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正义
1版第42卷第431页,第1卷第582页。)
在其现实性上,经济正义是一切经济关系所含正义性的总和。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所有制的正义性问题,一是收入分配的正义性问题。
关于所有制的经济正义问题,是随着人类历史上最先出现的财产权利即私有财产权及其制度形式的发展、变迁、完善的历史进程而逐渐清晰地呈现和展开的。正义与所有制同根同源,共生共存。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哪怕是彼此对立的所有制,都包含着某种符合历史条件的正义精神和把自身视为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否则,这种所有制就不会产生和运行。相应地,思想家们都以不同的理论形式表达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和观点,都以自己的学说为主张正义的学说,都以正义为绳,臧否现存所有制和描绘未来所有制形态。老伏尔泰曾说,尽管民族、时代、历史条件各不相同,人类对于正义概念的接受总是一致的、普遍的。甚至犯了大罪行,也仍然是在正义的名义下进行的。(注:《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4页。)这说明,为某种所有制辩护的正义理论是否必要或应否提出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所有制才能从根本上体现正义要求,什么样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和结构才能趋向实际满足这种正义要求,什么样的经济正义理论才能如实表达正义精神,并指导符合正义的所有制的建立和完善。
有关所有制是否正义的问题,至少涉及两个层次:1.某种所有制是否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质要求,是否有助于实现人对自由理想的追求;2.特定的财产权关系是否体现了人与人的公平正当关系,是否有助于人们自主选择体现这种关系的方式和维护这种选择的权利。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审视这两点,可以说,人类社会相继出现的私有制能够历史地、部分地、相对地、暂时地实现经济正义,但只有最终消灭私有制,才能完全彻底地实现经济正义。因此,“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6页。)
历史上私有制的正义性,在于它们通过制度和规则安排,清晰界定了私人财产权利,满足了人性中自利要求的一面,并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的无止境私欲加以规范,以“私恶即公利”的方式增加了社会福利总量,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马克思承认任何所有制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以具体个人利益驱动为首要原则和内在逻辑的。他不同意那种认为共产主义者应该奉社会为最高价值和目的、要为社会而牺牲个人的观点,指出:“人们丝毫没有建立一个社会的意图,但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使社会发展起来,因为他们总是想作为孤独的人发展自身,因此他们也就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来获得他们自己的发展。”“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他们的突出的地方正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产生。”但是,私有制的正义性既不是天然的,也不是永恒的。从根本上说,私有制非但没有使人实现自己的本质,反而导致人的本质的异化和丧失,人的非人化。解决这种问题的唯一办法是消灭私有制,通过“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使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35页,第1卷第439页,第3卷第275页,第42卷第123页。)
马克思之后一百多年的共产主义运动史表明,私有制的消灭,公有制的建立和巩固,有赖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如果脱离现实生产力的物质基础,盲目搞单一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正义的理想就会沦为空想,甚至走向反面。作为期望正义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一个“公”字就天然带来正义的。必须从特定国家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出发,寻求各个阶段公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和所有制的最佳结构。正如马克思所预言的,新的所有制“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应当“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任意一种公有制形式喊着正义口号就能消灭私有制的,私有制“只有通过它的所有制改造成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成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9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26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8卷第21页。)这正是中国当前所有制改革最深层、最核心的问题,即不仅要提高效益,而且能否和如何实现经济正义。忽视了后一点,改革就失去了意义,也不能成功。
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正义问题,既从属于所有制的正义问题,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恩格斯曾经指出:“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
通常讨论的分配正义,重点放在规模分配的正义上,即研究在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影响各阶层、家庭、个人所得份额变动的因素,怎样变动、变动幅度多大才是公正的等等问题。实际上,规模分配正义与功能分配正义是正相关的。在私有制经济中,功能分配直接决定着规模分配。收入差别上前者多大后者就多大,前者正当后者就正当。在公有制中,这种关系稍微复杂一些,功能分配只能通过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对个人或家庭消费基金总额的制约间接地影响规模分配。近年来,由于中国所有制改革由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结构转化,收入的功能分配对规模分配的影响正在由间接到直接,由隐性到显性,使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分配正义的讨论,探讨所有制中的经济正义问题。
