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
也为专利技术的转让制度提供了参考。[9]
2.国际贸易与国际技术转让
世界贸易组织法不仅创立国际贸易的新秩序,而且建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投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三个重要的技术转让规定:第一,消除阻碍自由贸易的技术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但如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援助”条款规定,“成员方同意对发展中国家通过双边或适当的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援助的便利,该援助可能是程序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为达到出口市场的卫生检疫适当水平的必要的动植物措施”i10]。然而,这里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并非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永平,而旨在维护技术支持国的利益及国际贸易的畅通。第二,遵循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规范。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国际转让技术亦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协定,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市场准入原则等。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的灵活制度。
3.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与国际技术转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联合国国际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国际环境保护与能源利用相关国际文件,主要从避免和解决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风险和能源问题出发,呼吁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必要的帮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主要侧重作为技术转让客体的专利技术的确权和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主导下的三种协定旨在规范技术转让的制度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主导下的环境与能源相关国际规范侧重于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及国际合作。
(二)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弊端
由于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跨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以及环境等诸多领域,仍存在不少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可拽行性
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条约或决议当中,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或者规定“技术转让是目标”,或者规定“成员国尽最大努力的承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并且缺乏技术转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各国在执行当中随意性比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当TRIPs协定第8.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防止义务时,并非规定“应采取”,而规定“可能需要采取”的表达方式,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约束力。
2.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处于劣势
不管是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范,无不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是技术的供应方,跨国公司是技术转让的主导者,因此要维护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保证技术投资者的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需求方和进口方,技术地位相对较弱,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舞台上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意志更多地得以体现,但是修改和完善已经形成的国际制度的路程还很遥远。
3.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转让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厚此薄彼:重保护而轻流转;注重静态的保护和确权制度,忽略动态的流转制度的确立,即忽略了将智力成果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转让和许可等制度的确立。其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掌握技术转让的主动权,转让与否是“我”的权利,而保护是他国的义务。
如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出发点在于消除贫穷,提高生活质量,协调促进可持续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是其目标。虽然种种现象表明,目前全球能源供应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具有很明显的不可持续性,但是能源作为减少贫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核心,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广泛采用,不仅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与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能源投入有关,因此有益于推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现有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的转让,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等现状,严重阻碍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因此修改和完善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势在必行。
(一)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演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普遍接受的全球政策不仅反映在国际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和政策之中,而且影响了国际组织法律与政策的适用与发展,如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诸如国际热带木材组织和欧洲能源宪章等条约机构。很多条约以及国际法院的判决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确认了各国在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应负有的责任。例如,维拉曼特里法官在盖巴斯科夫一拉基玛洛水坝案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部分”’12],而在WTO海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WTO协定序言中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已被普遍接受为整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概念”。此外,各国普遍加强了可持续发展立法活动,如纳米比亚通过了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宪法修正案,爱沙尼亚则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法》。全世界都意识到可持续发展,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成为国际习惯法。
笔者认为,承认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习惯法律地位的条件尚未成熟,因为尚未形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以及缺乏可裁决的评审标准。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决策导向的工具,其确实代表了一个目标,而且这个目标能够影响案件的结果、条约的解释、国际和国际组织的实践。种种现象表明国际社会正按照里约宣言第27条规定,制订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法,因而在不久的将来可持续发展原则将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
(二)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虽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中,但是促进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可持续发展原则亦将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因此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协调能源技术国际转让中的各种矛盾,是实现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7783.html
2.国际贸易与国际技术转让
世界贸易组织法不仅创立国际贸易的新秩序,而且建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投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三个重要的技术转让规定:第一,消除阻碍自由贸易的技术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但如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援助”条款规定,“成员方同意对发展中国家通过双边或适当的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援助的便利,该援助可能是程序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为达到出口市场的卫生检疫适当水平的必要的动植物措施”i10]。然而,这里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并非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永平,而旨在维护技术支持国的利益及国际贸易的畅通。第二,遵循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规范。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国际转让技术亦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协定,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市场准入原则等。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的灵活制度。
3.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与国际技术转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联合国国际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国际环境保护与能源利用相关国际文件,主要从避免和解决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风险和能源问题出发,呼吁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必要的帮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主要侧重作为技术转让客体的专利技术的确权和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主导下的三种协定旨在规范技术转让的制度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主导下的环境与能源相关国际规范侧重于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及国际合作。
(二)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弊端
由于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跨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以及环境等诸多领域,仍存在不少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可拽行性
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条约或决议当中,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或者规定“技术转让是目标”,或者规定“成员国尽最大努力的承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并且缺乏技术转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各国在执行当中随意性比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当TRIPs协定第8.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防止义务时,并非规定“应采取”,而规定“可能需要采取”的表达方式,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约束力。
2.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处于劣势
不管是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范,无不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是技术的供应方,跨国公司是技术转让的主导者,因此要维护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保证技术投资者的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需求方和进口方,技术地位相对较弱,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舞台上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意志更多地得以体现,但是修改和完善已经形成的国际制度的路程还很遥远。
3.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转让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厚此薄彼:重保护而轻流转;注重静态的保护和确权制度,忽略动态的流转制度的确立,即忽略了将智力成果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转让和许可等制度的确立。其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掌握技术转让的主动权,转让与否是“我”的权利,而保护是他国的义务。
如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出发点在于消除贫穷,提高生活质量,协调促进可持续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是其目标。虽然种种现象表明,目前全球能源供应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具有很明显的不可持续性,但是能源作为减少贫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核心,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广泛采用,不仅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与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能源投入有关,因此有益于推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现有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的转让,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等现状,严重阻碍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因此修改和完善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势在必行。
(一)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演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普遍接受的全球政策不仅反映在国际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和政策之中,而且影响了国际组织法律与政策的适用与发展,如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诸如国际热带木材组织和欧洲能源宪章等条约机构。很多条约以及国际法院的判决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确认了各国在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应负有的责任。例如,维拉曼特里法官在盖巴斯科夫一拉基玛洛水坝案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部分”’12],而在WTO海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WTO协定序言中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已被普遍接受为整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概念”。此外,各国普遍加强了可持续发展立法活动,如纳米比亚通过了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宪法修正案,爱沙尼亚则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法》。全世界都意识到可持续发展,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成为国际习惯法。
笔者认为,承认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习惯法律地位的条件尚未成熟,因为尚未形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以及缺乏可裁决的评审标准。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决策导向的工具,其确实代表了一个目标,而且这个目标能够影响案件的结果、条约的解释、国际和国际组织的实践。种种现象表明国际社会正按照里约宣言第27条规定,制订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法,因而在不久的将来可持续发展原则将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
(二)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虽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中,但是促进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可持续发展原则亦将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因此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协调能源技术国际转让中的各种矛盾,是实现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