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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费分筹”——深化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探讨


会统筹部分基金,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2)缴养老保险费。

1、缴费人:凡在征收社会保险税范围内,已依法纳税的城镇劳动者,均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关停歇业未纳税单位人员,以及未在岗无劳动收入的城镇劳动者,可暂停缴费。停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工龄。

2、缴费基数与费率。以缴费人工薪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分别制定上下限缴费工资限额标准。费率按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比例确定。

3、征缴与个人帐户管理。多保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属地原则由社保机构征缴,进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其储存额定期计算。个人帐户所有权属缴费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人不得支取使用;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继承。

(3)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考虑到现行制度个人缴费比例与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差距较大,新老制度衔接要有个过渡过程,应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由参保人全部承担。期间比例差额,暂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扩覆新增的个体劳动者,则应一步到位全部由个人缴纳。

2、社会保险税征收项目,起步阶段征收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然后逐步扩大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税征收,以便于新老基金征集制度的平稳衔接。鉴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不宜纳入社人保险税征收范围。


原作者: 彭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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