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德国、捷克的国有资产出售运作方式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接下来,各企业都必须建立以西德马克为计算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并提出重组计划。托管部成立了一个由审计、咨询和行业专家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财务审查、价值评估和综合分析,根据结果将企业分为由好到差6个类别。对在市场经济中不可能继续生存、恢复竞争能力或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托管部采取了破产和清算两种方式。共有3500家企业被交由托管部下属的清算部处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清算部都选择了清算而非破产方式。这是因为,在清算方式下托管部可以对企业的终结过程施加影响,可以决定谁来作清算人,并对清算人进行指导。最重要的是,通过清算有可能发现企业内尚有竞争能力的部门,将其分离出来单独出售,以挽救一部分生产能力。根据托管部的统计,这3500家企业所涉及的就业岗位有30%通过上述方式保存了下来。
对基本条件较好、有继续生存机会的企业,托管部负责偿还其银行债务,补充其所需资本金,然后立即出售。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买家往往主动上门,这是因为当时东德企业的产品还大量出口到其他经互会成员国(这部分占东德出口总额的2/3)。但在1991年苏联解体后,经互会随之解散,造成东德企业的出口能力锐减,对东德企业感兴趣的买主也明显减少。针对这一情况,托管部采取了多种手段主动寻找买家,主要包括:在主要国家建立信息咨询办公室,与经纪人和投资银行签订排他性临时收购协议,加强同商会的联系,参加贸易展销会,做商业广告,等等。从结果来看,这些手段确实收到了效果。到1994年托管部被撤销时,13,800家企业的绝大部分完成了私有化,只剩下约200家国有公司。投资者承诺的追加投资额约1500亿德国马克,其中大部分应在1998年到位,实际结果是有25%未能实现;承诺维持的就业人数为87万(原有的13800多家企业共有职工400万人),实际结果同样是有25%未能实现。在私有化过程中,托管部共支出1530亿德国马克,其中990亿用于偿还企业债务,100亿用于安置被裁减下来的企业富余人员。?
(二)主要方式
出售采取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拍卖。这种方式透明度高,有利于快速成交并抬高价格,但是企业的存续得不到保障,购买者很可能又会将企业分割转卖。第二种是谈判。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不够透明,且较为费时,但却可以赋予买卖双方更大的灵活性。托管部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在私有化之后能恢复竞争力,并维持就业人数,而谈判方式带来的相当程度的自由决定权正有利于托管部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因为托管部可以要求买主在合同中做出关于追加投资和维持就业人数的承诺。?
由于希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私有化过程中,对于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并具有良好前景的公司,托管部优先考虑以下三类买主:(1)公司原有的经理人(买下产权(MBO)方式);(2)希望自主创业的非本企业经理人员;(3)西德的中小企业家。由于这类买主多数都缺乏资金,托管部提供了各种鼓励措施,例如优惠贷款、延期付款、允许长期租赁而非购买房地产等等。一项调查显示,以MBO方式出售的公司有75%成功地在市场上生存了下来;而愿意收购东德国企的西德中小企业家却远没有预料的那么多。?
三、捷克的国有资产出售运作方式
(一)主要过程及方式
1992年5月,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开始证券私有化的第一次浪潮。每个公民只要愿意,就可以在支付1035克朗的登记费后得到一本含有1000个“投资点”的投资券。这些投资点全部兑换成私有化企业的股票后,价值可达数万克朗。同时政府把经过估价分股后资产近上千亿克朗的大中型国有企业1492家(其中943家属捷克联邦)一次性投入供公民以投资券选购。到1993年6月,拟私有化资产的93%被售出,公民所持投资券基本上全部兑现为股票,捷克部分因此出现了700万股东。1993年11月,联邦解体后成立的捷克共和国又开始第二波私有化,在有权得到投资券的1030万公民中,到12月已有600万人支付了每人1050克朗的登记费并获得了第二期投资券,而且从1994年4月起开始购买资产总值为1550亿克朗的862家大中型企业的股票。到1996年6月,捷克正式宣布结束私有化工作,工业企业中已有92%完成私有化,至此,捷克成为继前东德之后第二个完成私有化改造的前东欧国家。?
(二)附加措施
捷克私有化过程中一项最主要的制度创新就是投资基金,其目的是解决私有化之后因股权高度分散而必然出现的“治理真空”的问题。在私有化的第一波时,当时尚未解体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出现了439个投资基金,其中捷克有264个,在第二波时,参与捷克私有化的投资基金共有353个。?
在第一波私有化时,所有的投资基金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公民向投资基金投入私有化证券,成为基金股东,基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企业股份,获取投资回报,然后再向股东分红。投资基金受“投资公司”管理,双方签订合约,公司按合约向投资基金收取佣金。投资基金既可由金融机构出资建立,也可由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出资建立。在第二波私有化时,有相当数量的单位基金介入,它们约占总投资点的44.8%。 单位基金与股份公司在法律上的区是,股份公司是独立法人,而单位基金不是;在股份公司的情况下,是投资基金自身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而在单位基金的情况下,是投资基金的股东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
在私有化的第一阶段,捷克公民持有的全部投资点中有72.5%投给了投资基金。在第二阶段,这一比例为64%。绝大多数公民和投资基金拥有的投资点最后都被用于购买企业股份。第一阶段结束后,投资基金和个人所持有的投资点因未使用而作废的比例分别为0.33%和3.25%,第二阶段结束后分别为0.15%和1.2%。?
从实际结果来看,“治理真空”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个人股东的力量太小,而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资金,无法对企业的改组施加影响;中小型基金主要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很难有效参与公司治
理;大型投资基金也对企业改组不感兴趣,因为法律规定一家基金不允许持有某一家企业20%以上的股份(当时捷克政府的主要政策导向是防止股权向大型基金、尤其是具有外资背影的大基金集中)。?
四、英、德、捷三国私有化方式的比较
纵观三国的私有化过程,所采取的方式各有特点。?
英国私有化的主要目标是要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同时减轻政府财政补贴的负担。根据这个目标,英国对私有化的进程进行了精心设计,分三个阶段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综合运用了交易出售、特许经营和股票上市等方式。在改革过程中,还创造了不少办法(如立账、复审和暴利税),并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此来保证国有资产转让的收益。从结果来看,英国的私有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企业的经营效率得到了提高,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得到了增强,90年代以来英国经济的整体活力有所增强。当然,英国政府自己也承认改革过程仍存在不少弊端,如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偏低,高级经理人的薪酬过高且未与经营业绩挂钩,普通雇员从私有化过程中受益不多,等等。?
德国私有化的目标是迅速实现前东德经济的市场化转轨,同时尽量减少私有化过程造成的失业人数以维持社会稳定。德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但由于后一个条件的限制,它选择了通过谈判出售企业而不是股票上市的方式,尽管这不利于增加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从结果来看,第一个目标顺利实现,第二个目标也部分达到,但是在财政方面付出的代价很大。?
捷克私有化的目标是“从平等的起点走向公平竞争”,迅速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它采取了“人民资本主义”的方式,以发放投资券(voucher & c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