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基于转移性收入角度的分析
前言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分配的平均主义,并一直被国内外学者称之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主义的经济(Riskin,1987)。而随着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农村改革(80年代初期)和城市改革(80年代中期)的启动,中国经济开始转型,中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也开始发生演化,并在改革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李实,1998)。
国内学者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研究主要开始于80年代后期,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刘磊,2000):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为第一阶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是基于S.Kuznets曲线的“公有制经济收入差异倒U曲线”假说及其“阶梯形变异”论的提出(陈宗胜,1991),从而开始了国内学者对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广泛研究。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到现在,在这个阶段中,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实践中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加剧,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不平等问题的研究,并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从研究的视角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这一期间较为主要的研究是赵人伟、李实、Riskin等中外学者组成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在两次对居民住户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中国收入不平等的状况及其变化和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多个侧面的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经济解释(赵人伟等,1994;1999);(2)基于S.Kuznets“倒U型曲线”理论对中国当前收入不平等问题的研究(李子奈,1995;郭熙保,2002);(3)从收入来源的角度分析各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陈宗胜,1997;曾国安,2000);(4)分析在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各种寻租活动所导致的非正常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陈宗胜,2001);(5)政府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汪丽华,1995;王诚,1999)等等。
此外,对收入不平等问题研究的时间序基本上集中在1995年以前。但是在1995年以后,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经济周期的调整,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另外,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虽然有从收入来源角度分析各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的研究,但是这种分析基本上没有涉及转移性收入对收入不平等影响的分析。基于此,本文将转移性收入纳入分析框架,选取了1993~2001年期间的各省相关数据,并运用GE(Generalized Entropy)指数进行相应的分解,以分析转移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影响。
一、关于转移性收入的含义
由于本文的数据主要是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因此,我们对转移性收入的理解,也将依照年鉴中对此的界定。从《中国统计年鉴(1993)》上的统计数据来看,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出售财物收入”、“其他”。
其中,“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和“其他”(其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部分)可视为是属于政府转移性的支付。(1)“离退休金”是居民转移性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若干年份的统计年鉴来看,其所占份额在60%~70%之间。但由于支付对象的不同,“离退休金”又可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两部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由国家财政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支出,“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由(国有、集体)企业对企业内部离退休职工进行转移性支付。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政府财政的关系,“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可视为间接性的政府转移性支出。事实上,在国家财政中尚有一部分支出用于补助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效益滑坡而无法支付其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2)“价格补贴”,从年鉴上的数据来看,主要是来自国家财政的“政策性补贴”中对城镇居民的“肉食品价格补贴”部分,但是随着近几年相关农产品的价格下跌,基本上呈每年下降的趋势:1993年,中央财政中用于“肉食品价格补贴”的金额达29.86亿,2000年则只有19.39亿。(3)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主要包括:“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
除了上述的属于政府转移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这样,年鉴中的转移性收入概念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转移性收入概念有出入,但是,从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政府转移支付部分仍占居主导地位。因而并不影响我们对此的分析。
二、研究方法及数据说明
(一)研究方法
本文对转移性收入的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区域分解的不平等分析,二是按收入来源分解的不平等分析。
(1)GE指数计算。考虑到区域分解的分析需要,我们采用广义熵(Generalized Entropy,简称GE指数),Shorrocks(1980;1984)对收入不平等程度进行衡量。GE指数的表达式如下:
附图
在(1)式中,y[,i]是第i个样本的收入,u是总样本的平均收入值,f(y[,i])是第i个样本人口占总样本人口的比重。
至于参数c,其取任何值,GE都是可区域分解的。当c=1时,GE指数便是Theil指数。无论c=1还是c=0,两种不平等指数的计算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为了简单处理,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只取c=0。
(2)区域分解方法。Zhang和Kanbur(1999,2000)根据GE指数,在对样本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将GE指数分解成组内不平等和组与组之间不平等。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k是外生给定的组数,用g标明。I[,g]表示为第g组的不平等(GE指数值),u[,g]是第g组的平均值,e[,g]是长度n[,g]的一个向量,n[,g]是第g组的人口数。如果n表示为所有组的总人口数,那么f[,g]=(n[,g]/n)。在(2)式中,W[,g]I[,g]表示组内不平等程度,[W[,g]I[,g]/I(y)]×100%表示第g组的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I(u[,1]e[,1]…,u[,k]e[,k])表示总不平等程度的组间不平等部分,[I(u[,1]e[,1],…,u[,k]e[,k])/I(y)]×100%表示组间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
(3)分项收入分解方法。只要不平等指数能设计成按分项收入进行加权相加的形式,该指数便能按收入来源进行不平等分解,比如Gini指数、Theil指数等等(Shorrocks,1982)。在Shorrocks的文章中,同时也提出了基本的不平等指数——用方差形式设计的不平等指数,并提出了以该指数进行分项收入不平等分解的方法(其计算结果与Theil指数的分解结果近似)。为了计算的简便,在本文的分析中将采用该分解方法。在该方法中,各分项收入贡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S(Y[K],Y)=[cov(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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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分配的平均主义,并一直被国内外学者称之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主义的经济(Riskin,1987)。而随着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农村改革(80年代初期)和城市改革(80年代中期)的启动,中国经济开始转型,中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也开始发生演化,并在改革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李实,1998)。
