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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WTO制定的组织框架和各种协议规则也是“被自由贸易之皮,行管理贸易之实”。
  从全球范围内管理贸易政策的实践效果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一政策体系;而受制于有限的国内市场容量和弱小的高新技术产业,使得战略贸易理论和管理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较少。但我国作为工业部门较为健全、制造业生产和出口能力不断扩张的发展中大国,部分行业的规模经济已经或正在形成,有条件实行促进产业竞争的进出口管理体制。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分享了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但也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伴随着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和贸易壁垒的拆除,国内工业将直面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而在出口激励手段受限的情况下,国内高技术产品出口也必将遇到一定困难。因而,尽管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工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仍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中等技术的加工制造业。但若要从根本上增强中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行纯粹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将很难满足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中长期目标;而着眼于形成动态比较优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WTO规则下,实施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则是我国的现实选择。这一战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产业保护、灵活规范的进口限制和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强调政府对结构调整的积极干预,通过综合运用WTO允许的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机制、政府采购、合理补贴、国内竞争法规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国总体贸易制度的定位趋向中性化,具体政策手段趋向弹性化、柔性化。今后,我国对现行进出口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应循着这一战略思路,在WTO规则框架下展开。
  1.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经济协调,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总体环境。加入WTO并不仅仅是被动接受其规则约束,还意味着获得了参与规则制定的机会。随着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日益巩固,我国在WTO的谈判声音必然越来越响亮,因而应充分利用WTO这一国际对话平台,变以往对国内产业以守为攻、高筑壁垒的保护方式为以攻为守,在多边谈判中,主动缓解竞争压力,为本国争取更有利的贸易条件。同时,在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我国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提高区域贸易的互补性,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2.全面清理、修订进出口政策,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入世后3-5年内,我国外贸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议定书,对现行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修订,使其尽快符合WTO透明、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将改革后的制度在国内统一实施,并接受WTO相关机构的审议。
  3.根据WTO规则,实行主动灵活的进口管理和产业保护
  (1)优化关税结构,逐步缩减关税手段的运用范围。为提高对本国工业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程度,我国应在WTO允许下,实行瀑布式的关税结构,使关税税率随着产品国内加工程度的深化而上升,即对初级产品、中间品的进口免税或征很低的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征收较高关税。为此,中国在入世后的新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可在轻纺产品、中间品的关税上做较大减让,以换取对汽车、化学、机械等最终产品较小的减让。同时,在逐步缩减的关税运用空间下,取消不规范的关税减免,缩小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的差距。
  (2)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能力。入世后,为应对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和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可利用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对国内市场的侵害,维护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利益。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改进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补贴性质、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等的认定技术,完善相关的调查、裁定、磋商和执行程序,以充分体现这些措施的效力。
  (3)运用国内法保障国内产业。我国入世后迫切需要形成完备、严密且与WTO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市场规范,尽快制定《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统一的产业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产业成长的促进作用,在限制国外企业的市场力量的同时,规范国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4.采取柔性化的出口鼓励措施。在WTO下,今后我国鼓励出口应围绕着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采取更有弹性的、温和的制度设计。
  (1)调整出口补贴的方向。WTO并非完全排斥补贴,其允许的补贴主要有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两大类。除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可保留的补贴外,在可申诉补贴方面,今后可以采用为解决大企业长期发展的一次性补贴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债务免除等方式;对于不可申诉的补贴,在WTO规则下,用于R&D的补贴潜力最大。因此,我国应将出口补贴的重点转向产品价值链的研发环节,调整现行的科研和技改政策,把对出口企业的扶植集中到符合WTO规则的R&D补贴上,推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促使我国产业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2)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部分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削价竞销是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屡遭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外经贸管理部门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与国际

接轨的价格体系,从而使国外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失去依据,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避免因出口企业低价竞销而引发贸易摩擦,导致出口市场和效益的流失。
  (3)强化中介组织的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对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外经贸中介协调机制的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应地,外经贸各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应提高现有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涉外的律师、会计、审计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外经贸管理部门及海关、外汇、保险、银行、商检等机构的网络化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规范化的服务。
  收稿日期:2002-04-06
【参考文献】
  [1]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M].人民出版社,2002.
  [3]  WTO与中国工业竞争力问题研究[R].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
  [4]  王允贵.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
  [5]  王允贵.中国加入WTO后的贸易战略与经济发展[J].管理世界,2001,(3).
  [6]  王迎新.外贸体会自改革进展与前途[J].经济研究资料,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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