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评估与分析
旅游 50 0 50 50 0 50 25 25 50 0 50 50
娱乐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0 0 100
运输 19 3 77 29 0 71 13 10 77 0 29 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 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 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 (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 (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 (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 (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 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 (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 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 (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
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 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 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 对服务 对服务 对特定 对采取 对外国 过渡期
提供者 交易或 业务总 服务部 的特定 资本参 限制
数量的 资产总 数或产 门或服 类型的 与比例
限制 额的限 出总量 务提供 法律实 或投资
制 的限制 者雇佣 体形 总额的
人数的 式的限 限制
限制 制
商务(23) 3 1 1 3 19 3 10
通讯(16) 13 0 0 0 16 15 14
建筑(5) 0 0 5 0 5 0 5
分销(5) 3 0 3 0 3 3 5
教育(5) 0 0 0 0 5 0 0
环境(4) 0 0 0 0 4 0 0
金融(13) 10 11 10 0 11 5 11
旅游(2) 1 1 1 0 2 1 2
运输(6) 3 2 0 2 5 7 4
总计 33 15 20 5 70 34 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