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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自发秩序思想的演进


’的概念,而不是均衡的概念,它的优点是,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讨论在不同程度上接近于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也可以在整个变化过程中得到维持。”(注:F.A.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在此基础上,奥地利学派认为经济学应分析的是趋向均衡的过程,而不是专注于均衡实现的条件。
  如果说主流经济学的模型是把竞争性市场看成一台计算机,那么,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现代奥地利学派则是把市场看成是“某种收集分散在整个经济中的大量知识的社会工具”,竞争就是发现和传播信息/知识的一个过程。那些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假设成已知的东西,如最低的生产成本、产品的稀缺程度和价值、消费者的愿望和需求、消费者进行交易所需要的知识等等,恰恰都是需要经过竞争过程来发现的。竞争和知识处于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数以百万计的行为主体的知识融入竞争过程中,通过它们的互动作用,造成了一种经过编码处理的、价格信号形式的知识,它又为行为主体所利用(弗格特,2001)。就是说,通过利用竞争这一协调过程,一方面数以百万计的行为主体的分散知识作为投入得以利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知识。
  经由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哈耶克建立了博大精深的“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既继承了曼德维尔和休谟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理性局限性的认识,又发扬了斯密等新古典经济学家关于竞争的观念,并在门格尔所开创的不同于新古典主义的理路影响下发展出了系统的市场过程理论,从而极大地丰富和推进了人们对社会经济制度和现象的理解。
    六、简评:几点澄清
  1.如果说经济学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经济自由主义兴起、发展和受到挑战的历史,那么,毫无疑问,经斯密——门格尔——哈耶克发展的自发秩序思想是了解经济学历史和推知其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线索之一。O'Driscoll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更确切地可以称为非设计的秩序)原则,可以被视为经济学的第一原则,而布坎南更是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是经济学的唯一原则。(注:转引自邓正来:《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由于现有的有关经济学史著作更多关注于所谓的“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消长”,人们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发秩序传统的重要价值。
  2.当下的人们通常把斯密和哈耶克等经济学家视为极端自由主义或自由放任主义的代表。这是对经济自由主义发展中的自发秩序传统的极大误解。凯恩斯在1926年《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中就曾对自由放任主义与斯密等的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明确区分,认为斯密等人的著作中是找不到“自由放任主义”字眼的,甚至他们都不曾以一种教条主义的形式表达过这一思想。事实上,在政府职能方面,斯密、门格尔和哈耶克等人始终与自由主义中的“自由放任迷梦”保持距离,力图提醒人们必须关注政府所必须扮演的积极角色,即提供一个规则和制度的框架,以使自由秩序健康成长。例如,斯密认为政府应承担起保护社会、司法公正和提供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等职能;哈耶克曾强调,私有财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并不足以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他提出,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仅仅解释为有限的国家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正确的解释应是:“一种有意地把竞争、市场和价格作为其指导原则,并利用国家实施的法律结构使竞争尽可能地高效与有益的政策。”(注:注:引自F.A.哈耶克著,贾湛等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页。)哈耶克在1973年为《新世纪百科全书》撰写的《自由主义》词条中,有一章即被冠之以“自由主义立法的积极作用”,明确地揭示出为“使市场机制可以令人满意地运行”,立法框架所必须具备的积极内容,如需要一些具体的规则,使竞争受到保护,并尽可能限制垄断的发展。自由主义原则只是要求将政府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实施公正行为的普遍规则范围之内。
  3.在对待理性的作用问题上,自发秩序传统要反对的不是理性和制度设计本身,而是那些忽略人类知识和理性局限性的“建构理性主义”。从苏格兰思想家起,他们就并不赞成放弃理性,而是意识到理性的不可靠性,意识到了与试验、竞争相伴随的规则体系,即竞争性的进化机制。因此,可以认为,自发秩序传统是一种“演进理性主义”。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他们所持的反唯理主义的立场,决不能与非理性主义或任

何对神秘主义的诉求相混淆,他们所主张的,并不是要废弃理性,而是要对理性得到确当控制的领域进行理性考察。他们要提醒人们的是,经济学家对于他们自以为能够加以设计的事情,其实所知甚少。
  收稿日期:20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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