓什么样的企业应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的产品的性质来确定。尽管,需要政府来管的企业都是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但并不是所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抓住不放。

  和财政在竞争性领域中的配置职能严重越位成鲜明对比的是财政职能在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成为阻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桎梏已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从1981-1995年,基础建设支出只增长了3倍,基建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得逐年下降,目前只占11%左右。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经费更是微乎其微,有些地方比重不足0.5%。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共生产的比重在过渡时期仍然很高,而且在许多竞争性行业都有公共生产,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财政职能只提到资源配置职能。但在我国,仅用资源配置似乎已难以概括全貌,我们认为在过渡时期财政在其资源配置职能上已衍生出一个新的职能。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价值管理职能。

  2、在收入分配职能方面,过渡时期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也不完全等于市场体制比较完善时期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地方财政在发挥收入分配职能上的作用非常大。过渡时期虽然阻止生产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的障碍和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已经大大地得到了消除,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阻力重重,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政企不分和地方财政承包体制的结合,曾使我国诸侯经济林立,生产要素的跨地区流动受到了程度不等的限制,如户籍制度的存在、有些地方设置的城市增容费、对外来人员在打工就业方面的歧视政策等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因此如果说中央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有效与地方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无效是以生产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为前提的话,那么,当这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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