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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


控股公司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三是有利于在我国金融领域形成公平、充分的竞争环境,特别是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如上表所述,目前法律制度环境对各类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待遇是不公平。并且恰恰是对背有大量不良贷款历史包袱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不公平更为突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身消化其历史问题,只能或者主要靠利差收入。在承担转轨时期沉重代价的同时,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与工商企业开展公平竞争,与海外资本开展公平竞争。工商企业与海外资本均可直接或间接地控股国内的金融机构。

  具体有关监管制度的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特性,研究其风险监管,除了需研究其分别由各金融子公司业务本身形成的信用、市场、利率等一般风险外,还必须研究由其“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特性带来的特殊风险。在这方面,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联合形成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及其近几年陆续研究的一些原则,对我国提供了有益的意见。针对中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框架,研究我国的监管制度,必须回答:(1)金融控股公司要否市场准入?要否列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2)若需监管,在我国分业监管框架下,由谁监管?依据是什么?(3)为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控股集团内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重复计算的资本如何剔除?(4)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应有任职资格管理?如何促使其树立金融从业人员的诚信与专业化程度?(5)监管部门如何防止控股集团内高财务杠杆问题的发生?应确立什么样的监管制度或指标?(6)如何充分获得金融控股公司内不受金融监管的工商企业信息?如何防止其经营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金融机构的传播?(7)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披露哪些经营信息,如何披露?(8)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要否制度化、程序化?如何制度化、程序化?要否建立监管牵头人或主监管制度?以上仅是结合我国国情的思考。确立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不少的经验和教训可供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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