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
> 1.技术保护和转让的对立和统一
TRIPs协定确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但这并不表明知识产权是不可侵犯的。因为知识创新是权利发生的源泉,知识产权是依据法律而确定的权利,而权利的构成不仅以自由和利益为原则,而且其自由行使和获取利益的基础为正义和公平。知识产权通过对知识财产的私有化规则的确认,决定知识财产的分配和使用,但其最终目标是通过这种分配而促进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给予技术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排他性权利,旨在鼓励权利人的创新,而技术转让是实现技术中所含有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的途径。保护是技术转让的前提,转让是技术价值实现的途径,技术保护和转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必然性
据国际能源署的报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耗正飞速增长,到2050年,大多数世界能源将被发展中国家消耗掉。能源安全供应和持续性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而且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要依赖于技术的研发或引进,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只能引进,如果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采用歧视、不公平的措施,加大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的费用负担,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影响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及环境安全问题就得不到解决,最终发达国家本身也将遭受灾难。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合作与转让方面具有必然性。
(三)完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的设想
1.加快可持续发展相关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使可持续发展原则尽快获得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法上强行规范的地位;促进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特别是转让程序、权利保护以及权利补偿制度,使得国际技术转让制度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敦促各国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或国际组织决议中的承诺。发达国家应通过旨在促进技术合作并能转让必要的技术知识,建立有效利用和进一步发展转让技术的经济、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支助性措施,方便取用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
3.加大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投入,促进发展中国家自我能力的建设。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大对高等教育和培训、建设科技、工程能力以及必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尽快接受并吸收外国转让的技术。
《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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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确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但这并不表明知识产权是不可侵犯的。因为知识创新是权利发生的源泉,知识产权是依据法律而确定的权利,而权利的构成不仅以自由和利益为原则,而且其自由行使和获取利益的基础为正义和公平。知识产权通过对知识财产的私有化规则的确认,决定知识财产的分配和使用,但其最终目标是通过这种分配而促进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给予技术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排他性权利,旨在鼓励权利人的创新,而技术转让是实现技术中所含有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的途径。保护是技术转让的前提,转让是技术价值实现的途径,技术保护和转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必然性
据国际能源署的报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耗正飞速增长,到2050年,大多数世界能源将被发展中国家消耗掉。能源安全供应和持续性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而且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要依赖于技术的研发或引进,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只能引进,如果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采用歧视、不公平的措施,加大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的费用负担,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影响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及环境安全问题就得不到解决,最终发达国家本身也将遭受灾难。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合作与转让方面具有必然性。
(三)完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的设想
1.加快可持续发展相关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使可持续发展原则尽快获得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法上强行规范的地位;促进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特别是转让程序、权利保护以及权利补偿制度,使得国际技术转让制度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敦促各国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或国际组织决议中的承诺。发达国家应通过旨在促进技术合作并能转让必要的技术知识,建立有效利用和进一步发展转让技术的经济、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支助性措施,方便取用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
3.加大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投入,促进发展中国家自我能力的建设。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大对高等教育和培训、建设科技、工程能力以及必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尽快接受并吸收外国转让的技术。
《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