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捷三国应对全球化改进金融监管的启示
作为东道国,德国监管当局对外国分支机构的监管基本上与英国相同。作为母国,德国监管当局对欧盟以外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要严于英国,但松于美国。德国银行监管局要对本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现场监管,但并不要求其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三)捷克的金融监管状况
如图所示,捷克对金融进行分业监管:国家银行对商业银行和Building Society进行监管;证券委员会对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商、以及银行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督;财政部负责制定对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储蓄与信用合作社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储蓄与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为了加强合作,1998年三方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主要涉及在许可证发放、新股东进入、风险补救措施、现场监管等方面信息共享。2000年,捷克国家银行发起成立由各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处理在规制不同金融机构时面临的共同问题,考察统一监管的可能性。到2000年底,已经设立了4个工作组。
图3 捷克金融监管框架
注:1.R—规制(Regulation);S—监督 (Supervision)。?
2.虚线箭头:监管银行的证券业务,包括银行的证券交易商职能,以及银行发行新债券。
捷克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非常高,外国金融机构及外国资金的进入非常容易。以银行为例,95%的银行资产控制在外资银行手里,其中89%控制在欧盟投资者手中。因此,捷克金融监管当局的主要监管对象就是这些外国金融机构。由于这些机构绝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如果其在捷克的经营出现问题,将影响其母国的金融市场,因此其母国的监管当局往往会加强与捷克监管当局的合作,客观上造成捷克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力量的依赖。?
三、英、德、捷三国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德国和捷克在金融监管的调整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之处。这些方面也是我国今后金融监管调整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国内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强化。表现最直接的是英国FSA的成立。通过引入领导/专人监管、工作组监管及集团监管等方式,英国金融监管走向了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监管。德国的FSA虽然尚未成立,但监管机构的合并已是大势所趋。捷克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以工作组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加强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合作是我国今后对金融监管的调整重点之一。在调整过程中可以借鉴这3个国家的经验。但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监管机构国际间合作也在不断加强。国际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加国际证券监管机构联盟等国际合作组织,二是与业务往来密切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联合监管等方面的合作。捷克中央银行在这方面的表现最突出,原因在于外资银行在捷克银行业占有绝对份额,与这些银行的母国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会在我国开业,我国的监管机构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将更加重要。?
(三)作为母国,三国对本国的海外分支机构实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管。这主要是为了防范海外分支机构的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对本国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包括现场和非现场两种方式。目前我国对海外金融机构的监管遵循的是1996年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更新现有的法律法规。除要求海外分支机构定期报送报表外,监管机构对存在潜在问题的海外分支机构还应进行现场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作为东道国,三国对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基本上实现了国民待遇。由于各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不同而各有特点。如多数进入英国的外资银行并不经营批发零售业务,而是在资本市场上运作,因此实行国民待遇以后,外资银行对本地银行的冲击并不明显。捷克的银行业以外资为主,因此,也没有严格的内外之分。加入WTO后,我国在监管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时应实行国民待遇。这就需要加快我国的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