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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实验在微观经济分析中的作用


出独立的、确定的、货币的价值项v[1],…,v[N],行为者I知道他自己的出价v[,1],但是对其他人的出价信息(概率分布)P(v)不确定。这样E[i]=[v[,i],P(v),N],假如此交易制度是“第一价格”密封式出价拍卖,规则是全部N个出价者每人在宣布拍卖开价的时间t[,0]至结束出价的时间T之间的任意时间只能提出一个出价b[,i]。因此m[i]=b[,i],0≤b[,i]≤∞,I=1,…,N;假如我们将行为者按出价次序编号,则有b[,1],…,b[,N],并且b[,1]>b[,2],…,>b[,N](假设这些出价之间没有关联)。那么m=(b[,1],…,b[,N])就包含有所有N个行为者的出价信息集。在最初的价格拍卖制度下定义I[,1]=(I[i,1],…,I[N,1]),其中I[i,1]=[h[1](m)=1,c[1](m)=b[,1]]及I[i,1]=[h[i](m)=0,c[i](m)=0],i>1。这也就是说,此物件判给最高出价者,即i=1,其价格等于其出价额,他支付b[,1],而所有其他N-1人什么也没有得到,也未支付什么。以这种情况与“第二价格”密封式出价拍卖制度对照,即:I[,2]=(I[1,2],…,I[N,2]),其中I[1,2]=[h[1](m)=1,c[1](m)=b[,2]]及I[1,2]=[h[i](m)=0,c[i](m)=0],i>1;即是最高出价者得到了拍卖物,但是他支付的价格等于次高出价者所提出的出价,而所有其他N-1人则既得不到拍卖物,也不用支付任何东西。
  另一个例子是“双口头”拍卖。在这种价格拍卖制度下,M[i]=b[,i]=β(V[,1],N>1|I[,e])≡V[,i],i=1,2,…,N,即对于每一个I≠1,都有动机将出价提至V[,1]来期望中标,而经济行为者1则发现他并不需要出价V[,1],至多只要出V[,2]+ζ(ζ假定为拍卖的标准的递价增量,且ζ小于任何两个相邻的估价之间的差额)就可以得到拍卖物。这意味着:均衡价格P[,e]必定满足V[,2]+ζ<P[,e]<V[,1]-ζ,将拍卖物配置给经济行为者1是有效的。这种形式也可以叫做“双口头”拍卖。值得注意的是“双口头”拍卖在证券和商品交易中及前面所讨论的实验性市场中被广泛使用。“双口头”,亦即“双向叫价”。在一个双向叫价市场中,卖方从高向低叫价,买方从低向高叫价。任何一个买主或卖主都可以在任何中意的价格上成交,成交的价格公布在市场上,这也是公认的效率最高的市场机制。(注:Loudholm,Russell  J.,What  affects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rket?Some  answers  from  the  laboratory,The  Accounting  Revieus.66:486-515.1991.)
    (二)行为者行为
  一个微观经济系统是由在集合M中的行为者的行为选择所构成的。在对于经济活动的静态的,或最终结果的描述中,行为者行为可以定义为一个函数m[i]=β[i]。每个行为者的信息传送行为β[i](e[i]|I)。
  在这个框架范围内,应该看到,行为者并不能直接选择分配,只能在将信息带进分配的规则之下,运用决定分配的制度选择信息(你不能够选择去“买”一个被拍卖的项目,只能选择在拍卖中提出哪一个特殊的出价)。然而,分配及成本估算规则,可能对于行为有重要的刺激作用。因而一般来说,信息将取决于这些规则。所以,市场作用的结果,将是制度行为和行为者行为结合的产物。
  每个行为者的信息传送行为β[i](e[i]|I)决定了由行为者I所传送的分配决定信息m[i]。此函数中,基于制度I这一条件,意味着行为者的行为取决于制度安排。行为者行为是指其在既定环境e[i],根据制度I[,i]所进行的出价行为。如果行为者I分配到价值V[,i],则环境可定义为e[i]=(V[,i],V,N),并且行为者行为可观察到:
  附图
  这一信息传送机制可以用下图表示:(注:Smith  Vernon  L.,Micro-economic  Systems  as  An  Experimental  Scie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u.72(5).December.1982.PP.923-955.)
  附图
  传统上对于一个系统表现的评价标准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因此,在这个微观经济系统中,系统运行结果X与微观经济环境e之间的联系也应该定义为帕累托最优,即上图中字母P的含义。系统运行机制H[i][B[1](e[1]|I)…β[N](e[N]|I)]:e→m→X[i],表示给定制度,信息m[i]取决于行为者行为e[i],并且所有行为者所传送的信息反过来又通过制度决定了结果X[i]:  
H[i](m)=H[i][β[1](E[1]|I),…,β[N](E[N]|I)]
及:C[i](m)=C[i][β[1](E[1]|I),…,β[N](E[N]|I)]

  
  在行为者的环境、制度及他的行为动机的假设基础上,一个适当的行为者行为理论允许我们推导出一个特殊的β函数。拍卖理论可能是完全由制度规定的经济理论仅有的一部分,例如,在第二价格密封式出价拍卖中,对于每一个行为者的主要战略是简单地按他或她的价值出价

,即是  
b[i]=β(E[i]|I[,2])=β(v[,i]|I[,2])=v[,i],i=1,…,N

  
  结果是b[,1]=v[,1]是得胜的出价,同时行为者1支付的价格为v[,2]。同样,在“双口头”拍卖中,行为者1最终用抬高出价到v[,2](或者稍高一些)的方法将行为者2挤出,然后以这个价格得到了拍卖物。在第一价格拍卖中,维克里(Vickrey)在1961年证明了:若每个行为者在一个具有P(v)=v(v[,i]是从一个在[0,1]的恒定密度中抽出的)的环境中,使预期剩余(v[,i]-b[,i])最大化,则我们可推导出非合作性(或纳什(Nash))均衡出价函数,b[i]=β(E[i]|I[,1])=β[(v[,i],P(v),N|I[,1]]=(N-1)v[,i]|N。
  如果所有竞买者对于剩余额都有相同的严格的凹效用函数,比如说U(V[,i]-b[,1]),则所递价函数b[,A](V[,1])将具有这样的特征:
  附图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由于均衡递价函数仅仅取决于估价值,而不是取决于有着任何特定估价值的经济行为者。因而给定估价的顺序,就推导出同样的递价顺序。因此,最高估价者将提交最高递价。这个配置是有效的。然而,如各个竞买者I都有不变的相对风险规避态度ri(这不能被实验者观察到),此时行为者的风险规避效用为[Vi-bI]ri,r[,i]∈(0,1),则维克里递价函数可推广成:
  附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当效用函数不同时,最高估价竞买者不一定就是以最高价竞买者。因为如果他的风险回避程度小于第二或第三高价竞买者,则他的出价可能会比他们的低。
  在第一价格密封式拍卖制度下,纳什均衡策略是提出一个依赖于行为者人数N及其风险规避态度r[,i]对拍卖物估价的固定比例的出价,在第二价格密封式制度下,纳什均衡策略,也即占优均衡策略,就是提出与估价值相同的出价,以充分显示其需求。
  运用上述理论框架,我们有可能把理论和实验的作用及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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