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股票的债券性
官利”[28](P.686)。
促使晚清股票“官利”属性强化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清政府于19世纪末发行的“昭信股票”的“失信”结局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昭信股票本为清政府为缓减财政危机而发行的一种公债,之所以如此命名,旨在强调其信用的稳固性。用策划本项活动的朝中官员的话说,就是区别于以往国内有关企业发行的“惯于失信”或“获利亦无把握,收效未卜何时”的股票[29](p.8)。虽然朝廷为此颁布了严格的章程,作了还本付息的规定,但这种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则严重背离原定章程,使该项公债的发行,最终演化成为官府的苛派抑勒或强令捐输,使民众怨愤激增,最后不得不停止。昭信股票的社会声誉遂大为败坏,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民众的投资心态。乃至在民众看来,“集股即劝捐别名”,每逢公司募股,则“率皆借词推诿,纵使谆谆开导,亦属藐若罔闻”(注:《河南官报》第51期,引自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8页。)。在这种情况下,集股创业者自然也不得不在付息方面显示其“诚意”。例如陕西铁路总局创办人员在议定西潼铁路招股办法时,就特别强调了严格执行“官利”制度对于挽回昭信股票引发的股票“失信”之社会不良影响的重要意义:“陕西自劝办昭信股票,未能取信于人,以故在上偶有捐输之举,在下即广生疑虑,今办铁路股份,以定期付息为最要之著”;只有如此,方可“坚入股官绅商民之信,期于事成之举,祛疑忌而收利权”[30]。长期受自然经济浸濡的国人,普遍有着“宁可一人养一鸡,不愿数人牵一牛”的习惯心态,这种潜在的“单干”意识本来就难以即时转变。而官方的不良商政,无疑加剧了他们对新式企业投资的恐惧。“是故人之有资本者,宁以之自营小企业,或贷之于人以取息,而不甚乐以之附公司之股。”[31](p.118)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创办者不得不对投资者制定一种利益的保障,即“各省商办实业公司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劝,而广招徕,已属不得已之办法”[32](P.1014)。
近代中国实业界的“官利”制度虽然是一种普遍的作法,但各个企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以民办与官商合办企业为例,除了利率的不同外(注:这一时期企业股票官利利率大致在周年四厘至一分五厘之间,一般以年息五厘至八厘的规定较为普遍。),在计息时间方面,有的企业规定以收到先期股银之后即起息,有的规定股款收齐之时起息,较多的企业规定以收到股款之次日计息。多数企业声明官利发放,不计闰月。也有不少规定常年行息,例如云台山树艺公司明定“(股本)连闰八厘计息”[33](p.19)。民国元年创办的浙江银行则规定:“本银行股本官息按周年六厘计算,即以交股之次日起扣至来年是日止为一周年,前项官息每年分二期发,上半年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终日止;下半年自翌年正月一日起至二月终日止。”[34]股票所载官利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但也有个别企业因应于不同的时期,规定了不同的官利利率。例如汉阳铁厂在实行招商承办时议定的章程规定:“(股东)自入本之日起,第一至第四年按年提息八厘,第五年起提息一分。”官商合办溥利呢革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所收股本,均于缴到之后一日起息,未出货以前按周年四厘算,既出货以后按周年八厘算。”直隶工艺总局劝办之织染缝纫公司则在章程中写到:“本公司……第一年生意未必能遽获厚利,拟第一年各股份按照常年四厘包息……自第二年起,每年结账,各股东一律按五厘官息照股派分。”河南广益纱厂亦规定:“自(股东)交银之日,先付执照一纸,按三厘起利,俟换给股票息折时,须将执照缴销作废,以后统按周年六厘行息,是为官利。”[35]在官利来源方面,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在开工前将股本存庄,以庄息发给股东。官商合办的铁路公司和一些同官方关系密切的企业,如京师自来水公司、南洋劝业会等可以靠政府支持获得息款(注:京师自来水公司于1908年时由农商部奏准,“每年筹官拨官款银十五万两,预存银号,以为保息之用,俾昭大信。将业公司销场发达,余利增多,再将官款分期缴还”。1910年创办的官商合办的安徽泾县铜管山铜矿有限公司则以本省矿务总局所收米捐为保息。同年开办的南洋劝业会也规定:“股东应得官利,按周年八厘计算……商股应发官息,由南洋大臣另筹的款,不在股本内拨付,以固会本。”(分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33页;下册,第781页;章开源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第416页。))。民国初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公司保息条例》,以政府基金为特定行业企业保息。而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未获得利润前,则不得不“移本作息”(注:也有少许企业并未规定“官利”,例如1905年成立的山西同济矿务公司宣布,“本公司所集成本,并无利息,每年结账盈余,先提一分为公积,逐年还本;俟成本还清,即停公积,此后所余净利,提二十五分报效国家,余归公司,除再提红股外,按股分利”(《矿务档》第三册,第1514-1515页)。