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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论文:国外环境基本法的构建及启示


发展的社会不可缺少的硬件要求。此外,该法鼓励促进绿化、资源回收等民间自发的环境保护活动。
  ——瑞典环境基本法
  瑞典制定《环境法典》最重要的出发点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着法典的制定,也成为贯穿整部法典的最高指导原则,这特别体现在法典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之中。瑞典《环境法典》第1章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法典的目的是推动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当代人和后代人有一个健康和健全的环境。这种发展是建立在承认自然值得保护的事实和我们改造及开发自然的权利必须与明智地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相结合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环境法典确定了5个具体目标:(1)保证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来自其他污染的损害:(2)保护和保存珍贵的自然和文化环境;(3)保持生物多样性:(4)对土地、水和一般自然环境的使用应有利于确保在生态、社会、文化和经济等方面长期良好的管理:(5)从建立和维持生态循环的角度鼓励对物质、原材料和能源的重复利用、循环利用和其他物质管理。瑞典《环境法典》的适用范围直接与立法宗旨联接。从事具体活动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了解其活动的环境影响,并有义务证明其活动遵守了《环境法典》中规定的基本要求。《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高度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除了过去行之有效的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最佳适用技术原则外,法典还增加了循环经济、维持生态良性循环、风险防范、产品选择等新原则和新理念。
  瑞典环境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始于19世纪末,当时环境问题基本上被认为是来自于点源污染的地方性问题,这些点源污染主要是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威胁,瑞典最初于1874年针对健康保护进行了立法,通过了《公共卫生条例》。第二阶段开始于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此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关注的一个政治问题,瑞典迎来了大量环境立法时期,并对早期颁布的环境法律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重大修改后重新颁布。第三阶段开始于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这一阶段就是瑞典环境法的法典化阶段。
  瑞典《环境法典》的起草工作始于1989年5月,议会的一个委员会被任命来审查瑞典的环境法律。经过将近10年的努力,政府内阁的有关环境法典的议案于1997年11月4日提交给议会,议会于1998年6月做出决定通过该议案,《环境法典》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制定《环境法典》的全部目的是在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产生一部协调的、强有力的立法,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些环境保护法律中的许多相似的条款被法典中的一般规定所替代,因此法典中总的法条的数量将比这15部环境保护法律的总数要减少,瑞典《环境法典》总共有33章将近500条,无疑是瑞典最主要的一部环境立法。
  完善我国环境基木法的建议
  环境法发展应积极面对法律移植后的文化改造与法律价值重建。针对我国环境基本法目前的状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环境基本法。
  整体环境观指导下的统一环境立法。国外环境基本法已经成为融合了环境污染控制、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生态保护等的统一环境基本法。从法律调整方式上看,整体环境观指导下的法律调整方式体现为对资源开发、利用和消费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环境基本法》正是通过倡导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方式即全过程环境保护,形成对环境负荷小的社会经济方式和生活方式(包括清洁生产、清洁生活)。发展融合环境污染控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环境基本法在实践中是可行的。我国环境基本法目前问题重重,如何革新使之既符合法律理论又有利于立法实践。
  重视立法理性思考并将其正确贯彻于法律原则规则之中。国外环境基本法的发展,显示出国家对环境基本政策、理念渐进思考、发展并不断修正的轨迹,而这些不断发展的认识通过环境基本法的形式及时反馈到立法,又通过法律实施普遍推行到国家行为和公民行动之中。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应当积极借鉴重视立法的理性思考,具体说,应当开展对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的实施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探索。分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1989)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即“协调发展原则”)仍然是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第一原则。我国现行的“协调发展原则”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原则”的根本区别是,它重新界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个立法本位,把环境保护(对人体健康和生命的保护,以及对人类生态基本安全的保护)作为独立的立法本位明确提升出来,作为制衡经济发展的生态底线。要使“协调发展原则”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就必须确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底线,即对“经济发展”加以“建立在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最基本的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的法律强制。
  源于立法理性的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安排。源于立法理性的法律制度安排成为具有实证意义的立法借鉴经验。环境基本法国外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计划和协调机制、严格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管制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和市场调节式相结合等国家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进行了健全,并使之成为基本法高度的制度措施,加强了贯彻实施的法律依据。
  倡导确立环境基本法新原则。根据国外现行环境基本法及其发展趋势,我国环境法应借鉴、吸收上述发达国家环境法中值得为我所用的内容,特别注意倡导确立以下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2、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的原则。3、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4、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相结合的原则。5、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兼顾,眼前、局部利益与长远、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6、重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的原则。7、“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整治”原则。
  修改我国现行环境基本法制度。要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宪法性制度地位,结合我国的实际,即应当将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写入宪法,确立其法律地位。对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第一、修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二、修改排污收费制度;第三、修改清洁生产制度;第四、增加环境押金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第五、增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度;第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同时,修改民事、

环境经济论文:国外环境基本法的构建及启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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