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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
    3.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
  鉴于WTO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经过谈判,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以及茶、大米、钨及钨制品、煤炭、成品油、丝等商品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权利。除上述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外,我国还在过渡期内保留了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等商品实行指定经营的权利,但指定经营的期限仅为3年,以后将取消这一制度。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
    4.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1)贸易制度的实施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2)非歧视原则
  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3)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内政策
  在运用产业政策促进本国产业成长方面,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各类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补贴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的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贫困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约20个补贴项目。另外,我国对重要产品和服务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前者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烟草、食盐、药品、民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后者包括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运输和医疗服务等。
    (4)贸易政策审议及过渡性审议机制
  我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承诺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议,审议会在中国入世后第10年终止。此间,我国有权利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约。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确立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期间经历了下放外贸经营权(1979-1986年);推行外贸承包制(1987-1990年);取消外贸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承包制(1991-1993年);实行汇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强外贸宏观管理(1994年至今)四个主要阶段,走出了一条从高度集中、国家垄断的外贸统制管理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逐步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艰难之路。这一系列积极有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加入WTO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成为世贸组织接纳中国的有力砝码。
  尽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现行进出口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及自身的矛盾和问题。
  1.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
  2.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
  3.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

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WTO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截止2001年12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12个,废止356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入世后反倾销等贸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鉴于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领域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仅对现行进出口制度做局部或临时性的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构建与WTO规则相吻合的新型外贸体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竞争发展的新形势。
    三、加入WTO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传统的贸易政策大致可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这两类贸易政策之争一直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建立在竞争优势基础上的战略贸易理论及其相应的管理贸易政策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所接受,这种管理贸易政策兼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者的特点,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博弈力量,维护、提高本国企业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WTO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尽管WTO以自由贸易为宗旨,但同时它又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允许成员在其规则下,对贸易和国内产业成长进行有限但有效的扶植和管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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