由于规模收入分配具有直观易辨的特点,我们也可以相对独立地直接根据测度个人或家庭收入差别的大小来判断分配正义与否。这种差别包括相对差别和绝对差别,前者指收入比重或所得份额,后者指货币或其他实物指标所得实额的差额。分配正义主要衡量相对差别变动的合理性,同时考虑绝对差别的底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者认为差别的无限拉大是天经地义的“公平”的分配。而当代资本主义则在不触动私有制的前提下,在社会福利和分配制度中较多地引入经济正义目标和手段。如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补偿原则,首先是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而后当不平等时,只有“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不错时,才是正义的”。(注:罗尔斯:《正义论》,第14页。)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则长期以为,只要建立公有制,分配正义问题就自然解决了。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当今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分配领域里逐步实现正义。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制度(工资)内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尚未打破,制度(工资)外的收入差距已经呈现出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而又失控的局面,使分配正义的目标和现实形成巨大的反差。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上述经济正义的两大现实主题亦可称为两大层面:第一,基本经济制度包括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是否正义或是否趋向实现正义及其理由,这可以称作经济的目的正义问题;第二,在所有制及其分配制度的选择、调整、重构、改革和完善中如何实现正义以及对其评价问题,这可以称作经济的手段正义问题。一般而言,目的正义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性,而手段正义则相反。同时,它们又是相互包容的。目的正义寓于手段正义之中,而手段正义在一定意义上是向着终极目的正义趋近的阶段性目的正义。只有当两大现实问题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我们才能说,新的经济制度安排不仅仅是形式变换或结构调整,而且是赋有正义的伦理精神内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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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现实性上,经济正义是一切经济关系所含正义性的总和。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所有制的正义性问题,一是收入分配的正义性问题。
关于所有制的经济正义问题,是随着人类历史上最先出现的财产权利即私有财产权及其制度形式的发展、变迁、完善的历史进程而逐渐清晰地呈现和展开的。正义与所有制同根同源,共生共存。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哪怕是彼此对立的所有制,都包含着某种符合历史条件的正义精神和把自身视为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否则,这种所有制就不会产生和运行。相应地,思想家们都以不同的理论形式表达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和观点,都以自己的学说为主张正义的学说,都以正义为绳,臧否现存所有制和描绘未来所有制形态。老伏尔泰曾说,尽管民族、时代、历史条件各不相同,人类对于正义概念的接受总是一致的、普遍的。甚至犯了大罪行,也仍然是在正义的名义下进行的。(注:《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4页。)这说明,为某种所有制辩护的正义理论是否必要或应否提出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所有制才能从根本上体现正义要求,什么样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和结构才能趋向实际满足这种正义要求,什么样的经济正义理论才能如实表达正义精神,并指导符合正义的所有制的建立和完善。
有关所有制是否正义的问题,至少涉及两个层次:1.某种所有制是否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质要求,是否有助于实现人对自由理想的追求;2.特定的财产权关系是否体现了人与人的公平正当关系,是否有助于人们自主选择体现这种关系的方式和维护这种选择的权利。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审视这两点,可以说,人类社会相继出现的私有制能够历史地、部分地、相对地、暂时地实现经济正义,但只有最终消灭私有制,才能完全彻底地实现经济正义。因此,“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6页。)
历史上私有制的正义性,在于它们通过制度和规则安排,清晰界定了私人财产权利,满足了人性中自利要求的一面,并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的无止境私欲加以规范,以“私恶即公利”的方式增加了社会福利总量,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马克思承认任何所有制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以具体个人利益驱动为首要原则和内在逻辑的。他不同意那种认为共产主义者应该奉社会为最高价值和目的、要为社会而牺牲个人的观点,指出:“人们丝毫没有建立一个社会的意图,但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使社会发展起来,因为他们总是想作为孤独的人发展自身,因此他们也就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来获得他们自己的发展。”“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他们的突出的地方正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产生。”但是,私有制的正义性既不是天然的,也不是永恒的。从根本上说,私有制非但没有使人实现自己的本质,反而导致人的本质的异化和丧失,人的非人化。解决这种问题的唯一办法是消灭私有制,通过“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使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35页,第1卷第439页,第3卷第275页,第42卷第123页。)
