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冀中农业成本、农户负担与剩余——来自11村的一项计量分析
捐及其他各种杂捐等。在这些捐税负担中,以田税、地亩捐最为普遍,凡耕田者皆要交纳,而清苑农户大多数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所以交田税和田捐者达90%以上。其次为军事特捐,交纳农户大约占一半。至于公债摊派额及其他有关杂捐,交纳的农户是少数,大约不到1/10。
田赋是农民负担的主项,田赋的数额,据清苑11村农户统计,平均每家担负6.08元;其中中农家庭负担7.77元。中农1930年户均耕地为22亩,平均一亩负担0.3532元。这个数据在华北地区有多大普遍性?
据卜凯《中国土地利用》记载:每公顷普通田地农民向县政府所纳之税额,1932年华北地区为4.15元,合每亩0.2767元[5](445),显然低于清苑的田赋。近年从翰香先生主编的《近代冀鲁豫乡村》则比卜凯估算的还要低。该著统计,1932年,河北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为1218.4388万元,山东省为2559.77万元,河南省为2193.837万元,共计5972.0458万元。而三省额征地亩为26470.7769万亩,故华北三省平均每亩田赋额应为0.2256元。该著又说,且此数也不能代表华北三省农民的平均赋役负担,因三省额征地亩数与实际地亩数相去甚远。河北省额征地亩数为8647.0279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0343.2万亩;山东省额征地亩数为10074.4515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1066.2万亩;河南省额征地亩数为7749.2975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1298.1万亩,如以三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与三省实际亩数32707.5万亩相平均,则三省平均每亩实际赋役负担为0.1826元[8]。
按照政府当年征收入库的赋税额,反推回去计算每亩耕地的负担,结果比卜凯调查的数据低不少,比清苑11村的统计数据更是相去甚远,低48.30%。该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呢?其一,各地区的赋役负担是不平衡的,不能排除清苑或卜凯统计地区农民负担高于华北三省平均量的可能。赋役偏重的情况,各省皆有,如河南汜水县即每亩正附税合计竟有三四元之多,但衡之全省,则为罕见,不足为论。清苑有可能高一些,可似乎谈不上赋役偏重的个例。其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考虑贪污腐败的黑洞因素对赋税差额的影响。从一县、一省或从数省范围内,经过层层机关最后征收上来的赋税额,与每家每户农民实际交纳的赋税之间,肯定有一个或多或少的落差。在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级官吏瞒产漏报、巧立名目、层层克扣、中饱私囊的情况,决非偶尔有之,因之而使农民的实际负担量比之应当征收的赋税(也就是实际入国库的赋税)增长一二成、二三成甚或更多,都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大概是华北三省估算的每亩地负担低于卜凯的统计、也低于清苑统计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用挨家挨户调查的方法计量而成的11村农民负担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尤其在强调和重视农民的实际负担,即进行农户赋役实际支出量统计的时候,当年入户调查的原始记录的价值更不容忽视。由于赋税征收中的这种弹性而增加农民实际负担问题,在苛捐杂税的征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除所谓正赋即田赋外,清苑还有验契费、公债摊派额、军事特捐、其他杂捐等四项临时性附加负担,大约平均每家负担1.24元。再加田地捐税,平均每户共负担7.32元。负担的轻重基本与各类农户的承受能力相合,中农户居中,为9.71元。
农民负担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清末传统的田亩赋役制向现代税收制转化而法治又极其不健全的情况下,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突出。人们得到的一般印象是:农民的负担愈来愈沉重。
