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在t[,1]以前它比较平坦,在t[,1]以后它逐步上升,斜率越来越大。因此,腐败治理最好在时间点t[,1]以前进行,这时治理腐败的成本为最小,即在出现腐败的苗头时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扩大。在这一时期要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说过“权力弊端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而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能力可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
2.建立权力行为的制衡机制,抑制腐败的频繁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必须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对腐败行为的制衡机制,抬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无限接近于腐败的理论总成本,从而降低腐败的总收益,使当权者感到腐败行为不划算,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加强新闻监督,实现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以增加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新闻工作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次,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即加大了腐败分子在腐败决策时的惩罚成本。对于腐败分子不仅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痛心疾首.第三,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我们不能保证“高薪”一定能够“养廉”,但是,一定程度的“高薪”确实能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只有当以上三种成本的提高使其腐败的总成本接近甚至超过腐败的总收益,才能使当权者感到腐败的预期收益很小,风险很大,抑制当权者腐败行为的萌发。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确定最小的反腐败成本。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抓获腐败分子的成本C[,e],二是执行关于腐败的法律惩罚条款F的成本C[,f],从而总的单位成本就是C[,g]=C[,e]+C[,f]。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腐败分子的收益R是“外生的”的常量,对于给定的F,为了达到有效惩罚水平P=P×F=R,政府只要支付足够的努力来保持所必须的破获腐败案件的概率p就可以了,而太高的概率p将大大增加破获罪犯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说,抓获罪犯的成本C[,e]随所要求的破获概率的增加而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给定了有效惩罚水平P,破获概率越高,则所需的罚款F就越低,也就是说,执行惩罚条款的成本C[,f]随概率p的增加而下降,如图2所示。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C由C[,e]和C[,f]组成,由图2可知,总成本曲线呈U型,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概率p*使得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值。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p*点可作为政府权衡C[,e]和C[,f]的依据。
附图
图2 反腐败行动的成本分解
二十年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世人瞩目,但转轨时期的种种体制缺陷也助长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频数和规模,腐败只耗费社会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腐败是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公然挑战。遏制腐败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任何一方面的忽视都会对反腐败的综合成效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腐败成因及反腐败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1-11-08
【参考文献】
[1] 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79.
[2] 章原.重塑政府[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8.247.
[3] 何清涟.现代化陷阱[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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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在t[,1]以前它比较平坦,在t[,1]以后它逐步上升,斜率越来越大。因此,腐败治理最好在时间点t[,1]以前进行,这时治理腐败的成本为最小,即在出现腐败的苗头时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扩大。在这一时期要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说过“权力弊端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而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能力可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
2.建立权力行为的制衡机制,抑制腐败的频繁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必须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对腐败行为的制衡机制,抬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无限接近于腐败的理论总成本,从而降低腐败的总收益,使当权者感到腐败行为不划算,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加强新闻监督,实现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以增加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新闻工作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次,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即加大了腐败分子在腐败决策时的惩罚成本。对于腐败分子不仅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痛心疾首.第三,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我们不能保证“高薪”一定能够“养廉”,但是,一定程度的“高薪”确实能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只有当以上三种成本的提高使其腐败的总成本接近甚至超过腐败的总收益,才能使当权者感到腐败的预期收益很小,风险很大,抑制当权者腐败行为的萌发。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确定最小的反腐败成本。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抓获腐败分子的成本C[,e],二是执行关于腐败的法律惩罚条款F的成本C[,f],从而总的单位成本就是C[,g]=C[,e]+C[,f]。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腐败分子的收益R是“外生的”的常量,对于给定的F,为了达到有效惩罚水平P=P×F=R,政府只要支付足够的努力来保持所必须的破获腐败案件的概率p就可以了,而太高的概率p将大大增加破获罪犯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说,抓获罪犯的成本C[,e]随所要求的破获概率的增加而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给定了有效惩罚水平P,破获概率越高,则所需的罚款F就越低,也就是说,执行惩罚条款的成本C[,f]随概率p的增加而下降,如图2所示。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C由C[,e]和C[,f]组成,由图2可知,总成本曲线呈U型,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概率p*使得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值。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p*点可作为政府权衡C[,e]和C[,f]的依据。
附图
图2 反腐败行动的成本分解
二十年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世人瞩目,但转轨时期的种种体制缺陷也助长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频数和规模,腐败只耗费社会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腐败是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公然挑战。遏制腐败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任何一方面的忽视都会对反腐败的综合成效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腐败成因及反腐败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1-11-08
【参考文献】
[1] 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79.
[2] 章原.重塑政府[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8.247.
[3] 何清涟.现代化陷阱[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