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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委托一代理”机制与国有资产出资人模式创新


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激励,也需将行政激励与市场化激励方式结合起来。国资委工作人员除了领取公务员工资外,可以获得与履职效率与工作表现相关联的奖金物质奖励;将履职效率与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职位晋升或下降等行政职级变化的主要依据;对经考核工作表现不佳、履职效果不理想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物质奖励,并让其承担行政降职等否定性后果。
  
  第三,激励机制创新方案——收益与绩效挂钩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合同。国资委机构与管理层的激励收益实现条件、激励强度和结构,应由政府与国资委通过激励契约来确定,避免政府评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从而避免对激励预期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国资委与对其授权的政府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合同。建立收益与绩效挂钩的责任合同,是兼具实践性、法律性、技术性诸多因素的复杂行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细致合理的合同条款,对完成合同与未完成合同的条件与标准做出细化规定;对完全履约、部分履约与违约的后果以及免责条款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激励手段与幅度,如对国资委以何种方式、多大比例留利,如何分配收益等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方案,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确定的预期。建议借鉴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做法,将企业税后利润的一半交给政府,而其余一半留在国资委,用于国资委的投资活动以及国资委内部人员的收入分配。鉴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终极目标,资本公积金提留比例可适当提高。因此,对于国资委享有支配权的50%的收益,建议将其中的40%作为资本公积用于战略投资,将剩余的60%作为提供物质激励的基础。三是建立国资委工作人员的“问责制”。对没有完成责任合同的国资委实施问责,取消物质激励,因为决策不利或监管不严导致投资失败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要实施惩罚,如倒扣收益,并追究具体履职人员的工作责任,合同须对惩罚手段与幅度做出明确规定。
  
  注释:
  
  ①张治栋、樊继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层思考》,《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4期。
  
  ②缪炳堃:《政府机构能够充当“国有资产出资人”吗?》,《湖湘论坛》2001年第6期。
  
  ③廖红伟:《国有资产监管的机制构建与完善》,《江汉论坛》2008年第12期。
  
  ④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课题组:《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1期。
  
  ⑤周玲:《关于政府设立出资人机构的几点思考》,《科技与管理》2004年第4期。
  
  ⑥徐传谌:《国有企业改革与剩余权配置:对要素重要原则的解释》,《经济体制改革》2008年第4期。
  
  ⑦卢现祥:《论制度的正义性》,《江汉论坛》2009年第8期。
  
  作者简介:廖红伟,女,1977年生,黑龙江哈尔滨人,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吉林长春,130012

国有资产论文:“委托一代理”机制与国有资产出资人模式创新(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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