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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贸易与多边贸易规则


例子是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美国认为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危及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对产品生产过程及产品标签的规定,违背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张,增加了人类的环境成本,不能被视为同类产品,所以限制墨西哥金枪鱼进口。墨西哥认为同类产品比较不能等同于产品生产方法的比较,美国限止进口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符。GATT专家组认为,GATT规则并没有明确表明采取环境控制措施可以超出其司法权领地之外,美国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是不允许的,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进口。虽然GATT上诉机构没有采纳专家组意见,但却以美国没有同等对待金枪鱼出口国家为由裁定美国败诉。这一条例虽然做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裁决,但GATT回避PPM问题,没有明确国家环境法规与WTO规则各自的使用权限,因此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今后仍会以PPM为由,将国内法律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并将这个问题带入WTO新一轮谈判中去,使运用国家法律实行贸易制裁合法化。
  第三,绿色贸易涉及的两大全球管理体系——WTO与MEAs之间面临着进一步协调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来绿色贸易规则的形成。在目前情况下,WTO规则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影响到进口国的环境时,该国可以采取进口限制。而根据MEAs,只要协约方认为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危害,就可启动对该产品的进口限制,如按濒危物种的等级采取禁止、严加限制、控制贸易措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控制与淘汰氟氯化物产品的《蒙特利尔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1987年)、法律上禁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的《关于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等。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国际环境峰会宣言还规定,可以采取单边强制行动处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由此可见由PPM问题引发的WTO规则与MEAs之间的冲突正日趋激烈。这突出表现在1998年印度等国起诉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中。美国援引本国《濒危物种案》第609条,禁止所有未使用避免误伤海龟装置而捕获的虾产品进入本国市场。WTO上诉机构虽借MEAs来界定“可用竭动植物”的保护种类,但并没有采纳公约的制裁措施,而是按贸易歧视判印度等胜诉。(注:杨荣珍著,《WTO争端解决——案例与评析》,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64页。)这意味着WTO对MEAs公约的否定。另外,当一个WTO成员方而非多边环境协定签约方想出口产品到MEAs成员国时,MEAs和GATT条款可能会在PPM的问题上产生冲突。(注:William  A.etc.,US  Trade  Policy:History,Theory,and  the  WTO,Armonk,1999,p.46.)有关国家正在研究WTO及MEAs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并试图影响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
    三、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证明,环境问题引起的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且后者处于被动不利地位,这一点已引起我国高度重视。学术界对绿色贸易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绿色贸易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用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所采取的贸易壁垒措施;另一种认为对环境偏好的内生需求客观上要求各国重视绿色贸易的合理内容,建立一整套规范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将是未来多边贸易规则发展的一大趋势。(注:金祥荣、陆菁:“现行绿色贸易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有关绿色贸易的理论探讨是一个长期且重要的课题,但重要的是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并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性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限制压力将越来越大。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以它们环境规则内化产品的环境成本,必然会引起贸易争端的增加。以中国为例,由于日本安全检测指标数目大幅增加,中国对日大米、茶叶以及保鲜蔬菜出口锐减。1997年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恶化决定不再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注:赵春明主编:《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适用》,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95页。)今年又以中国廉价打火机没有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欧盟产品要求为由,决定禁止这种打火机进入欧盟市场。这些都造成了中国对外出口的重大损失。这些案例从一个侧面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观念更新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认识到,绿色贸易提倡内化产品的环境外部性成本,实行贸易的环境保护,具有其合理逻辑,所以应该以更加开放和长远的眼光,顺应绿色浪潮时代的要求。面临日益增加的贸易争端,发展中国家需要进一步提高解决此类环境问题的能力,要研究现有案例及时总结经验,还应看到WTO尽管不是一个单纯的环境组织,但是也承担着环境保护的职责,“未来形成的贸易协定,不涉及到环境问题将不可想象”,(注:Adil  Najam,"Trade  and  Envir

onment  After  Seattle:a  negotiation  agenda  for  South",
Journal  of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Vol.9,No.4.December  2000.)必须关注未来WTO规则的发展动向。这其中有必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WTO在美国虾产品限制案中正式把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与报告作为裁决的重要依据,(注:王海峰、顾肖荣、王勉青编著:《WTO法律规则与非关税壁垒约束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186页。)这一动向表明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广泛的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合作与交流十分重要。
  其次是绿色贸易客观上会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体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主要向OECD国家出口低附加值、高能耗的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价格是竞争力的主要指标。若采取环境标准使产品及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的环境外部性影响完全内部化,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影响出口,减少发展中国家从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中所获得的经济福利。当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时,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有可能遭受打击。以南非为例,1985-1993年间,经济一直处于年均1.2%的低速增长,政府提出了一个到2000年经济增长达到6%的宏观经济发展计划,为此需要吸引大量外资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同时为平衡国际收支考虑加大力度推动出口。由于南非大量出口产品属于能源高度密集型产业,其经济特性使得它对环境标准的改变极其敏感和脆弱,任何有关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外部性的限制行动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由于南非出口产品包含的成分已经受到国际环境标准的注意,南非经济发展战略受到环境因素的极大制约。(注:Edited  by  Dinana  Tussie,(2000)The  Environment  and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Developing  Countries  Stakes,Macmillan 
 Press  LTD,pp.75-77.)有类似产业结构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这局面,必须开始注重企业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结合及总体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面对企业在技术、资金、管理经验、劳动力素质、对外营销方式等诸多方面所面临的新的挑战,国家应该采取适当的政策干预,合理充分利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对企业采取环境补贴措施,并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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