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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正义


书馆1985年版;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边沁、穆勒:经济正义是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权利。经济正义应归于自我和他人的权利,不应偏重制度性的东西、偏重契约、偏重形式,而忽略其实质性的内容,忽略人的经济正义要求的倾向。当一种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功利时,它就是正义的。正义只是促进功利的手段而不是独立的标准,惟一的标准是功利。如果在不同制度中选择,只应选取带来较大功利的制度,而不必再另外抽象考虑它是否正义。这种功利论的制度评价方法比契约论实用。它好就好在以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作为正义的第一要义,把“功利优先”作为统摄正义的第一原则,而把契约降为派生的次要原则之一。正义是直接从功利原则引伸出来的,正义原则服从于功利原则。在次要原则发生冲突的场合,正义与否要取决于第一原则。比如,平等本来是一种正义观念,但是并不存在绝对的、普遍的平等。在经济事实中,平等是否正义,关键看是否符合功利原则,符合则正义,反之则不正义。(注:穆勒:《功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4页。)
  4.爱尔维修:经济正义是以合理利己主义为基础的均等分配。作为个人利益的组合,公共利益(公共幸福、公共福利)是正义的标准,其内涵是“人人均幸福”。而要达到幸福均等的惟一方法是财产的平均分配。所以,存在这样一种经济制度,首先保证公民私有财产的基本均等,由此带来每个人幸福均等,再由此保证私人的财产权、人身自由和生命。在这种制度中,没有不幸的人。财产均等既是社会效益,又是个人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两个利益相互保证、和谐一致、兼顾二者即为正义,也即合理利己主义。牺牲个人利益满足公众利益,或为了个人幸福损坏他人幸福,都是不正义的。(注:《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45-550页。)
  5.莫尔、欧文等:经济正义是彻底废止私有制度。“私有财产是贫困以及由此而在全世界造成的无数罪行和灾难的惟一原因。它在理论上是那样不合乎正义,而在实践上又同样不合乎理性。”(注:《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559页。)私有制也许可以采取一些表面符合正义的有限手段,比如规定每人私有田亩和现金的法定最高限额,严禁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利的交易等等,使无财产权的人减轻几分痛苦,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除痛苦。问题在于,只要私有制度存在,其经济活动必以金钱为衡量一切的惟一标准,这其中不可能找到一点正义的痕迹。除非人们认为,一切最好的东西落到最坏的人手里,还可以叫正义;或者凡是我们大多数人所应有的都归少数人瓜分,还可以叫正当。因此,“只有完全废止私有制度,财富才可以得到平均公正的分配,人类才能有福利。”(注:莫尔:《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05页。)
  通过上述对经济正义思想的一般历史考察,可以粗略得出以下结论:
  (1)经济正义问题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与私有制、私有权相伴而生,并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完善而日趋融入经济学和伦理学理论之中。从古罗马法、普通法到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再到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基本上都同意这样的看法:财产权利本质上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以契约形式)相互认可的行为性权利,或由人们共同承认的第三方(政府、法院)裁定的行为性权利。这种权利确定了每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约定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约定的成本。它所形成的一定的经济制度就是确定人们使用稀缺资源时的相应权利地位的一切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总和。(注:科斯·阿尔钦等:《财务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4页。)在这里,经济正义问题和财产权利问题已经连为一体。当人们谈论财产权利、契约的同时,已经不言自明地渗透了他们对正义的理解,而脱离了财产权利,正义就成为无谓的空谈。
  (2)围绕经济正义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私有财产权利是否正义。在这个问题上的所有回答呈现为两极。要么为私有财产权利作正义辩护,要么对私有财产权利进行正义批判。前者在历史上是主流观点,并且成为私有制得以确立的伦理武器。后者的主张也贯穿整个近代,但基本停留在空想层面,没有对私有制本身造成实际的冲击,但也起到了两个作用:为后来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和现代史上公有制国家的出现提供了思想养料;同时促使私有制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改进和完善。
  (3)经济正义问题的第二个焦点是均等财富或均等分配是否正义。这个问题在近代是从属于上一个问题的,但其重要性实际上不亚于上一个问题。没有分配正义问题,财产权的正义问题就没有意义。而且分配问题具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因此,西方思想家在肯定私有制天然合理的前提下,把分配作为经济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而主张公有制的思想家则认为,离开所有制问题,只在分配上做文章,是不可能真正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
    三、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观及其现实主题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正义观是在批判地汲取了人类思想史特别是近代思想史所建树的各种经济正义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时是在马克思投身于为人的自由解放终身奋斗的事业中形成的。空想社会主义的经济正义观点的基本精神被马克思主义所吸收,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使这些正义思想由空想变为科学。
  马克思在1841年《莱茵报》时期开始了他追求正义的事业。他接触到的第一个关乎人的物质利益的现实问题,就是所谓“林木盗窃”的独占财产权利是否正义的问题,这也是促使他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几十年后,恩格斯在致友人的信中说:“我曾不止一次地听到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9卷第446页。)
  在莱茵省议会辩论林木盗窃法时,贵族和土地占有者以法律形式无情否定了农民和穷人历来享有的自古流传下来的在公共土地上放牧、拣树枝和狩猎的权利。马克思愤怒批判了这种公共财产权利私人占有的非正义性:“这种为了幼树权利

而牺牲人的权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最干脆不过了,如果法案的这一条被通过,那么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而把他们当做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这实质上就是把穷人的习惯权利变成富人的独占权。“事物的本质要求独占,因为私有制的利益想出了这种独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137、147-148页。)
  马克思并不否认清晰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取代祖上遗留的模糊的公共财产的进步性和必然性。但是他认为,这并不能真正实现人的解放。阻碍人的解放的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神圣化和享有私有财产权利天然正义的迷信。他在评论法国大革命颁布的资产阶级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时指出:这“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个人权”。所以,资产阶级关于私有财产的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对于那些既有权利而又受习惯保护的人是处理得当的,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权利而只受习惯保护的人却处理不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37-438、144页。)这里没有公平可言。
  马克思就是带着实现真正经济正义的强烈愿望和要求进入经济学批判和研究领域的。他把追求正义并对社会经济的正义性做出正确评价作为自己经济学研究的任务和使命。
  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正义的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逻辑:正义主要源于经济事实,特别是与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变迁和发展紧密相联;经济正义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是在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实践中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人的解放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是不可分的;只有共产主义制度才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因而才是最正义、最理想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制度。“许多人要正义,即要他们称为正义的东西,但他们并不因此就是共产主义者。而我们的特点并不在于我们一般地要正义——每个人都能宣称自己要正义——而在于我们向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私有制进攻,在于我们要财产公有,在于我们是共产主义者。”“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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