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经验启示
其次,尽快明确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特别对工商、税务、法院、技术监督、统计、中央银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创造条件。
第三,尽快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三)打破信用信息垄断,注意防止征信服务领域中可能出现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寻租行为
在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收费、指定代理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这一现象需要引起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现象的蔓延。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规范政府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确与信用信息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也需要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从规范征信服务、明确信用信息产品的内容、鼓励综合征信服务等角度来制订对征信企业的管理办法。
(四)培育和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企业的发展
作为信用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市场中介,征信企业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信用信息全面共享的重要基础。鉴于我国征信服务业发展已经起步,以及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约束,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快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首先,在征信服务领域,应当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国内民间资本或私营企业投资征信服务领域。征信服务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竞争行业,一方面需要在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以及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积累,另一方面,也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以加快技术进步和整合市场中已具有的优势资源,以取得征信服务的权威性和规模效益。美国的邓白氏、益百利、环联等征信公司都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能够从私营的、地方性公司成长为全国性、乃至世界性公司,既有其自身长期积累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大量民间资本以及资本市场的支持,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合并大量的地方性征信公司,加快了其集聚和集中征信市场优势资源的过程,从而形成了其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鼓励民间资本和私营企业进入征信服务领域,对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和成长壮大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举措。
其次,鼓励以采集地方信用信息和服务于地方市场的征信公司发展。当前我国信用市场还不是十分发达,经济活动中对各种信用信息产品的需求还比较小,而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形成全国性征信公司的市场条件尚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征信公司从地区市场起步发展,特别是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市场起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相比较而言,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范围内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的机制的形成和协调难度较小,可以为征信公司采集信息和提供征信服务提供更多的便利,而且可以降低征信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对征信公司而言,它们也可以比较迅速和有效地把握市场需求,形成征信公司的数据库系统和经营服务模式。在地方性征信公司取得长足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促进各个地方征信公司的合并和集中,最终形成能够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服务体系。
(五)尽快制订涉及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的技术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在美国考察中我们了解到,为了保障各种信用信息主体与征信企业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征信企业信息采集和处理效率的提高,由相关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各大征信公司共同制订了征信行业的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报告的标准文本等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征信公司的技术进步,更重要的是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便于社会各方面为其提供来源丰富的信用信息。目前我国各地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征信服务的企业已有上百家,但整体上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服务规范,极大地影响着征信服务行业实现信息采集、处理和信用报告提供的自动化,也制约了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政府要积极参与和引导征信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如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与标准、征信行业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以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促进征信服务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