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股票的债券性
至1932年12月27日只招到11559股,距预期之数尚缺401520元。公司董事会认识到“就本公司业务情形观察,招足此项股额实属非常重要。就一般社会经济情形观察,续募此项股份,事实上必多困难”;另一方面,本公司1932年度应发官、红利与此项未招足之股本额相差无几,而就公司经营状况论,“对于此项巨额之官、红利本无发给现金之可能”。故此,召开第四次股东大会,提议将应发官、红利抵充未招足额之普通股。结果,股东“众无异议”,通过了这一提案[38](P.155)。这些措施虽然对个别企业渡过难关产生了作用,但并未能改变中国实业界惯行的“官利”制度。企业向股东支付官利的现象,到民国时期虽日渐减少,但终未消失。
在股票债券化意识的支配下,投资者从一开始就淡化了对自己作为股东应有权益的正当要求。在近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主要是通过股权机制实现对公司经营运作的监管。股东的应有权利大致包括选举董事与监察人,请求查阅公司账目,就公司营业状况向经理人员提出质询,请求分派应得利益,参与决定公司营业方针等,这些权利是借助在股份均一、股权平等基础上建立的决议和投票机制实现的。股权是投资者基于出资行为而取得股东资格后应得的合法权益,股权机制是近代公司进行内部约束、实现健康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股票“官利必付”制度影响下,民众投资企业后,关于公司寻切事宜多不过问,抑且不愿过问,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如何收受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并不感兴趣,只考虑股息愈大愈有利,毫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32](P.1012)。例如苏州苏经、苏纶两纺织厂股东“除年收股息七厘外,于两厂营业盈亏始终未尝过问”。后来,两厂拟招集股东大会,商议经营方略,但大多数股东表示“但愿年收股息,不愿与共盈亏”[39](p.267)。再如大生纱厂的股东“始终不知厂在何处作何状者……殆十居八九”[40](p.87)。如此,公司股东就成了变相的债权人,他们手中的股票不啻一张借贷字据。因为耽于官利,不重股权,就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脱节,股份公司权力制衡,民主决策的运作机制得不到体现,从而为经营管理人员的独断专行和营私舞弊提供了条件。梁启超曾对此有过检讨:“我国各公司之股东……但求官利之无缺而已”,而于公司经营事务并不过问,则“(公司)职员因利用此心理,或高其官利以诱人,其竟由资本内割出分派者,什而八九……股东初以其官利有着也,则习而安之,不知不数年而资本尽矣”[31](P.117)。
“官利必付”是晚清股票债券化的突出表现,这种富于民族特色的商业惯习对中国公司制度建设产生的不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当时的外国商人指出:“这种制度一天不改变,中国的公司企业便不能有稳固的发展”[32](p.1012)。今天,当我们抨击这种商业陋习时,更多地应理解当时民众的心态。高利贷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经济背景和民众在此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单干”式的投资心态,固然是根本原因,但股市风潮,和政府不良商政对民众投资心态的打击,恐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此也说明,政府行为和股票市场在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对民众投资心理所产生的不良作用远比良性作用的影响深远。同时也应看到,在致力于公司制度建设时,对民众相对滞后的投资理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营造全社会的良性投资理念,方有利于公司制度建设。这或许是检讨中国近代股票的债券性(第3页)后,对于今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点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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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论赛兰格锡矿[N].申报,188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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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叙[N].申报,1882-09-27.
[17]股份转机说[N].申报,1884-12-12.
[18]论市面清淡之由[N].申报,1883-10-
[19]论股票房屋两案宜立定章以清积牍[N].申报,1885-02-02.
[20]中西公司异同说[N].申报,1883-12-25.
[21]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N].申报,1891-08-13.
[22]论致富首在开矿[N].申报,189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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