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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的发展趋势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分为四大职能

  1. 筹集资金职能。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筹集资金,这是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最基本、最首要的职能。如果与马克思社会产品分配原理联系起来,这又可称为社会扣除职能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之前,必须先进行种种社会扣除,这是任何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它使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发展的的各个不同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履行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就必须创造性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社会扣除原理。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财政代表国家实行同收;实行市场经济,企业和家庭也成为扣除主体。财政应打破统收,把一部分社会扣除职能返回给企业和家庭。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所以社会总产品价值C+V+M全部都成为财政扣除的对象,财政收入占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的比重较高;实行市场经济,C+V以及M的一部分,应作为企业和和家庭进行社会扣除的对象,以使企业和家庭成为生产经营主体、投资主体,有能力维持简单再生产,实现扩大再生产,财政扣除的对象主要是一部分M,以维持社会公共消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进行社会扣除的双重依据…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混而不分因而财政筹集资金的两种形式…税和利也是混而不分;实行市场经济,则要求国家职能“政”“资”分离,财政收入形式税利分流。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信用关系进一步向国家领域渗透,要求突破财政分配无偿性的界限,实行无偿筹资与有偿筹资相结合,强化国债功能。

  2.供给资金职能。这是筹集资金功能的延伸和归宿,即把筹集的财政资金按照一定的原则向国民经济各有关部门和方面供给,以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包括国家自身的需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社会的共同需要…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的有益需要…调节私人需要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几乎统包一切社会扣除,实行统收,因而几乎统包一切社会返回,实行统支,财政供给资金缺乏明确的范围和量度限制,负担很重。实行市场经济,财政打破了统包社会扣除和统收的格局,因而也应该打破统包社会返回和统支的格局,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财政供给资金的范围和限度。财政供给资金的范围,取决于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第一,为满足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及巩固,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财政必须保证供给行政管理费、国防费、公安司法等经费。与国家政权职能无关的社会团体所需经费则不应由财政供给,而应由社团自筹。第二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经费也应由财政供给。基础设施中,只有那些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受益面广、投资大、部份社会成员不应单独承担或无力承担,才需由政府兴办,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对于大量的一般性基础建设,则应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方承担。科学事业大体上可分为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服务性研究三大类,只有前者才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应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后两类研究成果则可直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收费补偿成本,无需财政拨款。教育事业具有两重性,即属于社会共同需要(关系到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国家的振兴),又属于企业和家庭的智力投资(劳动力再生产)范畴,所以应由财政、企业和家庭共同承担。财政主要承担基础教育和对残疾人进行的特殊教育投资,而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投资则主要由企业和家庭承担。文化事业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的社会公益事业,或称高雅文化,如文物古迹整理和保护等;一类是商品劳务经营性事业,如剧团、剧场事业等,或称通俗文化,前者应由财政保障供给,后者则应转向企业化管理,走向市场。我国财政供给的卫生式业经费包括两部份:一部份是各卫生保健医疗机构的经费;另一部份是职工公费医疗经费。前者除社会防疫、保健事业属社会共同事务,应由财政供给经费外,其余乃属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经营性事业;后者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组成部分,应纳入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当然,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政府可以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但也无需由财政统包供给。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有必要适当收缩在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领域里的资金供给范围。此外,诸如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也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应由财政供给经费。第三,市场分配在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方面难以顾及公平,这就要由政府调节。财政为了满足这种调节私人需要的需要…社会的有益需要,就必须安排一部分转移性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价格补贴、财政补助等。财政供给资金的限度,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集中性财力的可能。在我国当前生产力不够发达、国家财力不够充裕的情况下,即使是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内的经

费,也受到量入为出原则的制约而不能由财政统包。例如,行政管理费的增长必须受到严格控制;科教文卫事业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社会保障费用必须由国家、企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等等。

  3、调节控制职能。财政不仅是国家筹集资金和供给资金的工具,也是国家作用于其经济基础的杠杆。换言之,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都具有调节控制职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强化调控职能。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市场机制的发育还很不成熟,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推动,其中包括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以便为之创造一系列的有利条件。第二,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着自身固有的缺陷,需要借助政府干预,包括强化财政调控职能,加以弥补和修正。第三,实行市场经济,在很多领域直接的计划调控已力不从心,难以奏效,这就需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多地运用财政政策和经济手段,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决策,有效实现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从而有效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财政调控职能主要表现在: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配合,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实现两者的基本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运用财政政策和财政投融资,与产业政策相接合,调节经济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运用预算和税收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组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于社会稳定,其中后两者是财政调控职能的重点。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需要转化财政调控职能。一是从主要调控国有经济转向调控全社会经济。二是从主要调控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转向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全局。三是从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四是从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调控为主。五是从中央一级财政调控转向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调控。

  4、监督管理职能。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供给资金职能、调控职能实际上已暗含了监督管理职能,但由于监督管理职能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它是前三大职能实行的保障,所以,又必须将其从前三大职能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考察。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经济决策的分散性、市场竞争的自发性和排他性,更需要加强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一是加强财政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及时反馈信息,发出预警信号,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谋意见,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搞好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为市场竞争提供竞争规则,当好市场裁判,保护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同时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三是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价值形式的监督管理,在搞活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促进国家财力的壮大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四是加强对财政工作自身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分配效益和财政管理水平。 [1]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分配职能,财政的重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基于分配职能,是分配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突出表现,反映了政府运用财政的客观要求。

  分配职能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也是财政固有的功能。因为财政属于分配范畴,它是由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国家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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