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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平。尽管两种专利权属政策的理论依据不同,但在实际执行中,都有具体措施平衡职务发明人和雇主的利益。雇主优先的制度强调建立激励机制,保证职务发明人的利益,调动其创新积极性。发明人优先的制度允许雇主优先实施专利,维护了雇主的利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或受让人。有了这条规定,雇主必须尊重职务发明人,没有发明人同意或授权,雇主就不能擅自拿雇员的职务发明去申请专利。

  三是政府财政资助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利用和转移技术,政府有权将技术成果转给其他单位继续利用。为了保证技术的利用和转移,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实验室是政府投资建立的,更应该负有技术转移的任务。因此,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促进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

  四是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共享,提高技术资源利用效率。有些国家赋予承担基础性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大学、研究开发联合体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以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通常,大学在合作研究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优先权;研究开发联合体完成的成果知识产权归联合体所有,或通过多家许可的方式,实现联合体内成员共享;具有公共技术平台作用的非营利机构往往保留非排他许可权利等。

  五是明确产权关系与激励机制结合。在制定知识产权权属政策时,要分清产权关系和激励机制的区别,不能因为激励而混淆了产权关系。如,政府所属研究机构的放权和政府资助项目的放权不同。政府研究机构的放权政策是在明确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前提下,扩大机构处理知识产权的自主性;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研究项目承担单位。

  六是知识产权基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配合。根据国际经验,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权属的一般原则,同时,制定一些补充法律和行政条例规定公务员职务发明、公共机构和政府合同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政策。

  (二)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知识产权制度正在建立之中,知识产权权属政策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基本上归国家所有。改革开放以来,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相继出台,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属的一般原则。但是,对公共机构、政府资助和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不够明确,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二是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脱节,重成果轻知识产权。目前,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都缺乏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项目选题缺少知识产权查新,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严重;项目成果管理以成果奖励制度为主,重成果,轻专利,研究项目缺少实用性,无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利用方面,缺少有力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成果转化政策,研究成果得不到有效利用。

  三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现行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但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到位。首先,专利法规定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雇主。这说明不仅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雇主,专利申请人也是雇主。其次,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事业单位都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结果,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发明的比例远低于非职务发明,重大发明少,专利的技术层次和实施率都较低。

  四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所有轻扩散。长期以来,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的责权利不清,名义上归政府所有,实际中又缺乏必要的管理,结果形成了名义上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在放权的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为了调动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利用其研究成果的积极性,2002年科技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处置权。该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根据资助对象、项目性质等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转移技术的义务和约束条件,缺少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五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运行体制不利于技术扩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大都是非营利机构,通常不具有产业化和生产职能,其研究开发成果主要通过专利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社会转移和扩散,有专门法律约束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大学)经营收入的使用。尤其是大学被作为全社会基础研究的公共平台,政府资助大学并把知识产权留给大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大学资源,向社会扩散技术。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后,大学和事业型科研机构大都自己办企业,许多研究成果用来内部产业化和创收。结果,大学和事业型研究机构不仅没有形成研究开发的公共平台,反倒变成社会资源的“漏斗”。目前,政府资助的一

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在科研院所和大学,在现行体制下,若没有相应配套管理机制,这些机构难以发挥技术扩散的作用。

  (三)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的几点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

  坚持保护所有者权益与技术扩散相结合,保护投资者与鼓励发明人相结合,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专利法为基础,根据资金来源、技术性质和机构性质分类制定补充法规,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目前,应重点完善职务发明权属政策和落实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细化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和管理,明确公共机构、大学和非营利机构等公共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2.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机制

  在技术创新中,人的素质和创造能力起决定性作用,建立专业人员可以自由发挥所长的激励机制是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重要内容。职务发明权属政策应在雇主优先的基础上,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机制。一是强化雇主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二是以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为主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雇员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同时,借鉴德国的经验,允许雇主选择实施雇员非职务发明专利。三是落实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主要靠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切实建立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不能把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简单地看成收入分配问题,而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与必要的保障。

  3.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是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二是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放权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4.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与科研机构和大学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科研体制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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