从全国来看,民国田赋总量较清代为重。大约从1909年(宣统元年)开始,田赋附加税逐渐增加,而至民国时期增长尤快,到1927年达到了一个高峰。1909年,附加税约占正税的1/12;民国初年曾把附加税限制在30%以内;其后,该限制一再被突破,1927年不得不作出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的规定。以后各省的附加税纷纷接近正税,甚至超出了这一限制。30年代,河北、山东等华北各省的附加税与正税基本相当。当时,国民政府也颁布了一些限制附加税增加的措施,并且重申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中关于“田赋正税附捐之总额不得超过现时地价百分之一”的规定。在政府有关文件中也经常提到这个标准。但在实际的田赋征收中,不少地区的田赋早已超过地价的1%。根据原中央农业试验所在1936年的调查,包括河北省在内关内各省田赋平均比正常标准高二倍以上。国民政府的这一规定,本意是对田赋的附加税进行限制,可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目的,因为地价并不固定,其随丰年歉年及农产品价格而浮动,不能正确反映田赋及附加税的轻重程度。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地方政府或军队向老百姓预征和借垫田赋的情况,这可视为变相增收田赋的一种形式。1929年,清苑就被当地军阀预征了一年的田赋[9]。四川军阀普遍预征田赋,最贪婪的是28军,在其防区内一年征收了59年的田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向管区居民借垫田赋。民国24年(1935年)9月4日,《天津大公报》报道:“(通县)县政府奉财厅令,挪借田赋一万六千元解省,以应急需。当于昨日召开县政会议,讨论办法。议决:由县印刷一元、二元两种田赋借券抵借,并依例按着商二成、民八成摊筹,债券于夏忙完粮时代银通用。”同时,其他苛捐杂税的种类和数量也有扩大的趋势。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田赋及各种捐税确有上升,但就规定的绝对量而言,包括冀中及华北等大部分地区在内,农民的赋役负担并非过量,或者说并非畸重得难以忍受。当时,许多研究赋役的著述都指出过这一点。关于与清苑比邻的定县农民的田赋量,冯华德、李陵就曾指出:“定县人民的田赋负担,一般看来,并不为繁重”,“就把现行税率再提高一倍,以图增加收入,也不为过分。”[10]再如朱其华的《中国农村经济的透视》也提到:“河南省田赋正附税捐统计,不过二千万元,比量民力,非为过重。”[11]一方面,人们在抱怨负担愈来愈重,“其重将何以堪”,另一方面有人似乎又不无根据地主张增加税收。答案好像还要回到刚才的话题。
问题是,在一个非法治化的国家里,制度、法令及各种规定与实际上的操作及其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一个相当的距离。农民的赋役负担极其不稳定,在一些地区、一些年代里,这种落差可能不明显,因而农民还能承受得了;而在另一些地区、另一些年代农民的负担就有可能变得相当沉重而无法忍受。影响农民赋役负担稳定性的因素很多,在20世纪前半
以上种种,仅在说明中国农村赋役制度特别是农民的实际负担是相当不稳定的,在实际中也是难以统计的,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然而笔者不能杜撰数字,也不能援引其他旁证代替之。这种不可选择性是微观研究中的无奈,也许它是偏谬的,也许它避免了更大的偏谬。无论如何,按照微观历史研究的法则,在没有获得更充分的证据之前,仍须尊重和依照1930年的原始统计,并据此继续进行农民家庭的收支核算。当年11村农户的平均赋役量是7.32元,这里仍取中农平均每户的赋役负担量,即9.71元。
三、农民家庭的剩余及余论
在对农民家庭的剩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计算一下农民家庭经济的总收入。这里所说的总收入系生产性收入,不外乎农作物生产和工副业生产的收入,前者包括粮食和经济作物(主要是棉花);后者包括家畜饲养、家庭织布、食品作坊、贩卖和充作工匠以及苇编、猪毛加工等手工业,还有打工的工资收入等几项。以中等农户为例,每年共收入228.97元。农民家庭的总支出包括生产费用支出、农民赋役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三项。从上文得知,按中等农户的标准计算,粮田、棉田的生产成本分别为36.99元和8.32元,共计45.31元。农民的实际负担量问题也是在本文讨论过的,除地亩捐等正税外,还包括军事捐等各种附加税,仍以中农为样本户,按照当年的统计一年大约支出9.71元,再加以生产成本两项总计55.02元。另从下表得知,以中等农户计,生活消费每年共支出194.75元。下面,综合列表如下:
清苑中等农户一年总收支及储蓄率
单位:元
粮食 2881市斤 151.47
棉花 105.6市斤 16.89
收入部分 工副业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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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是农民负担的主项,田赋的数额,据清苑11村农户统计,平均每家担负6.08元;其中中农家庭负担7.77元。中农1930年户均耕地为22亩,平均一亩负担0.3532元。这个数据在华北地区有多大普遍性?