天津同庆杂货有限公司在1911年颁布的章程声明:“本公司股本并无官利,每年正月结账一次,所有盈余除息项开销外,作为百六十份(分配)”(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947页)。还有的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如无盈余,不得移本付息,致妨营运”(《伊犁将军奏创办皮毛有限公司拟定章程折》,《商务官报》己酉年第28期)。)。企业初创阶段,一般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官利必付”作法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而为支付官利不得不移用股本或高息借贷,对企业来说,更无异于挖肉补疮、饮鸩止渴,严重削弱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关于这一点,张謇在总结大生纱厂与大生崇明分厂创办初期亏损原因时,已作过明确分析,学术界也多有引录,兹不赘述。
对于官利制度的弊端,自晚清开始就受到国内实业家与学者的抨击,梁启超与张謇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明确规定企业没有利润,不得移本付息,对矫正这一不良商业习惯产生了些许作用(注:例如上海龙章机器造纸有限公司至1908年已积亏18万余两,遂召开股东会,经“研究再三”,决议停发当年官利“以符商律”(汪敬虞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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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晚清股票“官利”属性强化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清政府于19世纪末发行的“昭信股票”的“失信”结局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昭信股票本为清政府为缓减财政危机而发行的一种公债,之所以如此命名,旨在强调其信用的稳固性。用策划本项活动的朝中官员的话说,就是区别于以往国内有关企业发行的“惯于失信”或“获利亦无把握,收效未卜何时”的股票[29](p.8)。虽然朝廷为此颁布了严格的章程,作了还本付息的规定,但这种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则严重背离原定章程,使该项公债的发行,最终演化成为官府的苛派抑勒或强令捐输,使民众怨愤激增,最后不得不停止。昭信股票的社会声誉遂大为败坏,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民众的投资心态。乃至在民众看来,“集股即劝捐别名”,每逢公司募股,则“率皆借词推诿,纵使谆谆开导,亦属藐若罔闻”(注:《河南官报》第51期,引自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8页。)。在这种情况下,集股创业者自然也不得不在付息方面显示其“诚意”。例如陕西铁路总局创办人员在议定西潼铁路招股办法时,就特别强调了严格执行“官利”制度对于挽回昭信股票引发的股票“失信”之社会不良影响的重要意义:“陕西自劝办昭信股票,未能取信于人,以故在上偶有捐输之举,在下即广生疑虑,今办铁路股份,以定期付息为最要之著”;只有如此,方可“坚入股官绅商民之信,期于事成之举,祛疑忌而收利权”[30]。长期受自然经济浸濡的国人,普遍有着“宁可一人养一鸡,不愿数人牵一牛”的习惯心态,这种潜在的“单干”意识本来就难以即时转变。而官方的不良商政,无疑加剧了他们对新式企业投资的恐惧。“是故人之有资本者,宁以之自营小企业,或贷之于人以取息,而不甚乐以之附公司之股。”[31](p.118)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创办者不得不对投资者制定一种利益的保障,即“各省商办实业公司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劝,而广招徕,已属不得已之办法”[32](P.1014)。
近代中国实业界的“官利”制度虽然是一种普遍的作法,但各个企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以民办与官商合办企业为例,除了利率的不同外(注:这一时期企业股票官利利率大致在周年四厘至一分五厘之间,一般以年息五厘至八厘的规定较为普遍。),在计息时间方面,有的企业规定以收到先期股银之后即起息,有的规定股款收齐之时起息,较多的企业规定以收到股款之次日计息。多数企业声明官利发放,不计闰月。也有不少规定常年行息,例如云台山树艺公司明定“(股本)连闰八厘计息”[33](p.19)。民国元年创办的浙江银行则规定:“本银行股本官息按周年六厘计算,即以交股之次日起扣至来年是日止为一周年,前项官息每年分二期发,上半年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终日止;下半年自翌年正月一日起至二月终日止。”[34]股票所载官利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但也有个别企业因应于不同的时期,规定了不同的官利利率。例如汉阳铁厂在实行招商承办时议定的章程规定:“(股东)自入本之日起,第一至第四年按年提息八厘,第五年起提息一分。”官商合办溥利呢革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所收股本,均于缴到之后一日起息,未出货以前按周年四厘算,既出货以后按周年八厘算。”