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德国、捷克的国有资产出售运作方式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五、三国的国有资产出售运作方式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中国政府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表示: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还将“选择一批已完成公司化改制或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向外资出售部分股份,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外,其他企业可以由外方控股”。?
这表明在未来5~10年内,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将得到大力推进。为了在改革过程中少走弯路,欧洲三国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的不少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些教训也值得我们吸取。?
(一)根据国情和改革目标选择相应的改革方式
英国是工业化国家,国有成分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其私有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引入私人资本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可以说,英国并没有实行激进式改革的巨大压力。因此,英国才得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制定周详的整体改革方案,以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了私有化。?
与英国不同,前东德经济和捷克经济都是要在短时间内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就决定了其私有化不可能采取渐进方式。同时,后两者之间又存在区别。德国政府有能力为大量濒临破产的前东德国有企业提供补贴,但希望补贴主要施惠于本国投资者。另一方面,德国政府认为把企业卖给外资会造成大量的失业。因而,谈判出售,而不是股票上市,就成了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选择,因为只有通过前一种方式才能在私有化时对内外资实行差别待遇,从而使大部分企业都落到本国投资者手里。捷克的情况则是从计划主导型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改革前大部分社会资产都是国有性质,如果采取直接出售的方式,本国投资者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本实力购买,而当时捷克社会的主导力量不愿又让外资大量收购本国企业,再加上要求平均分配国有资产的思潮占据上风,因此才选择了“人民资本主义”的方式。
可见,各国的国情及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改革目标,是其选择具体改革方式的决定性条件。首先,各种具体改革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只有在一国的国情满足这些条件时,具体改革方式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方式是为目标服务的,即使一国具备采取某种改革方式的客观条件,最终是否选用该方式,还取决于改革目标的选择。尽管产权制度改革是许多国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适应全球化条件下竞争加剧形势的一种选择,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改革目标也不同,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应拘泥于某种单一的方式或照搬某个国家的做法。例如,目前在中国,通过国有股减持推进国企改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考虑到历史的因素,减持的国有股就不应简单地按照现行市价流通,而必须找到一个维护股市健康发展、争取多方共赢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减持方案。?
(二)为具体的改革目标服务的可借鉴的运作方式
在明确了具体改革目标的情况下,是存在许多可借鉴的运作方式的。?
从增加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采取渐进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急于变现的资产,其市场价格必然偏低。国外的经验已经表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企业私有化,极易造成企业的实际价值被严重低估。若采取分阶段出售国有股份的办法,就可以更有效的调动需求,促进价格的上升。(2)立账方式。这有利于吸引更大范围内的投资者参与竞争,以抬高国有企业的上市价格。?
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确保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使企业的信息得到充分披露,避免暗箱操作。(2)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营私舞弊者,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3)对各类投资者开放。无论是股票上市还是交易出售,在对外资开放的同时,也应允许内资参与,同时,既对机构投资者开放,也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当然,这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竞争,增加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4)暴利税和复审制度。这属于事后管理机制,可以在出现资产价值严重低估问题时进行补救,防止纳税人的整体收益被少数人所占有。?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改组改造,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政府对公营企业的财政补贴,减轻财政负担。为了防止特许经营者只顾追求利润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另外,政府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继续提供补贴的承诺,但补贴只针对必要项目,即为了保证那些虽然无利可图但对消费者有利的服
务项目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