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督导机制和商业银行的地位
关键词:国有企业;商业银行;督导机制;投票否决权
一、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金融债权的现状及观点的提出
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金融债权主要表现为银行信贷。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实行的是统收统支,以及改革过程中摬Ω拇麛措施的出台,由于撃诓咳丝刂茢造成的各种短期行为和对国有资产的侵蚀,以及企业效益低下等原因,在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中内部积累少,主要依靠外源融资;而在直接融资市场刚起步的条件下,其外源融资主要依靠对银行的负债资金。国家统计局在1994年底对79731家国有独立核算企业的权益和负债状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企业所有者权益12342.83亿元,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合计26103.87亿元。对18个撚呕?时窘峁箶试点城市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债占总资产的比率为70.2%,若考虑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因素,负债比率将达到80%以上。①
然而,在企业经营对国有商业银行负债的高度依存度的背后,却存在一个极不对称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对其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企业千方百计甚至明目张胆地逃避银行债权管理和逃废银行债务。其具体形式主要是借企业转轨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权管理。例如,在不让银行参与或介入的条件下,进行分立经营、兼并联合、违规破产、股份合作、承包经营、拍卖出售等行为。银行债权被大量悬空。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国有商业银行本身缺乏效率,信贷管理人员对其债权的跟踪管理不够,没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产权配置问题,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终极所有者不明确,被授权的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信息和动力去监督国有企业。而银行作为债权主体,其本身也属于国家所有,虽然已经逐渐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在国有企业的事前治理中,没有撏镀狈窬鋈〝。债权,本来是对企业的一种硬约束,但在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关系没有理清的前提下,却成了一种软约束,国有企业可以熟视无睹地逃避银行的债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督导机制,赋予银行在企业督导机制中行使撏镀狈窬鋈〝。当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二、国有商业银行撏镀狈窬鋈〝的基本论证
(一)国有企业督导机制和国有商业银行撏镀狈窬鋈〝
摱降蓟?茢一词是对摚牵铮觯澹颍恚幔睿悖鍞一词的翻译。对摚牵铮觯澹颍恚幔睿悖鍞一词的译法,有的译为摴?局卫斫峁箶,有的译为摲ㄈ酥卫斫峁箶。结合中国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译成摱降蓟?茢更符合中国实际。摱降蓟?茢与摴?局卫斫峁箶和摲ㄈ酥卫斫峁箶相比,摱降蓟?茢内含更加丰富。因为后两者只注意到企业治理的摼蔡瑪的一面,对其摱?瑪的一面强调不足,而前者却恰恰相反;而且,前者比后两者更加注重撝鞫?詳和撌虑靶詳。在三者的具体运用上,后两者更适合产权关系十分明确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而前者更适合我国终极所有者模糊的国有企业。摱降紨的内容包括监督和导向两层意思,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及管理原则;挑选委任经理人员,并掌握经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对公司经营管理及投资等活动进行考察;协调公司与股东、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摱降紨代表对公司的控制力,它与公司的内部控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② 在完整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治理机制实质上就是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的上述问题有撏镀狈窬鋈〝,债权人一般不参与公司董事会,在事前监督上也不享有撏镀狈窬鋈〝,除非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才享有公司的最后控制权。然而,这种完整的公司治理机制只有在公司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而且,还仍然会出现代理人的摰赖路缦諗和撃嫦蜓≡駭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终极所有者模糊的前提条件下,这种完整的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制行不通。因为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及企业改制等活动不仅要重视监督,更要重视事前引导,故必须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国有企业督导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国有商业银行享有撏镀狈窬鋈〝。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这种权利的使用,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等活动加以监督和主动事前引导,使之向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方向发展,这种监督和引导的特点就是具有撌虑靶詳和撝鞫?詳。在国有企业对银行资金高度负债依赖的情况下,如果国有商业银行不以自身经营效益和安全为前提,对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投资及改制活动不通过撏镀狈窬鋈〝进行主动的事前监督,而仅仅停留在企业濒临破产时再被动地对企业进行控制或破产管理,那么,国有企业因终极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将经常处于无人监督的地位,或者听信于当地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约束,或者撃诓咳丝刂
茢严重,国有商业银行就会变得极其被动;同时,这种事后控制往往是无效的,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债权管理将处于更加尴尬的地位。
(二)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企业控制权的分配机制,决定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督导机制中国有商业银行应有撏镀狈窬鋈〝
第一,要认识到国有企业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形式。关于企业的本质,按照现代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解释:企业组织实质上只是法律假设的一种契约组织形式,可作为个人间契约关系的一个连结,并且以可分割的资产及现金流量的剩余要求权为特征。③ 这种组织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因为在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的影响下,企业组织各利益主体在签订契约时,经常会遇到下列问题:首先,实际合同不可能把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包罗无遗;其次,缔约人不可能将所有意外事件出现时所应采取的行动、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都包罗无遗;再次,在语言的表达上也不可能以有限的语言把所有的条款内容都表达得十分完美;最后,不可能通过第三者,例如证人与法院,来完美地执行所有的契约条款。④正是因为契约的这种不完全性,使得契约缔结者的职责很难在合同中作明确说明,契约缔结者就会出现违约行为;而且,随时间的推移,弥补契约不完全的事后谈判的交易费用高昂。其最终后果,便是影响到契约利益的一致性和契约缔结者承诺的有效性。
在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中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国家(由政府代理)、劳动人民、企业经理与国有商业银行等利益主体达成的一种契约形式。国有企业这种契约组织形式具有严重的不完全性。首先,因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都属撊?袼?袛,两者的利益关系不明确,犹如有相同摳赴當的孪生兄弟关系,所以不管谁欠谁,最后,谁也不欠谁,由此导致两者的权利和责任不能得到明确化,相互之间的违约也就被认为合法化了。其次,国有企业属摴?一蛉?袼?袛,然而,摴?覕或撊?駭的本身是两个抽象的政治概念,撊?袼?袛实际上意味着人人都不关心其所有;人人都不关心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契约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凭其契约利益作出承诺,但任何人都可以对其作出的承诺不负责任。再次,国有企业由摴?一蛉?駭所有,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管理,政府一般通过行政手段任命国有企业的经理。由于这种经理的委派不是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以前的经营业绩来选择,而是通过政府官员的各种摽疾鞌来选择,然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来任命的,因此这种摽疾鞌的信息一般是不对称的和不充分的,而且,在种种复杂的摽疾鞌中难免出现不少寻租行为:一方面是难以选择到称职的经理,另一方面是经理的责任被弱化(通常是只负行政责任,不负经济责任)。所以,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经理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模糊的。
第二,国有企业在这种非完全契约的前提下,其控制权如何分配?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的控制权应交给与企业切身利益最大的利益主体。控制权是与收益权相对应的一种要求权,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在企业经理的任命、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企业组织结构重新安排、企业的兼并重组等问题上拥有控制权。在合同不完备的世界里,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控制权应当与自然状态相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来控制。这是因为,在这种合同不完备的世界里,只有状态依存控制,才能使经营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达到最好的一致。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仅仅从企业内部依据企业经理的经营业绩来进行货币激励和货币控制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经理,应当让外部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