据卜凯《中国土地利用》记载:每公顷普通田地农民向县政府所纳之税额,1932年华北地区为4.15元,合每亩0.2767元[5](445),显然低于清苑的田赋。近年从翰香先生主编的《近代冀鲁豫乡村》则比卜凯估算的还要低。该著统计,1932年,河北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为1218.4388万元,山东省为2559.77万元,河南省为2193.837万元,共计5972.0458万元。而三省额征地亩为26470.7769万亩,故华北三省平均每亩田赋额应为0.2256元。该著又说,且此数也不能代表华北三省农民的平均赋役负担,因三省额征地亩数与实际地亩数相去甚远。河北省额征地亩数为8647.0279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0343.2万亩;山东省额征地亩数为10074.4515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1066.2万亩;河南省额征地亩数为7749.2975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1298.1万亩,如以三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与三省实际亩数32707.5万亩相平均,则三省平均每亩实际赋役负担为0.1826元[8]。
按照政府当年征收入库的赋税额,反推回去计算每亩耕地的负担,结果比卜凯调查的数据低不少,比清苑11村的统计数据更是相去甚远,低48.30%。该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呢?其一,各地区的赋役负担是不平衡的,不能排除清苑或卜凯统计地区农民负担高于华北三省平均量的可能。赋役偏重的情况,各省皆有,如河南汜水县即每亩正附税合计竟有三四元之多,但衡之全省,则为罕见,不足为论。清苑有可能高一些,可似乎谈不上赋役偏重的个例。其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考虑贪污腐败的黑洞因素对赋税差额的影响。从一县、一省或从数省范围内,经过层层机关最后征收上来的赋税额,与每家每户农民实际交纳的赋税之间,肯定有一个或多或少的落差。在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级官吏瞒产漏报、巧立名目、层层克扣、中饱私囊的情况,决非偶尔有之,因之而使农民的实际负担量比之应当征收的赋税(也就是实际入国库的赋税)增长一二成、二三成甚或更多,都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大概是华北三省估算的每亩地负担低于卜凯的统计、也低于清苑统计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用挨家挨户调查的方法计量而成的11村农民负担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尤其在强调和重视农民的实际负担,即进行农户赋役实际支出量统计的时候,当年入户调查的原始记录的价值更不容忽视。由于赋税征收中的这种弹性而增加农民实际负担问题,在苛捐杂税的征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除所谓正赋即田赋外,清苑还有验契费、公债摊派额、军事特捐、其他杂捐等四项临时性附加负担,大约平均每家负担1.24元。再加田地捐税,平均每户共负担7.32元。负担的轻重基本与各类农户的承受能力相合,中农户居中,为9.71元。
农民负担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清末传统的田亩赋役制向现代税收制转化而法治又极其不健全的情况下,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突出。人们得到的一般印象是:农民的负担愈来愈沉重。
