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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新理论中政府作用的定位


更好解释二战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家摈弃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对市场结构不切合实际的假设,认为政府和厂商都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战略性博弈的主体,使国际贸易理论更接近于现实世界,对现实世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与贸易理论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波特运用一种归纳的方法,建立起一套分析一国竞争力的复杂的基准体系。这两种理论的出现使人们更加确信自由贸易政策并非是不容怀疑的“最佳政策”。
  在有关政府作用的定位上,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虽然有一些相似点,但是总的来说存在较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更强调政府的作用,认为政府在一国竞争力的创造和培养上处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更强调企业和市场的作用,认为政府作用的只是辅助性的。两个理论对政府定位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国际竞争,干预国际贸易,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通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增强一国的竞争力。国际竞争优势理论认为则国际竞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事情,不是国家间的,所以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来促进环境的改善,这种环境能够产生竞争机会并对持续的发明创造形成一种压力。
  (2)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应该实施直接的关税、国内市场保护、补贴等政策。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则认为政府不应该实施直接的干预行动,也不应该采取那些导致短期的静态优势的政策,因为这些政策削弱了产生发明和创新的基础。“政府如果降低通信和交通的成本,减少关税壁垒,提高国际竞争程度,有助于当地产业的创新,因为本地企业会在这样的环境中磨练出对外界市场的渗透力。”(迈克尔·波特,1990)
  (3)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一国的竞争力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创造出来。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政府不是钻石模型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只是一个辅助要素。政府政策通过对四个基本要素的影响,间接地影响国家的竞争优势。在没有其他有利条件的情况下,政府政策缺少创造优势的力量,而且政府的政策效果是双向的,既有可能加速也有可能延缓一国竞争优势的确立。
  (4)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通过暂时性的,适当的保护政策,受保护产业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培养出国际竞争力。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一国的竞争优势要经过几十年,而不是一两年的商业循环周期就可以产生。因而,最有益的政策应该着眼于长期计划,而不是短期的经济利益。
  (5)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强调企业的内部规模经济优势,因此认为扶持政策的对象应该是少数几个企业或者是只有少数几个企业的产业。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内部规模经济只是一种价格优势,但是在国际竞争中创新才是重要的,规模经济不重要。波特所强调的企业竞争优势一个重要来源是企业所在的区域的产业集群(注:参见迈克尔·波特著(1990),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  邱如美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4章。)效应。因此他认为政府应该在区域品牌的树立、区域内公共物品的建设、区域内专业化服务的提供上下功夫。(注:波特认为“对一些强调比较优势的产业,规模经济理论确实有它的重要性。然而,这个理论并没有回答我们所关心的国家竞争优势问题:哪些国家的企业能发展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可以应用到什么样的产业上?”(参见迈克尔·波特著(1990),国家竞争优势,第15页),所以波特的结论是规模经济也行不通。但是实际上波特强调的集群效应则是外部规模经济的体现。)
  实际上,这两种理论分别反映了当前国际贸易中两种并行不悖的趋势: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种理论虽然政策主张不一,但是它们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都体现了从国家利益出发,通过对外贸易为本国实现最大利益的愿望。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支持者相信政府不仅能够正确识别“战略性”部门,而且能够成功实施“战略性”政策。而且他们认为战略性政策不会引起外国政府的强烈反应和实施相应的报复措施。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政府的决策常常是错误的,最能把握市场、对市场机遇最敏感的不是政府而是企业。
  从现实来看,大多数国家“战略性”政策的实施效率是低下的,政府对经济的过多直接干预还可能产生许多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况且政府政策的运用需要大量的微观信息,由于并没有单一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模型,贸易干预的标准也就没有简单的拇指法则,同时也没有理由相信政策会比企业更多地了解这些复杂的信息(盛斌,2001)。因此,尽管这一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政府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能永久地影响贸易格局,使国家福利水平优于自由贸易时福利水平,但该理论的大多数创始人只把他们的成果作为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而不是具有某种政策含义的经验事实(保罗·克鲁格曼,1986)。即使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代表人物克鲁格曼也认为一个国家应该着力于促进自由贸易,借口国家竞争力而妨碍自由贸易的做法是一个“危险的偏执”(保罗·克鲁格曼,1996)。
  如果我们把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结合起来,对政府的作用进行重新的定位,可能会得出一些更具说服力和更有现实意义的结论:
  第一,在有关政府作用的定位中,下列两种观点都是不可取的。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对一国国际竞争力的创造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是国际竞争中的被动参与者,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放手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正如刘易斯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概括:“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如果没有一个明智的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经济进步,……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灾难的例子,以致于要写满几页警惕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话也是很容易的。”(刘易斯,1994年)我们既要认识到政府在一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所在,又能够将政府作用界定在适宜的范围内。
  第二,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是竞争和创新。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企业竞争和创新,积极推动自由贸易。政府应积极提供各类公共物品,包括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方便的交通通讯基础设施、为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大中专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教育等,创造一个有利于提升一国生产率的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政策来矫正市场的不完善。对于关键产业或具有巨大外部效应

的产业,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或扶持措施,实现某些关键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再通过技术自身的外溢性提升整个国民经济的技术水平。但这种保护必须是暂时的,必须与促进企业竞争、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结合起来,而且这些保护措施应在其他国家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波特(1990),李明轩,邱如美译.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
  [2]  保罗·克鲁格曼(1986),海闻等译.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保罗·克鲁格曼(1996),张兆杰等译.流行的国际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  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  盛斌.贸易保护的新政治经济学:文献综述.世界经济,2001,(1).
  [6]  Krugman,Paul  R.Import  Protection  as  Export  Promotion.in  H.Kierzkowski,ed.,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International  Trade.Oxford:Oxford  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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