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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正义


当代伦理学特别是经济伦理学的发展,已经把自己的注意力由德性伦理转向了制度伦理。这一转向不仅仅是研究视角的转移,更重要的是研究方法及所运用的核心范畴发生了变化,并在此变化中蕴含着伦理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调整。如果说传统的德性伦理的核心范畴是“善”的话,那么现代的制度伦理的核心范畴就是“正义”。当我们从经济伦理角度来研究制度伦理的时候,这里的正义范畴就不是泛指正义一般,而是特指经济正义。经济正义既是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又是经济伦理学追求的目标。
  经济正义问题是典型的经济学和伦理学交叉的命题,它不只是讨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一般道德行为规范,因为这仅靠一般伦理学对若干经济案例或经济现象加以分析就够了;也不只是讨论社会发展中的一般经济规律,因为这仅靠一般经济学方法对人的交往和行为偏好加以审视就满足了。它实质上是指,无论什么经济学流派,无论它们提出的问题林林总总、千差万别,最终都不可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任何经济制度安排都内含着经济正义要求,任何经济学研究都离不开道德责任,离不开对某一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中人的终极命运的关怀。
    一、关于经济正义范畴
  要理解经济正义范畴,首先要廓清善与正义的异同。
  中外传统伦理思想都强调善的德性。所谓善,侧重于从个人道德动机、义务或责任的角度来评价道德行为,它所追求的是美好的理想,甚至崇高的道德境界。任何一个时代,人们所推崇的善都是不作经济分析的、不计成本的,所谓“乐善”即为“好施”,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善,就是看行为人是否自愿使其付出大于所得,一旦这个“大于”大到只贡献不索取,无私奉献、不计报酬,就是“至善”,至善者即圣贤。显然,任何社会都需要这样的善,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景仰这样的善,但达到至善境界的永远只能是少数人。需要指出的是,善在这里是超经济的范畴,除非重新解释和定义,否则不能用它来进行制度伦理或经济伦理分析。
  而正义则不同。正义侧重于从制度、秩序、法则、权利、整体的角度来把握人的行为选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无论人们道德境界高下都必须服从正义的要求。正义所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化,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化,人的付出和获取的对称化,人对效率与公平的正当需求和满足的刚性化。
  正义又不同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土生土长”的义的范畴。正义(Justice)的词根Jus来自拉丁语,包含着法度和权利。义和正义的实质性区别主要在以下两点:
  第一,义是外在于法的。既外在于现代法治体制中的法,也外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刑”为核心的“法”。义从“法”外维系以君权为中心的人治社会,是“法”的重要补充,在中国传统伦理关系中不可或缺。而正义则是法治社会中法的伦理精神和价值目标,是法的精髓,是法之为法的根据。它作为规则内在于每个社会个人,同时作为超越规则之上的理念,不允许有任何个人凌驾其上。
  第二,义是外在于利的。或者与利截然分离对抗,或者与利保持一种主从重轻关系。而正义则始终是内含利的,可以说,正义的提出就是源自利益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古希腊思想家早就提出,正义不可能独存,凡彼此没有相互利益关系者的行为,就没有正义或非正义可言。这一点在经济伦理中极为重要。由于正义包含甚至源于利益,所以,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首先是经济正义。一般正义和经济正义的层次性在于:
  一般正义首先是作为人的理想性存在,作为判断一定体制中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意义,作为衡量人的价值、尊严、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标尺而设定的。这是社会体制的内在精神或理想性规定。因此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注: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经济正义则在正义的一般意义之下,突出反映了正义的实践理性精神或现实性规定。即人的经济行为需要选择理想的体制性目标和规范,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冲突需要平衡和解决。
  大体上可以从四个角度把握经济正义:一是自主权利角度,经济正义首先是指经济人享有并自主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和由此形成的经济自由和履行契约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二是合理分配角度,经济正义最终实现于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既包含由机会公平、程序正义和公平竞争带来的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又包含使最大多数人福利增长的人道主义关怀;三是主体心态角度,经济正义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心理预期的满足程度,有赖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萌生的正义感和认同感;四是人的本质角度,经济正义最根本的是指人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由和解放,实现自己的本质,求得全面发展。简言之,经济正义就是一定经济制度的意义元素或经济的精神。
    二、关于经济正义的一般历史考察
  我们可以在古希腊思想家那里找到现代经济正义概念的萌芽,如:柏拉图关于建立财产权利和财产关系恒定不移的秩序的正义观;(注:《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6-163页。)亚里士多德关于遵循财产占有和行使财产权利的适度与中道的正义观;(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伊壁鸠鲁关于扼守财产交往关系中的互利和约定的正义观(注:《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96-97页。)等。这些古代的正义观念已经初步提出了经济正义的基本形式和实质内容,前者是秩序、适中、履约和承诺,后者是权利、和谐、互利和恰当。当然,在古希腊时期,这一切都蛰伏在善的最高理念统摄之下。
  近代资本主义撩开了传统伦理的善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以资本原始积累、金钱拜物教为表征的恶成为推动历史的杠杆。靠劝善向善的个人德性修养全面节制恶已不可能,因此,作为制度伦理的社会体制第一美德——经济正义范畴凸现出来,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
  (1)近代经济正义思想和资本主义伦理精神契合,相得益彰。
  (2)近代经济正义思想和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价值基础天然合拍,有可通约性。
  (3)经济正义问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产权制度的各个领域被多角度、多方面地深入探讨,促进了这个制度的进步和日益完备。
  (4)此时经济学已获得独立的发展,经济正义问题由单纯人文学者、伦理学家、哲学家的一般研究对象转化为经济学家介入的共同研究对象,成为经济学理论的具有基础性、渗透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伦理思想演变成经济伦理学。
  (5)与此同时,出现了对私有制的正义性的怀疑和批判,出现了以实现公有制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正义理论,成为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经济正义观的思想来源。
  近代经济正义思想的代表性观点有:
  1.格劳秀斯:正义必须以人类的社会本性和自然权利为基础。权利的道德意义就是正义。因此,经济上的正义就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有一定约束的有限私有财产权,是公共权力与财产权利之间不对称但却合理的关系。(注:《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580-583页。)
  2.霍布斯、洛克、休谟等:经济正义就是维护和履行契约。契约是经济主体双向承认的形式,它表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每个主体享有财产所有权,并承认和尊重他人享有和自己一样的权利。履行契约是正义的起点和源泉。契约的权

威高于王权或政府权威。经济正义依存于契约和契约所界定的权利。判定一个社会状况正义与否的惟一标准是守约、履约还是违约。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正义的要求是历史的。比如,在未来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黄金时代”,人人可以各取所需,无需界定各自的权责,那时正义因毫无用途而无需存在;而在过去生活必需品极度匮乏的“贫困状态”下,你争我夺,人人自危,正义则让位于人们自我保存的本能而难以实现。只有在有了一定财富又不充分的现实社会经济状态中,正义才有存在的可能和必要。这时,人的利己本性产生对有限财富的无限占有欲望,就需要正义通过居于契约之上的裁决力量来约束和规范这种占有私欲;同时因人的欲望与自身满足欲望的能力不对称,与有限财富不对称,就需要用“公共的功利”来平衡,这种平衡就是正义的实现。简而言之,“正义的根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正义的完善说明了财产权利的完整。契约同时产生正义和财产。正义产生于人获得财富与经济权利的需要,其直接表现是以契约为基本形式的稳定的经济关系。(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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