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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对我国的启示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构筑一系列的循环经济支持性法律制度,形成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互相补充协调的局面,以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在这个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采取基本法一综合法一专项法的法律体系,来促进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第一,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真正确立循环经济理念的主导地位。第二,将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第三,调整完善《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法》使它们与循环经济理念充分相适应,作为综合性法律。第四,根据不同资源、产品的特点,加快制定相应的专项立法,如《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容器与包装循环利用法》、《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废旧汽车和废旧轮胎回收法》、《绿色采购法》等。第五,制定实施细则。
  另外,我国循环经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协调性较差,难以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综合性问题。例如,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与《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之间存在某些交叉重合的地方,这些极易导致制度实施时责任不清,界定困难,相互推诿,相互冲突,弱化了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应尽快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定位和协调,从而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发挥提供良好的基础。
  ——注重细节,完善垃圾分类管理
  细节决定成败,一些细节的疏漏就可能导致政策难以发挥作用。我国对于垃圾也进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但是分类不够细致,并且对于哪些属于可回收、哪些属于不可回收没有详细说明,居民没有学会分类,导致垃圾分类失去了实际意义,街道上设置的可回收、不可回收两种垃圾桶也只成为了字面文章。例如,上海是全国首批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至今已试点将近15年,但效果并不理想。上海市统计局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大部分市民并未养成垃圾分类习惯,仅两成多的受访市民在扔垃圾时是“先分类,再扔进对应的垃圾桶”的。有市民表示由于分类标准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垃圾进行分类。另外,北京还存在居民将垃圾分类投放后,又混装运输、处理的现象,反映了政策衔接上的纰漏和完整性的缺失。因此,有必要从细节着手,尽快完善管理和立法,对垃圾分类投放、运输直到处理做出统一规范,保证从投放到处理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开展社会合作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而目前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整体淡薄,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导致我国尚未形成多阶层、多行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合力机制。因此,有必要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工作上做出努力。加强公益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开展环保节能宣传、组织环保节能活动方面的作用。支持基础科学研究,有针对性地鼓励科研院所开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既要鼓励企业创新技术,生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也要推动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参与和开展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社会活动。建立适宜的公众参与机制和途径,提高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为循环经济各项法律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社会基础。
  ——完善教育方式
  近年来,我国开展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活动,如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节能环保的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今后,可以进一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通过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途径,特别是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学馆等一些公益场所开办体验式教育,促使我国公民加强忧患意识、环保意识,促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
  (本文系编号为2008BAC46806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基金项目)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

日本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对我国的启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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