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如何反倾销
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
4.了解国外反倾销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
值得欣喜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http://www.cacs.gov.cn),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配合。采用降低价格保持在当地市场的份额,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配件的来源来改变原产地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
另外过去一直强调的由行业商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方法有待商讨。因为商会统一应诉,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印象:中国企业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其他受调查的国家的企业都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息。
6.按照标准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极其重要。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和美国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很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预;
(2)企业帐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
(4)公司遵守破产法;
(5)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
根据过去的应诉资料反映,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
(1)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说明某些行业和产品受政府保护,这不符合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2)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这表明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
(3)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的120%的工资,这违反工资双方商定原则。
(4)帐目得不到适当审计。许多公司上交的帐目不完整,很多帐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随意调整有关费用,财务报表不准确。
(5)存在易货贸易。
7.寻找、选择有利的替代国
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那么替代国的选择也就成了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所以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作出及时抗辩。
收稿日期:2002-03-15
【参考文献】
[1] 田忠法.关于反倾销的若干对策思考[J].上海经济,2000,(2):29-31.
[2] 陈家勤.多管齐下应对反倾销[J].liào@①望新闻周刊,2001,(3):37-38.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目加僚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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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了解国外反倾销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
值得欣喜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http://www.cacs.gov.cn),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配合。采用降低价格保持在当地市场的份额,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配件的来源来改变原产地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
另外过去一直强调的由行业商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方法有待商讨。因为商会统一应诉,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印象:中国企业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其他受调查的国家的企业都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息。
6.按照标准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极其重要。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和美国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很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预;
(2)企业帐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
(4)公司遵守破产法;
(5)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
根据过去的应诉资料反映,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
(1)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说明某些行业和产品受政府保护,这不符合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2)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这表明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
(3)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的120%的工资,这违反工资双方商定原则。
(4)帐目得不到适当审计。许多公司上交的帐目不完整,很多帐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随意调整有关费用,财务报表不准确。
(5)存在易货贸易。
7.寻找、选择有利的替代国
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那么替代国的选择也就成了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所以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作出及时抗辩。
收稿日期:2002-03-15
【参考文献】
[1] 田忠法.关于反倾销的若干对策思考[J].上海经济,2000,(2):29-31.
[2] 陈家勤.多管齐下应对反倾销[J].liào@①望新闻周刊,2001,(3):37-38.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目加僚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