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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运营和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营商的管理方式将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可能会导致外资进入后钻法律空子的后果,最终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失;三是外资进入我国电信运营领域后可能会对国家通信安全和机密带来威胁;四是外资可能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赢利业务,加剧城乡和地域差距,影响电信的普遍服务。因此,我国入世谈判时对电信运营市场的对外开放承诺是决定我国电信运营业在入世后所面临的挑战程度的关键因素。下面先对谈判结果进行一下分析。?

  我国已经加入WTO,从谈判结果来看,对电信的开放是适度的,对外资仍然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外资进入我国的电信运营市场必须是与国内电信运营商合资,而不能独资成立;与国内电信运营商合资时,外资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在基础电信领域不得超过49%,增值电信领域不得超过50%;从时间上看,对外资的开放有3~5年的过渡期;从地域上看,对发达地区的开放优先于对不发达地区的开放;外资不得进入国际出口局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保证了我国电信管理当局对国际信息流入国内的管理和控制。这些限制为我国的国有电信运营商提供了增强竞争力的过渡期,为电信监管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时间,为国家通信安全提供了保障,从而使加入WTO后我国的电信运营业面临的4个方面的挑战得以降低。即使如此,从综合实力来看,入世仍然对我国的电信运营业存在挑战。下面分别从运营商和电信监管机构两个角度分析一下入世后所面临的挑战。?
  (二)运营商面临的挑战

  1.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剧是对运营商的严峻考验?

  按照我国做出的承诺,外资将采取与国有电信运营商合资的方式进入我国的电信运营市场。可以预料,2002年开始,重组后的六大运营商将成为外资进入中国电信运营市场时争夺的合资合作对象。外资的进入不仅为我国电信运营商融入了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带来了各国运营商多年来经营电信服务的灵活有效的经营管理方式,这必将使我国的电信运营业向着更高质量成长,由以往的粗放型增长逐步向集约型增长转型,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将更加高效。这一变化反映在电信运营市场上则表现为电信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升级和加剧,消费者得到更多的益处,电信运营商则面临着优胜劣汰的严峻考验。竞争力强的电信运营商将在竞争中不断成长,市场份额逐步扩大,而竞争力较弱的运营商将会面临被收购或退出市场的风险。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就是电信运营商利润率的降低,这对于运营商的资金周转及经营管理都会带来直接的影响,是对电信运营商的又一个挑战。?

  2.外资的进入对电信运营商的公司化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外资参股电信运营企业,成为电信运营商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外资代表将行使其股东的权利。一方面外资股份会参与股东分红,从我国电信运营市场中得到盈利;另一方面作为公司股东,外资代表有权监督公司的运作,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从而使得公司运行更加规范。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几家大的国有运营商,尤其是传统的运营商,尚未实现公司化运作,对公司化运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实际经验。因此需要尽快学习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胆引进富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现代管理理念,熟悉公司化运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还要提高公司资本运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实现公司的外部扩张式成长。?

  3.入世后我国电信运营商在开拓国际电信运营市场面临挑战?

  加入WTO后,不仅外资可以进入我国电信运营市场,我国电信运营商也可以“走出去”开拓国际电信运营市场。后者对于我国的电信运营商来讲是比较陌生的。一方面,从观念上讲,由于我国电信市场巨大的潜力,近年来,我国的电信运营商一直将精力集中在开拓国内电信运营市场,对国际电信运营市场极少关注;另一方面,我国的电信运营商在实力上与国际电信运营商存在较大的差距,开拓国际电信市场对于我们是考验。虽然开拓国际电信运营市场存在种种困难,但是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树立国际化经营的意识,积极准备进军国际电信市场。?

  (三)电信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

  1.电信监管机构面临监管方式的变化?

  虽然近年来我国电信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上做了不少的转变,但仍然未达到入世后对监管的要求,需要做进一步的转变。如: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官本位”的思想观念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等。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不再直接插手干预电信运营企业正常的企业行为了,但在一些具体细节上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仍然离不开大量的行政审批。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入世后对监管的要求逐步到位,行政审批将会大大减少,电信监管机构将通过法律手段来对电信运营市场进行监管,规范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电信产业的宏观管理将通过适当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来加以引导。另外,入世也对监管机构的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科学决策、执法公正、反腐倡廉成为衡量监管机构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2.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部委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入世后需要的法律法规?

  我国电信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包括至今尚未出台《电信法》,难以适应入世后WTO提出的要求。而有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适用入世后的情况。因此,当前的紧要任务是尽快清理过去的法律法规,废除或修改不再适用的法律条文,按照WTO规则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尽快出台外商投资我国电信运营业和我国电信运营商开拓国际电信市场两个方面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为运营商合法经营提供依据。除了行业法规,反垄断法、并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也不符合入世要求。?

  3.电信监管机构需要对管制政策加以完善?

  完善管制政策是入世后对电信

监管机构提出的另一个重要要求。随着外资的进入以及电信运营业引入竞争的进一步深化,垄断时期遗留下来的管制政策或竞争初期曾经有效的管制政策已经不再适用,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WTO的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需要完善的管制政策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独立管制机构、互联互通、资费管制、通信资源管理、普遍服务6个方面。其中互联互通和普遍服务是入世后最为紧要的两个方面,直接关系到电信运营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国家利益的维护。完善管制政策,一方面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如:互联互通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些管制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制定有效的管制政策。例如,对于普遍服务政策的研究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包括收取和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的办法,成本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普遍服务基金使用办法等方面。

  五、政策建议

  (一)对政府的政策建议

  1.学习并且利用WTO的有关规则?

  对电信行业管制者来说,起码要了解WTO与电信服务贸易有关的相关规则,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管制原则参考文件》以及《基础电信协议》等。通过对这些规则的学习,了解各国电信市场开放情况以及有哪些限制或豁免措施,并学会运用WTO所允许的规则来对我国的电信市场进行有效管制。此外,还有学习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在发生电信服务贸易国际争端时,能够利用此机制来解决纠纷。?

  2.加快出台《电信法》?

  入世后,随着电信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增强,电信管制者的管制任务加重了。电信管制要由以往的行政管制为主向依法管制过渡,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电信法》,规范我国电信市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规范法律效力相对比较低,不具有权威性,不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尤其是三网融合发展的需要。

  在制定我国的《电信法》时,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在遵循WTO电信管制有关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有关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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