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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

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

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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