国内学者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研究主要开始于80年代后期,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刘磊,2000):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为第一阶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是基于S.Kuznets曲线的“公有制经济收入差异倒U曲线”假说及其“阶梯形变异”论的提出(陈宗胜,1991),从而开始了国内学者对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广泛研究。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到现在,在这个阶段中,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实践中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加剧,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不平等问题的研究,并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从研究的视角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这一期间较为主要的研究是赵人伟、李实、Riskin等中外学者组成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在两次对居民住户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中国收入不平等的状况及其变化和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多个侧面的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经济解释(赵人伟等,1994;1999);(2)基于S.Kuznets“倒U型曲线”理论对中国当前收入不平等问题的研究(李子奈,1995;郭熙保,2002);(3)从收入来源的角度分析各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陈宗胜,1997;曾国安,2000);(4)分析在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各种寻租活动所导致的非正常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陈宗胜,2001);(5)政府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汪丽华,1995;王诚,1999)等等。
此外,对收入不平等问题研究的时间序基本上集中在1995年以前。但是在1995年以后,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经济周期的调整,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另外,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虽然有从收入来源角度分析各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的研究,但是这种分析基本上没有涉及转移性收入对收入不平等影响的分析。基于此,本文将转移性收入纳入分析框架,选取了1993~2001年期间的各省相关数据,并运用GE(Generalized Entropy)指数进行相应的分解,以分析转移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影响。
一、关于转移性收入的含义
由于本文的数据主要是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因此,我们对转移性收入的理解,也将依照年鉴中对此的界定。从《中国统计年鉴(1993)》上的统计数据来看,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出售财物收入”、“其他”。
其中,“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和“其他”(其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部分)可视为是属于政府转移性的支付。(1)“离退休金”是居民转移性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若干年份的统计年鉴来看,其所占份额在60%~70%之间。但由于支付对象的不同,“离退休金”又可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两部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由国家财政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支出,“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由(国有、集体)企业对企业内部离退休职工进行转移性支付。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政府财政的关系,“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可视为间接性的政府转移性支出。事实上,在国家财政中尚有一部分支出用于补助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效益滑坡而无法支付其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2)“价格补贴”,从年鉴上的数据来看,主要是来自国家财政的“政策性补贴”中对城镇居民的“肉食品价格补贴”部分,但是随着近几年相关农产品的价格下跌,基本上呈每年下降的趋势:1993年,中央财政中用于“肉食品价格补贴”的金额达29.86亿,2000年则只有19.39亿。(3)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主要包括:“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
除了上述的属于政府转移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这样,年鉴中的转移性收入概念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转移性收入概念有出入,但是,从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政府转移支付部分仍占居主导地位。因而并不影响我们对此的分析。
二、研究方法及数据说明
(一)研究方法
本文对转移性收入的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区域分解的不平等分析,二是按收入来源分解的不平等分析。
(1)GE指数计算。考虑到区域分解的分析需要,我们采用广义熵(Generalized Entropy,简称GE指数),Shorrocks(1980;1984)对收入不平等程度进行衡量。GE指数的表达式如下:
附图
在(1)式中,y[,i]是第i个样本的收入,u是总样本的平均收入值,f(y[,i])是第i个样本人口占总样本人口的比重。
至于参数c,其取任何值,GE都是可区域分解的。当c=1时,GE指数便是Theil指数。无论c=1还是c=0,两种不平等指数的计算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为了简单处理,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只取c=0。
(2)区域分解方法。Zhang和Kanbur(1999,2000)根据GE指数,在对样本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将GE指数分解成组内不平等和组与组之间不平等。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k是外生给定的组数,用g标明。I[,g]表示为第g组的不平等(GE指数值),u[,g]是第g组的平均值,e[,g]是长度n[,g]的一个向量,n[,g]是第g组的人口数。如果n表示为所有组的总人口数,那么f[,g]=(n[,g]/n)。在(2)式中,W[,g]I[,g]表示组内不平等程度,[W[,g]I[,g]/I(y)]×100%表示第g组的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I(u[,1]e[,1]…,u[,k]e[,k])表示总不平等程度的组间不平等部分,[I(u[,1]e[,1],…,u[,k]e[,k])/I(y)]×100%表示组间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
(3)分项收入分解方法。只要不平等指数能设计成按分项收入进行加权相加的形式,该指数便能按收入来源进行不平等分解,比如Gini指数、Theil指数等等(Shorrocks,1982)。在Shorrocks的文章中,同时也提出了基本的不平等指数——用方差形式设计的不平等指数,并提出了以该指数进行分项收入不平等分解的方法(其计算结果与Theil指数的分解结果近似)。为了计算的简便,在本文的分析中将采用该分解方法。在该方法中,各分项收入贡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S(Y[K],Y)=[cov(Y[K
],Y)/σ[2](Y)]×100% (3)
Y[K]表示第K项收入,Y表示总收入;cov(Y[K],Y)为各样本的第K项收入与总收入的协方差值,σ[2](Y)是总收入的样本方差值,S(Y[K],Y)是第K项收入不平等对总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
(二)有关数据说明
从1993年以后,《中国统计年鉴》开始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项进行统计。因此,我们分析的样本数据年份是1993~2001年。
就每一年份而言,我们的样本数据包括每一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各分项收入。农村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纯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城镇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只限于1997~2001年)和“人均其他收入”。
由于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