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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新理论中政府作用的定位


   一、引言
  有关政府在一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定位一直是国际贸易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问题。重商主义认为政府应该对国际贸易进行严格管制,主张政府实行奖出限入政策。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则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对外贸易,主张通过自由贸易来增进各国的福利。这种自由贸易观点后来又受到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以及凯恩斯超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对。
  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国际贸易新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Strategic  Trade  Policy)认为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通过适当运用关税、补贴等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将有助于提高一国经济福利水平。该理论将政府的作用内生化,主张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干预国际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差不多同时产生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Competitive  Advantages  of  Nations)却认为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国际贸易。该理论认为政府在创造和保持一国竞争优势上仅起辅助作用。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作为新贸易理论主要代表,在有关政府作用的定位上虽有一些相似的观点,但基本观点却是不同的。本文将环绕这两种理论在政府作用上的不同定位展开论述,以求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政府的定位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会带来竞争优势,而实现规模经济的最佳途径是进行政府干预,政府应该对具有规模经济的“战略性”部门进行扶持。所谓“战略性”部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在“经济租”的部门,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使某个国内部门能够从国外竞争者手中获得更多的“经济租”,亦即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超额垄断利润,这样的部门可以被认为是战略性部门(Brander  and  Spencer,1981,1985);另一种情况是存在较大的“外部经济”的部门,通过对该部门的政策扶持,可以发挥其巨大的外部性,这样的部门也可认为是战略性部门(Ethier,1982)。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对形成静态和动态规模经济具有积极作用(Krugman,1984)。
    1.政府干预形成静态规模经济(Static  Economies  of  Scale)
  在不完全竞争和边际成本递增的前提假设下,政府通过对本国企业的保护或扶持可以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产量份额和利润份额,从而达到增加本国福利水平的目的。其中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在古诺寡头垄断模型的假设条件下,政府通过对本国厂商的扶持政策或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使本国厂商的反应曲线外移,从而使本国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增加、外国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减少。在古诺模型中,两个寡头垄断厂商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产量达到纳什均衡,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双方都不愿改变产量。政府对本国厂商的扶持政策无疑打破了原先的均衡,使本国厂商扩大生产变得有利可图。
    2.政府干预形成动态规模经济(Dynamic  Economies  of  Scale)
  静态规模经济是指随着产量的增加,厂商边际生产成本递减,而动态规模经济是指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曲线整个下移。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技术是动态规模经济形成的内生因素,而政府的干预对技术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两种主要途径实现企业的动态规模经济,达到扩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产量份额和利润份额的目的。一种是政府对企业的R&D进行扶持,提高其技术水平;另一种是政府对具有“边干边学”(Learning  by  doing)效应(注:“边干边学”效应是指企业的生产成本随着企业的累积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企业进行保护或扶持,使其边际生产成本曲线下移,实现动态的规模经济。
  将政府干预纳入国际贸易理论的分析,对政府作用重新诠释,并将其作用内生化,是国际贸易理论的一大进步。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得出的政府干预可以增进一国的福利水平的结论假说,与现实更接近。传统贸易理论的政府干预造成国民福利损失的结论无法很好说明,为什么重商主义国家干预对外贸易的传统在实践中长盛不衰。
  在实践中要成功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存在以下几个难题:(1)政府能否成功识别出“战略性”部门。政府要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首先要能够识别出“战略性”部门。(2)政府能否成功实施“战略性”政策。成功实施“战略性”政策存在两个困难,一是政府扶持某个部门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其它部门,政策的整体效果难以评估预测;二是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扶持政策对被扶持部门的影响也难以评估和预测。(3)外国政府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战略性贸易政策往往被认为是一种“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实施这种政策往往会导致外国政府的报复,其结果使战略性政策归于无效,甚至诱发毁灭性的贸易战。
    三、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和政府的定位
  由波特(Michael  E.Porter)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一国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四个基本要素和两个辅助要素(机遇和政府的作用)。生产要素、国内需求、相关和支撑产业、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等四个要素是创造一国国家竞争优势的基本因素,而政府可以通过其行为和政策对这四个基本要素产生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国家竞争优势。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注:参见迈克尔·波特著(1990),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  邱如美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3章。)
  附图
  图1
  (1)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教育投资和资金市场等政策影响到生产要素。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特别强调政府在提供高级生产要素(Advanced  Factor)和专业化生产要素(Specialized  Factor)中的重要作用。
  (2)政府对需求条件的影响:一方面,政府制定本地产品规格标准,影响到客户的需求状态;另一方面,政府本身通过政府采购影响国内市场的需求状况。
  (3)政府可以通过规范媒体的广告形式或产品的销售活动方式等来影响相关和支撑产业。
  (4)政府可以通过运用金融市场规范、税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政策工具影响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
  波特认为政府在保持产业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是从属性的。政府政策仅在那些决定国家优势的四个基本因素业已存在的产业中才能保持有效。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要尽力去创造一个支撑生产率提升的良好环境,这意味着政府在有些方面(比如贸易壁垒、定价等)应该是尽量不干预,而在另外一些方面(诸如确保强有力的竞争,提供高素质的教育与培训,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提供公共物品)则要扮演积极的角色。
  政府可以用许多方式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但切不可限制竞争,或者人为地降低安全和环境标准。因为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帮助”实际只能阻碍公司创造,延缓生产率的改进,从而也影响到竞争力的提升。
  波特认为“健康而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对生产率的改进是非常重要的。”(迈克尔·波特,1990)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十分强调一国的制度环境的重要性。诸如大学、中学等教育机构,标准制定机构,消费者协会,职业协会或者法律系统等,对本国的竞争力的提升扮演着积极的和富有建设性的角色。因为所有这些因素都为提高生产率或多或少地创造了条件。因此,国家在这类制度创新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两种新贸易理论的政府作用定位的比较和综合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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