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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国有资产管理新体


经营和使用权出让,与使用和受资单位发生关系。分离后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专司国资资本运作,不再从事实业经营,即使对于经营与使用相结合的集团公司,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将两种职能分开,目前实在不能分开的公司,可采取内部分开的方式以明确责任。第四,要将原一般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分离出去。现有的普通国有企业在旧体制下被赋予了两种职能,一种是实业经营职能,它以其实业经营服务于社会,获得利润,以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一种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能,由于这类企业是由国家投资设立,国家在设立企业后,其投资者地位便虚拟化,从而将代表国资的职能连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一并赋予企业,从而使这类企业背上了沉重的保值增值负担。在一般的非国有企业,企业经营获利只要按合同或章程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即可,而对于国企,国家并不期望其投资回报,而希望这部分收益继续在企业滚动。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利益在出资人代表不到位的情况下呈刚性,这便形成国资保值增值的强大压力与经营者和职工利益刚性之间的矛盾。为此,实行上述新体制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同时,将一般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分离出去,使他们放下包袱,回归普通经营组织的角色。这样一来,他们便可专心地进行实业经营,依法将其收益回报投资者,而不必再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非正常流失承担责任。由于这种分离有国资经营机构作为出资人身份的到位相配合,不仅不会加大国资的流失,反而因责任的强化而得到较大幅度的增值。此外,政府设立国资机构时,对其管理国资的范围是覆盖到所有国有资产,其既包括存量又包括增量,还是仅限于存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为这关系到目前国家投资职能由新国资委负责还是沿用现行办法的问题。
  按照上述设想并依据十六大报告,我们应对正在起草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上述新体制的内容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以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而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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