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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并购


乏市场和管理不善问题。但外资并购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国有经济的地位,这一点对于处于战略性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尤其应该引起注意。
  二是在分析环境变化的基础上,我国企业要明确自己面对国外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战略基点。从国民经济发展角度看,我国既要使外资并购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市场有序竞争和国有资产重组,又要免于受跨国并购造成垄断、产业渗透、国有经济战略性地位的丧失等的不良影响。从企业自身发展角度看,面对国外巨型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战略和行为,我国企业的战略基点是:“以我为主,寻求互补”。所谓“以我为主”,就是要坚持自己的发展和成长战略,围绕自己的发展战略和战略目标选择是否允许跨国公司实施并购活动,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介入程度以不损害我国企业的成长发育为限,对于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产业,如能源、化工、电子、钢铁、信息、生物、新材料等产业,在并购中力求中方的多数股权以及技术的控制权。(注:刘超然:“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利弊分析”,《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2期。)所谓“寻求互补”,就是在具体的并购谈判过程中,努力做到优势互补,通过引进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资金和优秀管理技能,使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能够促进我国公司的成长,符合我国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要尽量避免并购后的企业停留在跨国公司全球价值增值链条中的低水平层次这种情况发生。
  三是面对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在刚刚加入WTO的几年内,我国企业的基本战略选择应该是建立战略联盟。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实现自己在某个时期的战略目标,通过合作协议方式所结成的松散联合体,以达到资源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它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之间“超出了正常的交易关系又没有达到兼并的地步。”(注:转引自曾忠禄:《公司战略联盟组织与运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战略联盟与企业并购不同,战略联盟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资本关联,加盟企业地位平等,各企业保留自己的独立运作。由于操作复杂、交易成本高以及股权约束的特点,并购比战略联盟更注重长期的利益,而战略联盟中有很多属于机会性的战略联盟。根据麦肯锡、玛莎管理资询公司等咨询机构以及波特等人的实证研究,约有一半的兼并以损失价值而告终。而战略联盟的成功率要高一些,哈宾森和派科对过去15年大量案例的研究表明,实施战略联盟成功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达到90%。成功率低的企业也可以达到37%。(注:程兆谦、徐金发:“并购与战略联盟的比较研究”,《决策借鉴》,2001年第2期。)
  我国企业面对跨国公司的国际兼并,应注意联盟战略的运用。这种联盟包括两类,一类是中国企业和国外跨国公司的联盟;另一类是国内企业间的联盟。如果能够与国外跨国公司建立战略联盟,既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于跨国公司的并购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又可以通过联盟提高管理水平,学习国际惯例,积累国际经验。由于跨国公司急需了解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本身就有一种联盟的需求,当并购战略遇到强硬的抵抗后,它们就会退而求其次,与我国国内企业进行战略联盟就成为跨国公司的一个现实选择。关于第二类战略联盟——中国企业间的联盟,其意义不仅在于重新整合企业资源,扩大企业的外延,更在于利用团队联盟的强大资源,使联盟成员在资源整合后的新平台中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进步,进而构成了国外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巨大障碍,提高了国外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进行并购的成本。实际上,如果中国大企业能够有效地运用这两类战略联盟,对于国外跨国公司的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就大可不必有过多的担心。
  四是采取积极的防御策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目前虽没有外资公司在中国A股上市,但外资通过受让股权,或战略投资人绝对控股的方式与国内企业合作,而间接进入中国股市的做法已屡见不鲜,如美国通用与上海汽车、江铃汽车与福特汽车、东方通信与摩托罗拉、大唐电信与朗讯等。(注:谢mín@①:“中国未来10年上演西方百年并购史”,《中国经营报》,2001年12月18日。)虽然在我国加入WTO后的2~3年内,我国在很多环节上(如迄今为止有关外资并购操作的法律和政策基本还处于真空状态)还制约着外资并购在我国A股市场中的发展。但是,根据跨国并购投资的国际主导趋势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征,可以预见在将来,我国A股市场将成为发生外资并购的重要场所。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虽然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同时将又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恶意收购问题,市场垄断问题,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外资突然撤离而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问题,等等。这一方面要求国家完善法规建设,包括应制定收购和兼并法、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强化证券市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并购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制度等;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的防御并购的策略,防止恶意收购。在国外,企业的并购防御策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并购要约前的并购防御策略,具体有董事轮换制、绝对多数条款、双重资本重组、“毒丸”计划等;另一类是并购要约后的并购防御策略,包括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诉诸法律、资产收购与剥离、邀请“白衣骑士”等。(注:参阅干春辉:《管理经济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462~467页。)这些策略值得我国企业研究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陈佳贵、郭朝先:“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新动向”,《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

  2  程兆谦、徐金发:“并购与战略联盟的比较研究”,《决策借鉴》,2001年第2期。
  3  曾忠禄:《公司战略联盟组织与运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
  4  黄群慧:“400洋巨头升级‘中国攻略’”,《经济日报》,2002年5月9日。
  5  冀文海:“WTO时代:跨国公司要做‘领头羊’”,《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月7日。
  6  刘超然:“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利弊分析”,《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2期。
  7  屠正锋:“并购式外国直接投资的趋势和影响”,《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2期。
  8  王允贵:“跨国公司全球扩张与中国的政策选择”,《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4期。
  9  谢mín@①:“中国未来10年上演西方百年并购史”,《中国经营报》,2001年12月18日。
  10  干春辉:《管理经济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中国工业发展报告(2001)》,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为曰下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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