直隶工艺总局劝办之织染缝纫公司则在章程中写到:“本公司……第一年生意未必能遽获厚利,拟第一年各股份按照常年四厘包息……自第二年起,每年结账,各股东一律按五厘官息照股派分。”河南广益纱厂亦规定:“自(股东)交银之日,先付执照一纸,按三厘起利,俟换给股票息折时,须将执照缴销作废,以后统按周年六厘行息,是为官利。”[35]在官利来源方面,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在开工前将股本存庄,以庄息发给股东。官商合办的铁路公司和一些同官方关系密切的企业,如京师自来水公司、南洋劝业会等可以靠政府支持获得息款(注:京师自来水公司于1908年时由农商部奏准,“每年筹官拨官款银十五万两,预存银号,以为保息之用,俾昭大信。将业公司销场发达,余利增多,再将官款分期缴还”。1910年创办的官商合办的安徽泾县铜管山铜矿有限公司则以本省矿务总局所收米捐为保息。同年开办的南洋劝业会也规定:“股东应得官利,按周年八厘计算……商股应发官息,由南洋大臣另筹的款,不在股本内拨付,以固会本。”(分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33页;下册,第781页;章开源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第416页。))。民国初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公司保息条例》,以政府基金为特定行业企业保息。而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未获得利润前,则不得不“移本作息”(注:也有少许企业并未规定“官利”,例如1905年成立的山西同济矿务公司宣布,“本公司所集成本,并无利息,每年结账盈余,先提一分为公积,逐年还本;俟成本还清,即停公积,此后所余净利,提二十五分报效国家,余归公司,除再提红股外,按股分利”(《矿务档》第三册,第1514-1515页)。天津同庆杂货有限公司在1911年颁布的章程声明:“本公司股本并无官利,每年正月结账一次,所有盈余除息项开销外,作为百六十份(分配)”(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947页)。还有的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如无盈余,不得移本付息,致妨营运”(《伊犁将军奏创办皮毛有限公司拟定章程折》,《商务官报》己酉年第28期)。)。企业初创阶段,一般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官利必付”作法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而为支付官利不得不移用股本或高息借贷,对企业来说,更无异于挖肉补疮、饮鸩止渴,严重削弱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关于这一点,张謇在总结大生纱厂与大生崇明分厂创办初期亏损原因时,已作过明确分析,学术界也多有引录,兹不赘述。
对于官利制度的弊端,自晚清开始就受到国内实业家与学者的抨击,梁启超与张謇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明确规定企业没有利润,不得移本付息,对矫正这一不良商业习惯产生了些许作用(注:例如上海龙章机器造纸有限公司至1908年已积亏18万余两,遂召开股东会,经“研究再三”,决议停发当年官利“以符商律”(汪敬虞编:《中国
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841页)。)。实业界在革除这一陈规陋习方面也在不断努力。例如在宣统二年(1910年)举行的江苏铁路公司第四次股东会上,有人鉴于公司支出项下,“股本之官利居其半”,股东若再按年取利,“试问利从何出?实无异自抽股本,矧外界觊觎者众,思之殊为寒心”,遂主张“拟不支息五年,即以息作股本,一为固本计,一为扩充计”。不料他的提议一出,“即有反对者群起诘责”。最后投票表决,结果“可者一千六百三十八权,否者六百七十一权,遂决定以股作息”[36]。张謇在大生纱厂和大生崇明分厂多次议停官利,曾一度与股东达成协议,官利递迟两年支付,但迟发的官利则须周年加息六厘,作为补偿。张謇等人在民国初年发起创办中国模范铁工厂时,虽然为股东规定了长年八厘的正息,但又在招股时声明,“惟应从何时支起,须由股东会议决。向来凡公司招股,必自收到股银即日起息,此种办法甚悖商业法理。夫公司尚未营业之时,资本多半用于选屋、购机,余款存庄,收息有限,何从付此八厘官利;若移本以派息,是骗股东也,明得官利,暗耗股本,迨需运本时,不得不以重利求贷于钱庄,此多数公司失败之原因也。本公司名曰模范,甚望股东有以矫正他公司之恶习,一以巩固公司基本为目的,而勿志在派官息也”[37]。商务印书馆于20年代初曾试行过股息公积金的办法,其要义就是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当年度股息超过一分时,应酌量提存股息公积金,此项公积金常年八厘计息,除积成巨款,于扩充股额时改为股份,或遇股息不足一分之年度,酌提该项经费,以为填补外,非经股东会决议,概不得提用。1925年时,该公司股东会又对股息公积金的规定作了修改,即股息公积金常留股本总额四分之一的数目,“专备股息不足一分时,填补股息之用”;股息公积金达到股本总额四分之一后,其溢出之数,当届即行分派,以后每满三年分派一次,或分派现款,或改作股份,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议决(注:童世亨:《企业回忆录》,光华印书馆版,上册,第117-118页,今收入上海书店影印版《民国丛书》,列第三编第74号。)。刘鸿生控制的大中华火柴公司于1931年第二次股东会时通过了增加普通股至三百万元的决议,但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