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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


美国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通过对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及其独特的业务运作不仅是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和信用交易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系统介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业务运作模式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目前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教育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01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4.7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1.5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11.4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金融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ill公司服务。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已经多元化,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企业雇主、租赁公司、商账催收公司、消费者等。

  (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工作方式从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变

  20世纪60年代之前,“手工作业”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派出人员向各银行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采用纸和卡片等各种原始统计方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形成信用报告,然后向社会出售。20世纪60年代之后,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为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收集、数据库管理和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操作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例如环联公司2001年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亿美元,而通过因特网出售的电子信用报告达到4亿美元。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影响也日益扩大。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美国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库中,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实现。

  (五)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从单一的信用报告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创新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之前,消费者征信报告几乎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唯一产品。20世纪50年代之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开始重视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以占领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部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仅将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作为争取客户的有力手段,而且将其作为新的利润源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谓上的变化反映了其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的历程。起初,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叫信用局(Credit  Bureau),“Bureau”来自于法语,意指“将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最初只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汇集形成信用报告出售,而不提供其它服务,每一家公司很象一个“Bureau”,所以美国人习惯性地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为信用局,随着消费者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逐渐多元化,用信用局(Credit  Bureau)已经很难准确说明这类公司的业务性质,因此从2000年后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本不用“Credit  Bureau”这一称谓。

  (六)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规范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转变

  20世纪70年代之前,没有任何专门法律规范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信用数据开放和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诸如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公平授信、诚实放贷等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出台规范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法律,并于1971年出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现在,美国一直在制定与完善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个人征信服务业也在完善的法律的规范下运作。

  二、美国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从信息收集、产品与服务开发到销售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运作模式,并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收集

  消费者信用数据收集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  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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