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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大学在西方属非营利教育机构,知识产权经营(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则属商业行为,长期为大学所排斥。然而,自斯坦福大学1970年首创“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模式”经营知识产权,并取得骄人业绩以来,西方大学设立OTL经营知识产权已蔚然成风: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耶鲁大学等排名在前100位的美国研究型大学,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普遍经营知识产权;以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帝国理工学院为代表的英国大学仿效美国大学,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经营知识产权;就连以东京大学为代表、产学合作相对落后的日本大学,也在政府的推动下借鉴美国经验,从1998年开始尝试经营知识产权(OTL是斯坦福大学知识产权经营专门机构,其他大学对这一专门机构的叫法则不一定与斯坦福大学相同。例如,这一专门机构在哈佛大学为“技术和商标许可办公室”(Office  for  Technology  and  Trademark  Licensing,简称OTTL),在哥伦比亚大学为“科技风险事业”(Science  &TechnologyVentures,简称STV)。本报告为行文方便,将西方大学设立的这一专门机构统称为OTL)。

  不仅如此,西方不少一流研究型大学的知识产权经营业绩也蔚为壮观。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为例,该校2001~2002财年知识产权经营业绩如下:许可总收入(GrossRoyalties)高达1.33亿美元,连续第4年居全美大学榜首,将昔日的领头羊——斯坦福大学远远抛在后面;申请专利206件,其中美国专利133件,外国专利73件;获专利授权70件,其中美国专利60件,外国专利10件;签订《专利许可协议》55份;成立8家创业企业。截至2001~2002财年末,哥伦比亚大学正在执行的《专利许可协议》为200份;为接受学校技术许可而成立的创业企业已达50多家(其中4家已经上市),学校在当中许多企业都拥有股权(哥伦比亚大学数据来源为http://wwwstv.columbia.edu/about/reports/。2001~2002财年,斯坦福大学的许可总收入为5270万美元)。

  本报告即以美、英、日三国为例,介绍和剖析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一、定义和产生背景

  (一)定义

  大学知识产权经营是指国家将其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下放给大学,大学作为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公共平台,设立专门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营销,并以许可(licensing)的方式向企业界转移(transfer)技术(此处要注意区分“转移”、“转让”和“许可”三词。其中,“转移”和“转让”的英文都是“transfer”,但中文意思差别很大:“转让”与“许可”相对,都是技术交易的一种方式,“转让”指出让技术所有权,“许可”指不出让技术所有权,而只出让技术使用权;“转移”一词强调的是技术交易之后,技术已从一方传递(passing  over)至另一方,而不涉及技术交易的具体方式。基于此,“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由于涉及技术交易的具体方式,属于法律用语;而“技术转移”由于不涉及技术交易的具体方式,属于经济和政策用语,并由此派生出其他用语,例如“横向技术转移”、“纵向技术转移”、“国际技术转移”、“北南技术转移”等)。

  当代西方大学经营的知识产权资产(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主要有专利、版权、商标、生物材料(Biomaterial)、集成电路光罩(Maskworks)和专有技术(Know  how)等,其中以专利最为重要。

  (二)产生背景

  二战后,一方面,西方各国都很重视资助大学研究,产生了大量高水平科技成果,以美国最为典型;另一方面,二战后西方国家之间经济竞争激烈,到上世纪70、80年代,美国企业的领先地位已受到严重挑战,如何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美国亟待解决的政策问题。在美国于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诸多对策中,大学技术转移(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占据重要位置,实施20多年来,成效显著:美国企业界不仅收复了失地,而且竞争力之强,已令西方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美国的这一政策经验被广为仿效,大学技术转移现已成为西方各国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西方大学技术转移的载体正是大学知识产权经营,而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的实质就是大学技术转移。

  如果深究下去,则可提出如下问题:当代西方大学技术转移为何要走经营知识产权的道路呢?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不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则大学实际无可转移的技术。知识产权实质为一种排他的权利,忽视知识产权将使大学技术转移陷入尴尬境地:要么新技术因为过早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任何人都无法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沦为公共品之后的新技术将很难吸引企业投资;要么他人抢先把新技术转化为知识产权,学校转移技术反而构成侵权。

  第二,大学技术转移决非一个简单的技术交易问题,而是要通过推动新技术及时、有效、公平、合理地扩散,促进企业间的自由竞争。大学知识产权经营下,技术交易的突出特征便是只许可、不转让,对于应用面很广的基础专利,学校将采取普通许可(non-exclusive  license)方式,使有需求的企业都能得到该项技术。

  第三,大学技术转移必须促使新技术得到及时有效的商业化。一方面,接受学校技术许可的企业有勤勉商业化新技术的义务,另一方面,学校负有监督企业和保证新技术及时有效得到商业化的职责。大学知识产权经营下,学校只出让知识产权使用权,而不能出让知识产权所有权,因而学校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始终掌握主动权。对于需要采取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方式转移的技术,一旦商业化不力或失败,学校有权中止许可协议,从而收回技术,另觅企业。

  二、国家的激励政策

  (一)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

  西方国家通过立法、不成文规定以及行政命令的方式,允许大学获得国家资助大学研究所产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美、英、日三国为例:

  ——美国1980年出台著名的《拜杜法》(Bayh-Dole  Act),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

,只要大学愿意花钱申请专利,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以及监督企业实施专利,则专利所有权归大学。

  ——在英国,大学研究的主要资助机构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s)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研究理事会自身不试图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这就使得大学有机会获得公共资助大学所研究产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在日本,国立大学正改制为“独立行政法人”,文部科学省“乘此东风”,着手修改国立大学职务发明归属政策,国立大学教师使用国家经费和设备产生的职务发明由国家所有改为大学所有。

  国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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