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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浅析


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悖。因此,我国在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的政府采购最低限度的规定方面,应将这一门槛价规定到较高的金额,以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
  5.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借鉴美国《购买美国货法》,充分考虑本国产业发展的需要,尽量采购国内产品,除非:(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补偿贸易。《协议》虽然将非歧视原则延伸到了政府采购领域,但第十六条有关补偿贸易的规定却是允许对非歧视原则的一种背离。政府采购的“补偿贸易”是指通过规定当地含量、技术许可、投资要求和反向贸易研究开发、出口、培训、战略投资和企业资本投资或类似要求来促进当地发展或改善国际收支的行为。
  美国、匈牙利、哥伦比亚等国都有类似的要求,以便保护本国企业。美国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我国可以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即规定在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和劳动的含量。这一措施的作用在于当国外产品不符合条件时,可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入;或者当政府采购中购买的是国外产品时,可保证国外进口产品中我国劳动力和原材料的含量,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劳动力、原材料的出口和保护国内工业的发展。
  7.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协议》中并未明文允许各国政府在进行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供应商以价格优惠,但其成员国却在实践中采用过,因此可看作是《协议》默许的。我国可以规定,在本国供应商的价值超出国外供应商的价格百分比一定限度之内时,本国供应商可优先获得合同。
  8.利用《协议》的一般例外。如因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9.划分出较小的分包合同,对国内中小企业给予优惠。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是国内最大的消费者,但政府的采购计划,一般来说其标的物较大。我国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规模与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大企业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这样,当某一单个政府采购合同非常大时,国内单个供应商就无法参与,从而使外国供应商轻而易举地占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当某一政府采购合同大到国内单个企业无法或很难参与时,应尽可能划出较小的分包合同。这样,一方面,划分后的几个较小的分包合同对国外供应商的吸引较小,也增加其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难度,减少其占有份额;另一方面,划分后的几个较小的分包合同能够使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竞标和获得政府招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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