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计量经济论文 >> 正文

大棋局:“国退民进”及其走向


当,造成误解,就会变得谨小慎微,不敢解放思想,不敢放开手脚,结果丧失时机,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377页。)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党的十四大于1992年秋季胜利召开,从此中国这艘大船开始全面驶入主航道。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首次明确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尽管如此,左的思潮也曾有所抬头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一些认识偏差确曾导致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参见表1和表2)。
  表1 中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
  附图
  表2 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情况
  附图
  表1、表2资料来源:兰士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图表(1978—1997)》,载于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第60页。
  第四阶段:1997年—现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大发展阶段。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肯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不仅在理论和政策上,而且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把民营经济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搬进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界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私人企业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2001年江泽民的“七·一”讲话、特别是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民进”问题上,这个讲活至少有如下四大突破:一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问题,二是第一次使用了“支持”的概念,三是公开宣布要“放宽市场准入”,四是严肃地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政治主张。这四大突破表明,多年来广大民众、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普遍担心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已基本上得到解决;曾经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法律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障碍,将被全部解除;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大门将进一步敞开,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2003年春季即将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可望进一步修改宪法,“国退民进”的格局将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全面认可。
  综上所述,近24年来,“国退民进”虽曾几经波折,但仍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
      二、“国退民进”格局下民营经济的发展架构
    (一)民营企业的组织架构
  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迅速发展,既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关,更与民营企业这种“契约形式”(科斯用语)及其契约组织架构(包括治理结构)密切相关。
  经过这些年的摸索,在我国大体形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形态: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态各有千秋,但共有一个特点:家族专权。到目前为止,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所占比重还很小。
  1.独资
  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独资企业可能是一人出资办的,也可能是一个家庭捆绑出资办的。家族是这种企业的基本细胞,专权是其最突出的治理特征。“一人独领”、“夫妻店”、“父子兵”、“亲缘队”等等,是这类企业的主要存在形态。
  2.合伙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10年后(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法的形式重申了上述界定。
  合伙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有企业产权、共使企业经营权、共享企业收益权的企业治理结构。在我国,参与合伙的多数是有亲情关系的人或长期共事、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同事。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一批科研、教育以及政府部门的干部教师下海经商,成为“儒商”,在创办之初也大都采取合伙形式。
  3.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多家族企业在注册时虽然叫某某“公司”,或者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之后重新注册为某某“公司”,但实际上可能还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公司。典型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司,按照美国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教授的定义,必然是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或者说投资人的人造实体和法人,这个实体和法人将以自己名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并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制不同于合伙制,其突出特点不仅在于企业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且在于公司的存在直接取决于公司法人的生命力、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的变故。委托代理是企业组织与治理的主要特征:产权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产权,处于委托人地位,负责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负责经营公司。公司的经营者是企业产权代理人和经理人,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
  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为止,全国独资民营企业为49.98万户,

注册资本金1318.1亿元,投资者人数51.2万人,雇工人数为632.4万人;合伙企业17.5万户,注册资本金649亿元,投资者人数55.9万人,雇工人数267万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08.7万户,占总户数的61.7%,注册资本金11264.7亿元,投资者人数287.7万人,雇工人数1109.4万人。在这几类民营企业中,比重下降较快的是独资企业,增幅较高的是合伙企业,增长最快的则是有限责任公司(注:资料来源:姚贤涛、王连娟编著:《中国家族企业:现状、问题与对策》,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这是民营企业家适应法律框架的要求,力图最大限度地规避资产和经营风险的一个必然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公司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的主要治理结构。调查显示,在我国,目前真正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还为数很少。就是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有很多实际上也还保留着家族专权的要求,家族专权还仍然是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轴。这表明家族专权可能仍是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的一种基本的和有效的治理机制选择(注:参见储小平、李怀祖:《家族企业变革剖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0期。)。
    (二)民营经济的产业分布及其贡献趋向
  观察表3和表4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产业分布及其贡献趋向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表3 全国私营企业产业分布情况  (比重,%)
  附图
  表4 全国私营企业主要指针增长情况  (比重,%)
  附图
  表3、表4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工商行政管理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7548.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计量经济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