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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论文:国外环境基本法的构建及启示


  环境经济论文:国外环境基本法的构建及启示  
  张天泽王琪/文
  环境基本法,在国家政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表达国家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政策和方针,规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在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基本法是将宪法和其他单行环境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即环境基本法提供国家基本环境政策、方针和制度框架,单行环境法律则具体规定实施内容。纵观国外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可以看出,法律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越来越扩大,从单纯的公害控制发展到保护整体环境、全球环境,立法目的也更加深化。环境基本法可以说是外国在环境方面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政策、措施方面的法律依据,它以对全球环境所负的责任为基本点,以将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流通方式转换为对环境负荷小的发展模式为基本策略,以实现确保资源和环境能够维持现在、将来公民的健康和高品质的生活为基本任务,以保持环境持续造福于人类的生态功能为根本目标。因此,环境基本法不仅局限于公害防止的环节,而是把法律调整的范围投向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环境基本法的产生是环境法走向成熟、完善的标志,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化、制度化的好样板。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国外环境基本法的发展模式
  ——美国环境基本法
  美国环境法的发展依靠个案向个案的推演。美国环境法的主要法源虽是成文法,但其成文法也是从判例形成的习惯法及其基本原则中进化而来的。在环境法发展的途径问题上,美国环境法基本上可以说是演进式、进化式的。在美国,联邦及州政府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水道的准财产所有权,这些准财产所有权是由公共信托原则来定义的,而公共信托原则的产生和演变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三个案例中得到了极好的体现。
  美国环境法有更为务实的趋向,注重对环境立法和执法成本、效益及技术规范的研究。其中涉及环境法律、环境法规、环境规划以及环境争端等基本问题。在环境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包含了通过立法结构实施环境政策等问题,该立法结构强调行政酌处、司法约束以及尊重各级政府的权威性,还包含了使环境的价值观与社会的经济观、传统的财产权以及与诸如能源、公共卫生及运输等领域的各项国家政策相适应等问题。
  ——德国环境基本法
  德国环境法注重从财产权角度来阐释和解决环境问题,研究环境权利与传统部门法的关系。德国环境法的发展主要是从传统民法、行政法中脱胎出来的,其善于从传统部门法中寻求应对环境问题的资源。
  从法律发展途径上说,德国环境法的思路可以说是建构性的,其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善于系统地归纳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概念,在此基础上构建体系化的环境法。1993年,德国制订的环境法典草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环境法的体系包括环境法总论与各论,总论涵盖各论所有层面,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责任法和环境资讯法;总论之下是各论,主要包括公害防制(含空气、噪音等)、水资源利用与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育法和废弃物处理法。
  德国环境法擅长运用法理学方法提出权利的保护,研究思路还是以传统公、私法两方面为主,注重对权利依据的论证以及其与传统部门法和传统权利关系的研究,注重理论研究,注重探究原则制度背后蕴涵的背景及其深刻的理论支持。
  ——日本环境基本法
  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和《自然环境保全法》(1972年)到《环境基本法》(1993年)的过程。《公害对策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全法》是日本公害防治和自然保护方面两个平行的基本法,在克服公害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经济与环境的双向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法律功能。
  1967年8月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的第一个环境基本法。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公害定义,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提出了公害防止的基本策略和措施,规定了公害防止的费用负担和财政措施等。《公害对策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公害防止的基本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基本对策,达到保护公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的目的。公害概念的法律化,为规范和形成日本公害防止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法律基础。
  1972年的《自然环境保全法》,成为当时与《公害对策基本法》平行的环境基本法,这也是日本认识到环境保护必须同时进行公害防止和自然环境保护后在环境立法上的反映。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鉴于自然环境是维护人类健康、生存和发展所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广大公民在享受其恩惠的同时,必须妥善保全自然环境,以便将来的公民能够继承。《自然环境保全法》申明了自然环境保全的基本方针,内容涉及自然保全的基本构想,原生自然环境地域及自然环境保全地域的指定及其保全措施,都道府县自然环境地域及自然环境保全地域的指定标准等。具体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公民的责任。《自然环境保全法》是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关于加强自然环境保护规定的具体化和深化。
  而日本《环境基本法》的第一个新发展则是完善了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环境基本法》另一个新发展是完善了环境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环境基本计划是一项《环境基本法》新设的政策措施,是为了保证国家在环境保护中能够统一行动、协调管理,在所有社会主体公平承担任务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地、有计划地确定整体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基本计划的内容包括国家预期的环境应有状态(环境质量目标)和国家为实现这种状态采取的政策措施(环境行动方案),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公民等各个社会主体的环境保护任务,环境影响评价是极其重要的防患于未然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基本法》上的经济手段包括经济上的扶植措施,如优惠税制、低息贷款等;经济上的负担措施,如课税、罚款、实行担保金等。经济手段的目的,一是为了继续降低普通的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二氧化碳、生活废水等带给环境的负荷,原有的控制性措施已经不能达到刺激目的;二是通过市场机制诱导对环境负荷小的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开展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整建是建设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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