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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医疗卫生服务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留学生3000余人。

  (三)医疗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法制化管理

  为保障境内外医疗服务消费者健康,维护医疗服务贸易各方权益,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发了若干管理规定,使医疗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活动稳步发展。

  商业存在是医疗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展较快。1989年,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卫医字〔89〕第3号,已于2000年废止),允许外商在华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之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每年十几所的速度不断增加。
  1997年,为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外经贸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1997〕外经贸资发第292号,已于2000年废止),就此类机构的服务对象、股权比例、董事长委任、经营期限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0年5月,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制定并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申办条件、审批程序和执业标准等做出规定,这一“办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大体相符,其中已明确允许外商控股,但不得高于70%。“办法”目前继续有效,日后将随“入世”进程及时修订。

  自然人流动也是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重要领域。1993年1月,卫生部颁发《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可以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临床诊断、治疗等业务活动,时间不得长于1年(该办法基本内容符合“入世”承诺,具体条款正在修订中)。

  1994年1月,卫生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亟待提升其法律法规等级,现正在修订,并争取将其升格为《护士管理条例》。新条例将明确外籍来华行医护士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办法。

  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正式实施。《医师法》明确规定执业医师资格,对境外来华医师执业活动同样适用。与《医师法》相配套,专科医师管理办法、临床诊疗规范等法规、规章正在制定中。?

  2001年,卫生部还制定下发了《关于取得我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宣布,从2002年起接受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并和我国考生一样享受同等考试待遇。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跨境交付是依托高科技手段的医疗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对于促进医学科技发展,保障“地球村”居民的健康具有特殊意义,而且发展势头很快。1999年,卫生部颁发《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规定“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入网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在能够取得清楚影像资料的条件下,方可开展远程会诊工作。”同时规定:“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服务。”该“通知”基本精神适用于“跨境交付”,尚需修订完善。

  依法管理医疗服务市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医疗服务的对外开放是“入世”的重要保证。从某种意义来说,“入世”不只是医疗服务的入世,而首先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入世”。加快修订、制定或废止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我国对外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并加强监督管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紧迫工作。

  三、  加入WTO后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业的得失分析

  “入世”对我国医疗卫生部门的改革与发展将带来全新的机遇与严峻的挑战,其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  有利于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与医疗服务能力

  加入WTO,进一步发展医疗服务国际贸易,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水平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设备,促进学科建设和医学发展;同时,引进国际上科学的管理模式,经受医疗服务市场有序竞争的考验,有利于提高我国医院的管理水平。如浙江杭州中外合资邵逸夫医院引进国外先进的Attending(主诊医师)全程负责制,打破病区分割的管理模式,实行多方位的双向选择,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带来有力的冲击。

  (二)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机构的多元化

  加入WTO后,我国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联合体、集团化等多种形式,将吸引国内外更多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的体制改革。我国现有医疗机构的所有制结构,按从业人员的比重来分,全民所有制(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职工医院)的医、护、卫技人员占卫生队伍的85%左右,集体所有制人员占10%,私营、合资、个体人员占5%左右。公有制成分的比例过高过大,而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医疗服务消费者对提供者的满意度甚低。通过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新格局将逐步形成。

  (三)  有利于丰富医疗服务的多样性与层次性?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改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换,生命观、健康观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与独生子女的增加,以及医疗消费支付能力的提高,医疗服务的层次性、多样性日趋突现,与之相适应,医疗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入世”是把“双刃剑”,自然也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

  1.对公立医院现行管理体制与经营模式的冲击

  目前,我国医疗市场还属于比较封闭的  “原始市场”,公立医疗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缺少独立的决策权,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随着医疗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使部分公立医院

处于劣势,发生分化,变更产权,将会影响整个医疗服务系统原有秩序与现行体制。

  2.引发医疗卫生技术队伍的重组

  医疗服务市场开放使医务人员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员工下岗转岗、失业待业的危机感增强。  同时,公立医院业务技术骨干队伍的稳定性面临挑战。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策略,一般实施“本土化”原则,即输入资本,当地招聘人才,迅速有效地占领市场。我国公立医院高级专业人才有可能大量流入技术装备好、工资待遇高的合资医院,而高级医疗专业人才的流失,意味着公立医院的市场份额减少,业务技术水平下滑,经营状况更为艰难。

  3.对医疗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与竞争,导致医院产权的多元化与经营多样化,给我国医疗市场的监督执法管理带来许多新课题。卫生部门在行政职能上亟待由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化,例如在市场准入上如何既严格把握医疗服务人力、物力要素的入口,又遵循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市场监管上怎样由注重“身份”管理进而强调行为管理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制定操作规则,并严格付诸实施。

  四、应对WTO影响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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