马克思之后一百多年的共产主义运动史表明,私有制的消灭,公有制的建立和巩固,有赖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如果脱离现实生产力的物质基础,盲目搞单一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正义的理想就会沦为空想,甚至走向反面。作为期望正义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一个“公”字就天然带来正义的。必须从特定国家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出发,寻求各个阶段公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和所有制的最佳结构。正如马克思所预言的,新的所有制“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应当“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任意一种公有制形式喊着正义口号就能消灭私有制的,私有制“只有通过它的所有制改造成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成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9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26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8卷第21页。)这正是中国当前所有制改革最深层、最核心的问题,即不仅要提高效益,而且能否和如何实现经济正义。忽视了后一点,改革就失去了意义,也不能成功。
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正义问题,既从属于所有制的正义问题,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恩格斯曾经指出:“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
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44-545页。)在这里,收入分配概念分为两种:一是功能或要素收入分配,即从收入来源角度规定收入分配,涉及各种生产要素投入与其所得份额的关系。功能收入分配的正义与否内含一定所有制及其财产权利正义与否的问题。二是规模或个人(家庭)收入分配,即从收入量化角度规定收入分配,涉及所得者规模和所得总额的关系。规模收入分配的正义与否实际体现了一定所有制的变迁或改革的目的正义与否。
通常讨论的分配正义,重点放在规模分配的正义上,即研究在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影响各阶层、家庭、个人所得份额变动的因素,怎样变动、变动幅度多大才是公正的等等问题。实际上,规模分配正义与功能分配正义是正相关的。在私有制经济中,功能分配直接决定着规模分配。收入差别上前者多大后者就多大,前者正当后者就正当。在公有制中,这种关系稍微复杂一些,功能分配只能通过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对个人或家庭消费基金总额的制约间接地影响规模分配。近年来,由于中国所有制改革由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结构转化,收入的功能分配对规模分配的影响正在由间接到直接,由隐性到显性,使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分配正义的讨论,探讨所有制中的经济正义问题。
由于规模收入分配具有直观易辨的特点,我们也可以相对独立地直接根据测度个人或家庭收入差别的大小来判断分配正义与否。这种差别包括相对差别和绝对差别,前者指收入比重或所得份额,后者指货币或其他实物指标所得实额的差额。分配正义主要衡量相对差别变动的合理性,同时考虑绝对差别的底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者认为差别的无限拉大是天经地义的“公平”的分配。而当代资本主义则在不触动私有制的前提下,在社会福利和分配制度中较多地引入经济正义目标和手段。如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补偿原则,首先是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而后当不平等时,只有“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不错时,才是正义的”。(注:罗尔斯:《正义论》,第14页。)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则长期以为,只要建立公有制,分配正义问题就自然解决了。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当今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分配领域里逐步实现正义。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制度(工资)内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尚未打破,制度(工资)外的收入差距已经呈现出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而又失控的局面,使分配正义的目标和现实形成巨大的反差。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上述经济正义的两大现实主题亦可称为两大层面:第一,基本经济制度包括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是否正义或是否趋向实现正义及其理由,这可以称作经济的目的正义问题;第二,在所有制及其分配制度的选择、调整、重构、改革和完善中如何实现正义以及对其评价问题,这可以称作经济的手段正义问题。一般而言,目的正义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性,而手段正义则相反。同时,它们又是相互包容的。目的正义寓于手段正义之中,而手段正义在一定意义上是向着终极目的正义趋近的阶段性目的正义。只有当两大现实问题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我们才能说,新的经济制度安排不仅仅是形式变换或结构调整,而且是赋有正义的伦理精神内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