从全国来看,民国田赋总量较清代为重。大约从1909年(宣统元年)开始,田赋附加税逐渐增加,而至民国时期增长尤快,到1927年达到了一个高峰。1909年,附加税约占正税的1/12;民国初年曾把附加税限制在30%以内;其后,该限制一再被突破,1927年不得不作出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的规定。以后各省的附加税纷纷接近正税,甚至超出了这一限制。30年代,河北、山东等华北各省的附加税与正税基本相当。当时,国民政府也颁布了一些限制附加税增加的措施,并且重申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中关于“田赋正税附捐之总额不得超过现时地价百分之一”的规定。在政府有关文件中也经常提到这个标准。但在实际的田赋征收中,不少地区的田赋早已超过地价的1%。根据原中央农业试验所在1936年的调查,包括河北省在内关内各省田赋平均比正常标准高二倍以上。国民政府的这一规定,本意是对田赋的附加税进行限制,可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目的,因为地价并不固定,其随丰年歉年及农产品价格而浮动,不能正确反映田赋及附加税的轻重程度。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地方政府或军队向老百姓预征和借垫田赋的情况,这可视为变相增收田赋的一种形式。1929年,清苑就被当地军阀预征了一年的田赋[9]。四川军阀普遍预征田赋,最贪婪的是28军,在其防区内一年征收了59年的田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向管区居民借垫田赋。民国24年(1935年)9月4日,《天津大公报》报道:“(通县)县政府奉财厅令,挪借田赋一万六千元解省,以应急需。当于昨日召开县政会议,讨论办法。议决:由县印刷一元、二元两种田赋借券抵借,并依例按着商二成、民八成摊筹,债券于夏忙完粮时代银通用。”同时,其他苛捐杂税的种类和数量也有扩大的趋势。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田赋及各种捐税确有上升,但就规定的绝对量而言,包括冀中及华北等大部分地区在内,农民的赋役负担并非过量,或者说并非畸重得难以忍受。当时,许多研究赋役的著述都指出过这一点。关于与清苑比邻的定县农民的田赋量,冯华德、李陵就曾指出:“定县人民的田赋负担,一般看来,并不为繁重”,“就把现行税率再提高一倍,以图增加收入,也不为过分。”[10]再如朱其华的《中国农村经济的透视》也提到:“河南省田赋正附税捐统计,不过二千万元,比量民力,非为过重。”[11]一方面,人们在抱怨负担愈来愈重,“其重将何以堪”,另一方面有人似乎又不无根据地主张增加税收。答案好像还要回到刚才的话题。
问题是,在一个非法治化的国家里,制度、法令及各种规定与实际上的操作及其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一个相当的距离。农民的赋役负担极其不稳定,在一些地区、一些年代里,这种落差可能不明显,因而农民还能承受得了;而在另一些地区、另一些年代农民的负担就有可能变得相当沉重而无法忍受。影响农民赋役负担稳定性的因素很多,在20世纪前半
叶最为突出的是附加税的增加,兵差的摊派和货币价格的涨落。
以上种种,仅在说明中国农村赋役制度特别是农民的实际负担是相当不稳定的,在实际中也是难以统计的,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然而笔者不能杜撰数字,也不能援引其他旁证代替之。这种不可选择性是微观研究中的无奈,也许它是偏谬的,也许它避免了更大的偏谬。无论如何,按照微观历史研究的法则,在没有获得更充分的证据之前,仍须尊重和依照1930年的原始统计,并据此继续进行农民家庭的收支核算。当年11村农户的平均赋役量是7.32元,这里仍取中农平均每户的赋役负担量,即9.71元。
三、农民家庭的剩余及余论
在对农民家庭的剩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计算一下农民家庭经济的总收入。这里所说的总收入系生产性收入,不外乎农作物生产和工副业生产的收入,前者包括粮食和经济作物(主要是棉花);后者包括家畜饲养、家庭织布、食品作坊、贩卖和充作工匠以及苇编、猪毛加工等手工业,还有打工的工资收入等几项。以中等农户为例,每年共收入228.97元。农民家庭的总支出包括生产费用支出、农民赋役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三项。从上文得知,按中等农户的标准计算,粮田、棉田的生产成本分别为36.99元和8.32元,共计45.31元。农民的实际负担量问题也是在本文讨论过的,除地亩捐等正税外,还包括军事捐等各种附加税,仍以中农为样本户,按照当年的统计一年大约支出9.71元,再加以生产成本两项总计55.02元。另从下表得知,以中等农户计,生活消费每年共支出194.75元。下面,综合列表如下:
清苑中等农户一年总收支及储蓄率
单位:元
粮食 2881市斤 151.47
棉花 105.6市斤 16.89
收入部分 工副业收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