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运营和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入世后,我国政府对电信企业的管制任务将更为艰巨,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快自身改革,尽快提高管制水平和管制效率,以迎接入世的挑战。?
三、中国政府对电信运营业的入世承诺
根据《基础电信协议》,协议的签字国必须对本国电信市场开放的业务、时间进度做出许诺,许诺由成员国之间协商决定,签字国在许诺中可以附加限制条件。但许诺一旦做出,就必须遵守。?
根据我国的入世协议书,加入WTO后我国在电信服务贸易领域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必须履行GATS电信附件规定的基本义务,允许外国各部门的服务业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进入和使用我国公共电信网及所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安装服务设施配备、收费等方面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GATS电信附件被形容为电信市场准入的“总保单”,是各成员应遵守和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于各成员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所有措施,不适用于影响有线或无线电广播或电视节目传播的措施(附件第2条)。它要求各成员确保按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或使用其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包括在具体承诺表中承诺提供的服务;应允许服务提供者购买或租赁附加终端和其他与公共电信网互联的必需设备。各成员应确保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或越境使用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线路,允许所租用的线路与公共电信网及第三人租用的线路互联。GATS电信附件要求各成员一致遵守,一成员即使没有参加《GATS第四议定书》,没有在基础电信方面做出任何市场准入承诺,也要为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从事相关服务提供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的基本保证。?
(二)中国必须履行与主要WTO成员达成的关于电信业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具体承诺的义务。承诺如下表:?
中国与主要WTO成员关于电信业市场承诺表
注:a指外资比例,余同。
(三)中国必须在电信领域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般义务,主要是最惠国待遇(MFN)和透明度要求。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给惠与受惠的普遍性,每一成员既是给惠主体也是受惠主体;它又有实在性,最惠国待遇与各成员所作的具体承诺挂钩,不是空洞无物。根据MFN要求,中国应立即无条件地将其在基础电信国家承诺表中做出的具体承诺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应给予每一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具体承诺表规定的待遇标准。并且在未做出具体承诺的电信领域,中国也必须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包括WTO成员和非成员)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假如我们允许外国公司在我境内经营移动通讯业(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而在国民待遇方面未作承诺(非约束),我们可以依法对外国电信经营者征收比国内经营者更高的所得税,对任何其他成员电信经营者都应按此标准征税,低于或高于这个标准都会造成歧视后果。中国还必须符合GATS及电信附件规定的保持与电信服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措施的透明度要求,公布影响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公布影响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我国公共电信网及服务的法规、标准和行政措施。?
履行上述义务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权利的非政府团体。GATS要求:“每一成员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团体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电信服务业开放承诺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对电信开放的承诺是全方位的,既要承担电信附件规定的基本义务和GATS的一般性义务(最主要的是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要求),也要承担具体的电信市场开放进度安排。
2.我国电信市场运营市场的开放是遵循“从增值业务开始到移动通信业务、到开放基础电话业务、最后开放基础设施”的开放顺序的,这也是WTO成员市场开放其电信运营市场时基本遵循的原则。
3.我国的电信市场开放承诺是有限制的,是附条件的市场开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时间限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渐进的,针对各项业务提出了开放的时间安排。市场开放度随入世时间的延长而提高。业务开放是由点到面逐步开放的。
其次,有地域限制。先开放经济最发达的经济中心城市,再开放一些中心城市,最后是取消地域限制。?
再次,有股权限制。外资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我国电信运营市场,且外资股权比例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导致的业务竞争是一种联合的竞争。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信息安全的电信业务,不允许外资控股。
最后,承诺只是针对特定的时期。在承诺的过渡期后,没有做出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以上这些限制条件,决定了外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大举涌入中国市场。因此,对于入世和开放中国电信运营市场,要辨证地对待。既不能悲观绝望,也不要盲目自大。首先不必过分担心外资的进入,外资是否进入,既取决于对中国电信市场前景的预测(电信被炒得过热,受国民经济总体情况制约),也要取决于国内现有电信运营商的策略选择。因为在许可时,必须是合资形式,而如果国内公司不愿意与外资分享丰厚的利润,仍然无法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未来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将是中资企业与合资企业、中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间的竞争,不会出现中资和外资企业的直接竞争。?
另外,从那些已经开放电信市场的国家来看,并没有哪个国家的电信产业被外资所控制(巴西是一个争议)。恰恰相反的是,随着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这些国家的电信市场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市场竞争的形成和加强也使消费者得到了更好的电信消费服务。另外,国外电信公司并不是盲目进入别国的电信市场,因为从实践来看,那些进行海外经营的电信公司,其海外经营有好有坏,并不是战无不胜。从目前发达国家国家和地区电信公司的发展来说,普遍遇到了困难。这些企业正忙于自我调整和稳固国内电信市场,对海外市场至少在近两年不会有太大动作。
从对我国入世承诺的内容分析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的实践来看,入世对我国电信运营业并不是“洪水猛兽”,也不会存在
民族产业被外资“冲垮”的可能性。然而,挑战仍是巨大的,表现在电信运营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电信管制者和电信运营企业必须尽快做好自我调整,以应对挑战。
四、入世后电信运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概述
加入WTO是我国经济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的必然选择。总体上来讲,在电信运营市场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加入WTO对于我国的电信运营业是机遇大于挑战。它不仅有利于我国电信产业综合实力的提高,而且为我国的电信运营企业向全球电信运营市场开拓经营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但由于我国电信运营业长期以来封闭经营,导致竞争实力较弱,法律政策的管制框架尚不完善,能否抓住加入WTO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挑战和自身不足的估计和分析,迎接挑战,抓住机遇。?
入世会对我国电信运营业存在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电信运营商的竞争力与国际运营商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经营服务水平方面甚是欠缺,因此外资进入后以何种方式与国有电信运营商展开竞争是至关重要的;二是我国的《电信法》尚未出台,各项管制政策还未到位,处于研究制订阶段,外资进入后,电信监管机构对电信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