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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成功运作的因素分析


益和损失的地方,其决定了风险投资的安全运作、增值和以后的顺利退出。
  (3)监管(w)。对风险投资的监管是风险投资家避免损失和获得收益的必要手段。在风险投资运作初期很多风险企业会遇到S曲线陷阱问题(图二),而通过风险投资家的服务和监管协助企业发展、实现企业利润,使那些不愿意向股份公司追加资本的风险投资家于后一阶段投资,即公司完全走出了S曲线陷阱,不必再考虑企业破产失败的可能性。
  所以风险投资家必须每月都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严密的监督,审核企业财务月报是否与投资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则及时提出警告并重新审视下一期投资。为企业提供有益的产品销售分析,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查服务,参加董事会议,利用风险投资家在投资领域的优势为公司在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以及运用投资计划来促使风险企业进行人事变动等。这里风险投资家必须成为风险企业中自由、而又能够提供帮助的职员,以致最终实现风险投资的增值,形成增值的风险资金。
  (4)退出机制(r)。风险投资公司敢冒风险大胆投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回报。风险投资家应使创业者清楚,风险投资家的五年内当投资达到最高值的时候卖出。退出的方式有公开上市发行、出售、股票回购、兼并以及清算或破产等方式。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学会从他们的投资组合中获取流动性的方式。在拥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的美国,据统计(见表2),约30%的风险投资是通过公开上市发行的方式退出的,有力地推动了这些企业资本结构和财务结构的调整。出售可分为一般收购、第二期收购和股票回购等三种形式。统计表明,通过这三种形式退出的美国风险投资的比例分别为23%、9%和6%,三项合计共38%,比公开上市发行所占的比例还高。另外,风险投资的巨大风险反映在高比例的投资失败上。美国有32%的风险投资是通过清算方式退出的,损失为原投资额的36%。
    表2  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百分比(%)
公开上市发行                      30%
收购                          23%
第二期收购                       9%
股票回购                        6%
清算                          32%

  
    2、宏观因素
  (1)法规和政策因素(L)。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和政策是风险投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所必须的宏观因素。在进行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必须涉及到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条款,完善这些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规范风险投资市场,保护投资人和企业双方的利益。政府也可以相应的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法》等约束投资者的行为,规范风险投资运作,使风险投资健康有序的发展。而政府的政策能够为风险投资主体提供利益驱动。政府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风险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为发展风险投资均有相关的具体政策出台(见表3),其函概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中介机构、审查机构、投资领域、税收政策以及交易制度作相应的规定。比如,在增值税问题上,台湾对投资于风险企业的投资者实行个人投资抵扣(相当于减税制度),而对于投资于一般公司或行业的个人无此项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也可以提供软贷款鼓励风险投资支持高技术中小企业,为风险投资走出S曲线陷阱提供条件。
  (2)技术创新因素(T)。风险投资是高技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技术经济发展则是依存于高技术的发展。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以技术创新为生命线的。因此,如果没有技术创新的需求,风险投资的供给将失去其价值。所以在发展风险投资业必须以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的客观需求为动力,不可主观盲目去遍地开花。
  (3)金融市场因素(M)。风险资本市场是当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高度结合的产物。风险资本市场为了满足高技术产业发展速度经济性的要求,要具有速度投融资的功能;为了满足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关联经济性的要求,应具有提供组合投融资的功能;为了满足高技术产业发展范围经济性的要求,要具有规模投融资的能力;为了满足高技术产业发展范围经济性的要求,要具有广泛投融资的功能,如此才能保证系统的风险资本供给。金融市场是实现该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多阶段性、结构耦合性、工具多样性的风险资本市场环境。并不是仅仅有了一些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进行风险投资运作的。风险资本的竞争性、流动性和增值性,来源于高技术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的系统性、金融市场的完善性。
    表3:英国、美国和台湾地区针对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附图
  (4)风险资本家因素(C)。在实施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中,风险投资家并不满足于扮演消极的投资人角色。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通过对所投资企业运作过程的积极参与,为其未来的成功正如了增值活力。当资金的供给者和使用者结成合伙关系并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时,风险资本运作的效果就达到了其最理想的状态。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家对特定项目投资过程一系列环节的积极参与,才使风险投资家从消极的资金供应者和投资上中脱颖而出。另外,风险投资与传统的银行业有很大的不同,在其整个过程当中有着鲜明的个人特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具有较高的素质。根据Chris  Thompsom对600名美国独立的风险投资家进行研究,其中97%有一个学士学位,85%获得硕士学位,55%获得MBA,18%从哈佛获得MBA。另外还有21名博士学位,14名拿到了会计师证书(CPA或CFA),并且他们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的经验(各种经验)的平均年限是21.8年。
  通过以上我们对风险投资运作的微观和宏观因素的分析,我们得出风险投资运作的有效性(V)是受以下若干因素的影响:微观因素——风险投资公司的成熟性(i);风险资金来源的稳定和规模(x);审慎调查的完备性(s);监管的有效性(w);退出机制的合理性(r)等。宏观因素——法规和政策的合理性(L);技术创新的丰富性(T);金融市场的完善性(M);风险资本家的高素质(C)等。以上因素均与风险投资的有效性成正相关关系,用函数关系式表示风险投资运

作的有效性为:  
V=m(i,x,s,w,r,......)+M(L,T,M,C,......)

  
  其中:m,M分别代表微观因素和宏观因素
  所以,任何国家发展风险投资都要对风险投资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因素根据自己的国情做出具体的分析和研判,微观和宏观并举,不能顾此失彼。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运作
  基于以上的分析,风险投资若能够在我国成功的运作、发展、壮大,也必须具备微观和宏观的双重因素。我国接触风险投资这个概念比较晚。在80年代中期,中国才开始了对风险投资的探索。198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至1998年,全国22个省市创建的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科技信用社已达80多家,具备了35亿元的投资能力,为许多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宝贵的资金,风险投资业开始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特别是1998年,民建中央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著名的“一号提案”——《加强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使风险投资迅疾升温,成为舆论界和社会各个层面关心的热门话题。虽然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的起步较晚,所以无论在运行机制、还是宏观和微观上都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我国在运行机制上与国际上一般的运作方式上有很大不同。(见图2)
  附图
    图2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运行机制示意图
  首先,政府在科技风险投资体系中的作用是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其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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