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财政学论文 >> 正文

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包揽技术转移效果不好。国家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美国长期由联邦各资助机构负责转移,在英国由英国技术集团(British  Technology  Group,简称BTG)垄断经营,在日本则由日本学术振兴会(Japan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简称JSPS)负责转移。但政府包揽技术转移的结果是技术转移效率低下,例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拥有约28000项专利,却只有不到5%被许可给企业界;而英国政府1984年打破BTG对大学科技成果的垄断经营,也正是考虑到这方面因素。因此,国家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意在调动大学的积极性,启动大学技术转移。

  (二)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

  西方国家在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也不忘给予发明人激励。美国《拜杜法》规定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在日本,过去政府规定科研人员专利所得每年不得超过600万日元,如今这一上限已被废除。

  三、学校的配套政策

  (一)配套政策的着眼点

  国家层面的激励政策(即为“上”)只有与基层的政策和实践(即为“下”)实现互动配合,国家政策才能在基层得到自觉、自愿、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在法律完备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下”,除非存在不合理的政策管制,国家一般不予介入,而由当事人按法律框架商定。

  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是国家(作为研究资助方)主动调整自己与大学(作为研究承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属于“上”;职务发明问题由于涉及大学(作为雇主)与教师(作为发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因而属于“下”。

  推动大学经营知识产权,“上”“下”互动配合非常关键:一方面,国家如果不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大学将基本无知识产权可供经营;另一方面,如果大学不就职务发明问题出台相关政策予以配合,则国家政策再好也无法落到实处。

  大学如果决定经营知识产权,须围绕职务发明问题出台两个配套政策:一是坚持职务发明归学校,二是给予发明人丰厚的回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配套政策之一:职务发明归学校

  西方国家有关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英国和法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归雇主;第二类是美国,《专利法》中无职务发明这一概念,并且为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但实践中雇主完全可以在与发明人签订雇佣合同时就约定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利归雇主;第三类是德国和日本,法律虽然规定发明人享有职务发明的原始所有权,即发明人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同时也都留有“特别通道”,让雇主得到职务发明所有权。

  对于职务发明归属,无论法律规定如何地有利于或不利于雇主,都只是一方面,并且这一方面不是决定性的。易遭忽视的另一面是:雇主知识产权意识是强还是弱?雇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营销是关心还是不关心?如果雇主对知识产权漠不关心,那么,即使法律规定有利于雇主也无济于事;反之,雇主完全可以走“特别通道”获得职务发明所有权。

  国家激励政策出台前,绝大多数西方大学忽视甚至排斥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经营,只有极少数大学敢于做“异端”(斯坦福大学在《拜杜法》出台时已成功经营知识产权10年)。因此,当国家出台政策鼓励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时,西方大学一改以往对职务发明归属漠不关心的态度,出台积极的知识产权政策,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归学校。

  (三)配套政策之二:给予发明人丰厚回报

  国家对发明人的激励因政策适用面广,故西方国家只作笼统规定,以便为各校制定政策留出空间。学校对发明人的激励则因政策仅适用于本校,故西方大学力求简洁、明确、易懂、有力。实际中,发明人可参与两种净收入的分配:许可净收入(NetRoyalties)和净股权(Net  Equity)。

  1.许可净收入的分配

  许可总收入扣除专利费用和OTL办公费用后,即为许可净收入。许可净收入分配方案分“固定比例制”和“累计递减制”两大类。“固定比例制”指发明人按固定比例分享许可净收入,典型例子是斯坦福大学和东京大学实行的“三三三制”,即院、系、发明人三方各得1/3。“累计递减制”指学校规定1~2个许可净收入累计值“门槛”,发明人所得比例随“门槛”提高而下降,典型例子是耶鲁大学(见表1)。

  

表1  耶鲁大学许可净收入分配办法


  

资料来源:http://www.yale.edu/ocr/indust_policies/patents.html.

  2.净股权的分配

  西方大学在转移技术时,“技术入股”(也就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学校必须把知识产权所有权划归企业,)实际属于技术转让,因而被禁止采用。但技术许可常常发生创业企业因缺乏现金流而交不起许可费,于是希望用本企业的股权抵补许可费的不足部分的情况。由于此类股权不涉及出让知识产权所有权,接受它将有助于学校把技术许可出去,因此,只要不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西方大学通常都愿意接受此类股权,并相应出台了净股权分配政策。

  净股权分配政策的典型代表为斯坦福大学,学校规定股权的15%用来弥补OTL的办公费用,故称为“办公股”(the  Administrative  Share),余下即为净股权,在学校和发明人之间分配:1/3为“发明人股”,由发明人个人处置,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2/3为“学校股”。

  四、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

  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知识产权经营的基石。西方大学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主要表现为:

  第一,知识产权条款被纳入教师雇佣合同。知

识产权条款现已成为西方大学雇佣合同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例如,哈佛大学要求教师都签订《参与协议》(Participation  Agreement),教师须在《参与协议》中作出如下承诺:一是把外来资助研究产生的发明,以及大量使用学校设备产生的发明,及时披露给学校;二是声明自己已经阅读和理解了学校的知识产权政策,并同意遵守;三是同意自己在外来资助研究中产生的发明,以及大量使用学校设备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其所有权利均归学校。

  第二,重视实验室记录的维护。实验室记录是手写的完整的试验记录,是证明试验结果于何时、何地,由何人做出的法定证据。一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市场,各国都极为重视申请美国专利,另一方面,美国把专利颁发给最先发明人而非最先申请人。因此,西方大学都十分重视实验室记录的维护,例如,哈佛大学出台内含18项规定的《记录维护规程》(Record-Keeping  Procedures)。再例如,牛津大学对实验室记录提出以下要求:永久装订成册;每页都印有页码;始终用钢笔纪录;记录要完整合格;描述所有实验程序;填写时注明日期,并尽可能填写见证人等。

  第三,注意签订《保密协议》(Confidential  Disclosure  Agreements)。发明只有具备新颖性才能申请专利,过早公开发明将丧失新颖性。如果确实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7802.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财政学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