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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评估与分析


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单平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  and  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单平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  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  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     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        55          63
发达经济体     64          82
转型经济体     52          66
发展中经济体    16          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  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  
                      中国 高收入 其他所 发展中
                        国家   有国家   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51.7   53.3   15.1  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35.2   40.6  9.4  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        18.6   30.5  6.7  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51.5   53.3  15.1   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41.9  42.4   10.2   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        32.4  35.3  8.5   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  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流动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不   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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